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重构

浅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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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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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重构面对我国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环境治理措施的施行已势在必行,我国传统的环境治理结构中政府起着绝对的主导作用,而其他环境主体起到的作用却微乎其微。但政府治理过程中也存在着“政府失灵”。因此,重构我国传统的环境治理体系对于我国更好的达到环境治理的效果,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有着重大意义。环境治理体系重构环境NGO企业公众参与环境是人类得以生存的必要条件,环境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人类生活质量的好坏。工业革命以来各国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人们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紧随而来的却是环境污染、生

2、态环境破坏等一系列环境问题。面对日益严峻的环境问题,如何正确处理发展与环境之间的关系,如何对环境问题开展及时有效的治理已成为世界各国思考和讨论的主题。于是,建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环境治理体系对于环境问题解决的重要性则不言而喻了相互。一、我国传统的环境治理体系及其弊端(-)我国传统的环境治理体系多年来,我国在环境问题的治理方面一直奉行着政府绝对主导的环境治理结构,政府在环境治理问题上“大包大揽”,而政府之外的非政府组织(NGO)、公众等在环境治理问题上的地位微乎其微。(-)我国传统环境治理体系的弊端近些年,单纯的依靠政府进行

3、环境治理的模式已经不足以解决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我国传统的以政府为绝对主导的坏境治理结构的弊端日益显现。首先,虽然政府在环境治理方面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但是政府也并非万能的。政府在环境治理的过程中也会受到决策信息不全面、不充分、不对称,利益集团利益诉求,决策判断失误,体制不健全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政府在环境问题治理的过程中也会出现“政府失灵”的问题。其次,在我国政府之外的,企业、非政府性质的环保组织(环境NGO)、公众等参与环境治理的程度不高。这些主体作为环境问题的利害关系者,有权利更有义务参与到环境治理活动中去,作为

4、非政府力量的代表,他们有着政府在治理环境问题中所不具有的优势地位,对于我国更好的治理环境问题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因此,在我国环境治理中不能一味地依靠政府的作用,而应该极力的去探索和构造新型的环境治理的体系。二、我国环境治理体系的重构(-)政府依旧在环境治理中承担主要职责即使政府在环境治理屮可能存在着“政府失灵”的风险,但是我们不能因此否认政府对环境治理的主耍作用,政府依旧应当承担主要的治理责任。但是,政府的在环境治理体系中的主要作用绝不同于传统的政府绝对主导的地位,政府应当改变以往“权威性”的环境治理角色,应当只是环境

5、治理的“领头羊”,其他主体应当发挥重耍的作用。(二)作为市场机制的企业,应当自觉参与环境治理,担负起其应负的义务企业犬生就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参与环境的治理无形屮会增加企业的运作成木,这便导致了企业在实际的环境治理中起到的作用不大,但是企业作为环境问题的最主要制造者,其理所当然的应当承担起环境保护的义务。除了依靠国家通过强行性的法规规定的如“谁污染谁治理”等规则强制企业承担环境治理责任之外,作为市场机制的企业也应当认识到其社会责任,主动地采取措施为环境治理和保护提供支持。(三)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环境NGO)应当充分发

6、挥其作用,作为环境治理的重要补充非政府组织(NGO),是指一个不属于政府,不由国家建立的,通常独立于政府的有组织的群体。近些年,随着以环境保护为H的而成立的环境NGO的不断发展壮大,其作为社会力量的代表,在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耍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首先,环境NGO作为一个非政府的组织与个体的“利己心”不同,可以实现“扩大化的自我利益”,并使人们认识到个人的自我利益可以通过他人利益的实现而最大化,最终实现“利他”。其次,环境NGO与政府权力的强制性相比更具有亲和性和可操作性,可以冇效的搭建个人和政府之

7、间沟通的桥梁,协调个人与政府之间的冲突,促进政府环境政策的有效实施,避免“软政权”现象,从而实现环境治理效益的最大化。从目前我国环境NGO参与环境治理的现状來看,效果不尽理想。不仅在数量上不能满足我国环境治理迫切性的需求,而且在其规模和实力上也相对薄弱,在其参与环境治理中不能发挥应有的效果。因此,我国应积极鼓励环境NGO广泛参与到环境治理的体系中,対环境NGO进行支持和引导,作为环境治理的冇效补充。(四)公众参与在环境治理体系中应该是重耍的组成部分山于环境的公共利益属性,所以环境问题治理关系到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并不是某

8、一个人或某一些人的职责或义务。公众作为环境问题的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利参与到环境治理中去。同时,每个人在生活中难免的或多或少的对环境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公众也有义务参与到环境治理之中去。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公众对环境立法、执法、司法、监督等多个环节的参与,主要包括听证、举报等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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