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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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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涉校诉讼”盐城市亭湖区永和小学周伟华电话:18036303021内容摘要:本文从涉校诉讼定义、分类,涉校诉讼发生的常见情形,以及在涉校诉讼中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的责任,最后在怎样进行有效预防方面进行了较为详尽的论述。关键词:涉校诉讼、分类、法律责任、涉校诉讼预防。校园是一方净土,同学们在学校接受教育,学习科学文化知识,获得做人的道理。但是,现在,校园这块净土上却频频发生涉校诉讼案件。对于这一令人深思的社会现象,笔者与更多的人一样都在努力,试图揭开这一现象的面纱,以期更好预防涉校诉讼的发生,以望能还这方净土
2、以宁静。那什么是涉校诉讼呢?涉校诉讼一般是指含有涉及学校因素的各类各种的情况的诉讼。意即,在司法诉讼程序中,只要涉及学校或含有学校的因素,而不管学校处于何种诉讼地位以及处于何种法律关系中,均可理解为涉校诉讼!'涉校诉讼具体可以这样理解:处于何种诉讼地位是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学校分别处于原告、被告、第三人等不同的诉讼地位。处于在何种法律关系中,是指依据案件的性质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所从属其中的哪一种。不同的法律关系一般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等。在现实生活中,常见的涉校诉讼按不同的情况不同的
3、标准可作以下的分类。一、涉校诉讼活动中学校所处的诉讼地位分类。诉讼中学校作为当事人参与诉讼。当事人是指在诉讼中学校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拘束的人。这里的“人”包括自然人与法人两种。广义上分为三类情况!1、学校作为原告参与涉校诉讼活动!所谓原告,即指在诉讼活动中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责任的一方。例如学校作为民事主体去购置一批教学设备,在使用教学设备的过程中,发现教学设备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遂与设备供应商交涉未果。于是学校把设备供应商告上法庭,在这起
4、涉校诉讼的法律关系中,学校即以原告的身份参与诉讼!值得注意的是,学校作为原告,在法理上,并不表示其实体权利就真的受到了侵犯,这只是说明在诉讼程序中,原告先于被告提起诉讼,具备主动性。但是原告的实体权利是否受到侵犯,这还只是处于待定状态,有待法院的审理认定。2、学校作为被告参与涉校诉讼活动。所谓被告,是指诉讼活动中与原告相对应的一方,原告提出的要求承担责任的一方。被告是被动应诉的一方,现在学校作为被告走上法庭的案例比比皆是。走上被告席,学校应该怎样正确对待?学校应该知道:与原告一样,虽然作为被告,但并不表示学
5、校就真的侵犯了原告的权利,在未经法院审理认定之前,是否被告真的侵权?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这都是与原告一样,处于一种未定状态。这种情况下作为被告学校更加应该积极主动的收集有利自己的证据,以获取诉讼的主动权,不至于在诉讼中过于被动!因为打官司在很大程度上讲就是打“证据”,法院是依据证据进行事实认定,作出判决的。学校作为被告的案件主要有以下情况:(一),学校或学校的工作人员以积极作为的方式侵犯相对人的权利,如学生的人身权、受教育的权利、隐私权等权利,从而被相对人控告,走上被告席,这种情况应当具备以下的要件:①学
6、校或学校的工作人员进行了作为行为。②有一定的危害结果发生,③作为行为与结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该因果关系可能是直接的因果关系,也可能是间接的因果关系。(二),学校或学校的工作人员以消极的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相对人的权利。这种情况具备的要件是:①学校或其工作人员具有一定的作为义务而没有履行作为的义务,②产生了一定的法律后果,③该不作为行为与法律后果之间有一定的因果关系。3、学校在涉校诉讼活动中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诉讼活动中的第三人,“是指对他人争议的诉讼标的有独立的请求权利,或无独立的请求权,但案件的处理
7、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告、被告已经开始的诉讼中进行诉讼的人。”需要注意的是,第三人有自己独立的身份,既不是原告,又非被告。例如:在校期间,学生甲殴打学生乙,造成乙人身受到伤害,乙(原告)对甲(被告)提起诉讼,要求甲赔偿给乙因此而造成的伤害费用,甲认为,发生自己殴打乙这样的事件,与学校没有进行严格管理教育有关,学校在此案中负有过错责任,应当赔偿。于是甲要求法院通知学校到庭参加诉讼。在此案中,学校身份既非原告,亦不是被告,但学校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学校即为诉讼活动中的第三人
8、。二、按涉校诉讼中,学校参与法律关系种类的不同可分为“涉校民事诉讼、涉校刑事诉讼,涉校行政诉讼”三类。涉校民事诉讼即学校作为民事诉讼主体参与诉讼,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学校在进行民事行为如建校舍、购设备、或提供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纠纷而引发民事诉讼。例宁夏某高校职工张某一家由于学校所供洗澡热水温度超过国家规定的水温标准。卫生间热水软管的接头丝扣破裂断开,处于高温高压状态的热水喷射而出,造成1死2伤。学校作为民事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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