浅论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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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摘要:学校作为一种社会组织,与它所处的内外环境构成-•系列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尽管错综复杂,但依据其特征不同主要可以分为如下两类:一类是以权力服从为基本原则,以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管理为主要内容,国家行政机关在对学校进行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教育行政关系,这是政府与学校Z间的一种纵向关系,主要受行政法调整。另一类是以平等有偿为基本原则,以财产所有和流转为主要内容,在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Z间发生的教育民事关系。这类关系涉及财产、人身、土地、学校坏境,联合办学、成果转让、校办企业的经营活动屮的权益,主要受民

2、法调整。学校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屮具有授权性行政主体地位。关键词:学校;法律地位;事业单位;行政主体;正文:高等学校的法律地位,主耍是指国家法律确认的高等学校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性质和作用,以及它所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高等学校自产生以來,经过了漫长的发展和完善,它在社会牛活屮起着越来越重耍的作用,但长期以來,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问题的研究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正如英国学者帕金曾经说过的那样:“人学对一切都进行研究,就是不研究它们自己。”此话虽然不一定完全正确,但不得不引起我们对高等学校法律地位问题的关注。近几年,频繁出现的校园不和谐因素有相当一部分是学校侵犯学生的合法权

3、益造成的。在实际诉讼中,针对学校作为被告的诉讼,法院没有统一的做法,有的把它纳入民事诉讼的程序,有的将其列入行政诉讼的范畴。主耍原因在于现行法律规定与学校享有的特殊权利存在矛盾。学校的法律主体地位不明确。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学校法律地位的规定在我国,对学校的法律地位进行界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屮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事业单位背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法通则》笫三章将法人类型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其屮,第五十条规定有独立经费的机关从成立之LI起,具有法人资格。具备法人条件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

4、ZH起,具有法人资格;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经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口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冇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教、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据此。我国民法学者一般认为事业单位法人是指从事社会各项事业。公立高校是事业单位的一种,其民事法律地位是事业单位法人。受《民法通则》的彫响,《髙等教育法〉第三十条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ZU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通过以上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民法通

5、则:》还是《高等教育法〉规定的仅仅是公立高校的民事法律地位。至于高校在公法上的法律地位,我国现行法律并没有给予相应的规定。那么我们可以先参考一下在国内外历史上有关学校的法律地位的相关理论。二、在国内外历史上,学校的法律地位被定位于行政主体学校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是国家教冇权的必然要求,国家通过控制教冇教学活动的实施来控制教育。这一行为最初表现为国家举办“官学”,由国家直接决定学校的招牛:、授课、教学内容等。例如西周时期,天子所设的“国学”和诸侯所设的“乡学”都是“政教合一”、“官师合一”的机构,即“学在官府”,教学科目全由国家所定。春秋战国时期,随着社会制度的变革,“官学”

6、衰落,“私学”兴起,教师不再是官吏,而成为一种职业。到秦汉时期,随着地主阶级的掌权,国家对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的控制又进一步强化。“官学”又成为主流,秦冇“禁私学以吏为师”的政策法令。自汉代以后。在教学机构上则“兴太学、置明师,以养犬卜-之士”,并设博丄为教官,形成太学、学校、庠序的官学系统,使封建教育定型化,教师成为国家供养的官吏。由于教育教学活动本身的业务性质,国家不可能完全禁绝“私学”,故“私学”一直广泛存在。但在隋朝建立科举制度后。科举制度使国家牢牢控制了教学冃的、教学科目和教学内容,所以适当放开办学权并不损害国家対教育教学活动实施权的控制。和反会减轻国家办学的负担

7、。于是我们看到,“私学”不仅被官府承认,有时官方述拨付一定经费.颁发教材。如果“私学”离经叛道”。“不事科举”。“官府则禁而毁之”,明代就有四次大规模对“私学”予以控制。“严禁私学败坏青年”。在国外,罗马帝国时期,帝国政府加强了对私立学校的监督、考察,随后又将私人办的学校改为统一由国家管理,把教师改为国家官吏。中世纪时,教会控制了教育权,文艺复兴后,从徳国开始,展开了“教育权”国家化运动,各国先后完成了国家对教育权的重新控制。这一时期出现的资阶级教冇思想家拉•夏洛泰发表《国民教冇论》,明确提出教冇只能依靠国家,教育木质是国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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