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明初的惩贪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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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明初的惩贪法制摘要纵观有明一代,治吏的重点又在于重点惩治贪官污吏,其法制内涵丰富,特色鲜明。从立法方面看,惩贪法制在整个明代法制中的地位非常重要,其条文繁多,法网严密,刑罚酷烈,预防措施也非常得力。从执法方面看,一是大量法外用刑,刑罚手段残酷;二是做到了有贪必肃,不避亲贵;三是借助民众力量,建立了民拿害民官吏制度。但由于封建社会自身的局限性,惩贪法制不可能从根本上根除贪污。关键词明初法制惩治贪腐大明律明大诰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6-005-02一、明初惩贪法制的立法明代的惩贪立法自始至终都受到了明A祖朱元璋“重典治吏”立法

2、指导思想的影响。结合朱元璋的特殊经历和当时社会状况来看:朱元璋出身贫苦农民,早年在民间流浪,参加过红山军起义,亲眼目睹了元朝末年的政治腐败,贪官污吏的奸恶,因而他对“蠹政鬻狱,大为民害”的贪官污吏,早就恨之入骨,他深知“吏治之弊,莫过于贪墨”,“不禁贪墨,则民无以遂其生。”脾因此,明初特定的政治、经济条件以及朱元璋个人的生活经历决定了他比历史上任何一个帝王更坚决、更严厉地惩治贪官污吏,并把这一刑事政策固定化,在基本法律中予以规定。(%1)《大明律》中的惩贪立法《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大明律》突出以官吏贪污罪为重点打击对象。《大明律•刑律》中将“受赃”单独列为一卷,设置了“官吏

3、受赃”、“处赃致罪”、“事后受财”、“有事以财请求”、“在官求索借贷人财物”、“家人求索”、“风宪官吏犯赃”、“因公擅科敛”、“私受公侯财物”、“克扣盗赃”、“官吏听许财物”等十一个罪名,依据不同的情状,分别科处轻重不等之刑罚。并口,“犯赃官吏,官除名,吏罢役,永不叙用”。此外,《大明律》于《刑律•受赃》之外,还在其余的许多律条之中设置了惩贪条目,如《户律》中“逃避差役”条,对在征发赋役过程中非法侵占政府财产或非法收受贿赂的贪腐行为规定了严厉的刑罚。在量刑上,明律非常严格限制。在“受赃”一卷下,设立“六赃”制度,即“监守盗”、“常人盗”“窃盗”、“枉法赃”、“不枉法赃”和“坐赃”

4、,分别计赃科刑,其区分之细致,即便在规范法学如此发达的现代社会难有匹敌。其屮,“枉法赃”的科刑方式为“通算全科”,即按照受贿数额的总和来科处刑罚,“不枉法赃”与“坐赃”的科刑方式为“通算折半”,即按照受贿数额的总和的一半来科处刑罚,对于仓库钱、粮等物的管理者监守自盗的,则规定“不分首从,并赃论罪”。(-)《明大诰》中的惩贪立法朱元璋亲自制定的《大诰》是以惩治官吏赃罪为主要内容的特别刑事法规。《大诰》是在《人明律》的基础上加重科罪编辑而成的。其内容包括•重大案例、太祖朱元璋的“训诫”和特别法令三部分。四编大诰共236条,专讲或主要讲官吏犯法的条目150余条,占总数的70%,其中,罪

5、在贪污受贿的120条。在量刑上,《大诰》的绝大部分处刑都超过了《大明律》的标准。按《大明律》规定:对官员受贿的刑罚科断,应当区分“枉法赃”和“不枉法赃”。“不枉法赃”无死罪,“枉法赃”律有死刑,但属杂犯死罪,可以按照《赎罪条例》科断。官吏因公擅自科敛财物而不入己者,无死罪;入己者以枉法论。非因公科敛财物入己者,计赃以不枉法论。欺隐粮罪止杖一百,其R1入官。滥设、滥充吏卒,罪亦不至死刑。但《大诰》所列的“贪赃科敛,欺隐诡寄,滥设吏卒”等案例,均大大超出明律的标准,情轻罚重,甚至每每施以极刑。(三)其他惩贪立法此外,明朝皇帝也颁布了一些有关惩治贪污的诏令。例如:1369年,朱元璋下令

6、:“自今官吏犯赃者无贷。”豎1370年,下令:“诏户部籍天下户口,……令有司点押比对,有不同者问发充军,官隐瞒者处斩。”朱元璋曾告谕中书省臣:遇到发布大赦令,“凡犯赃罪者,罪虽已赦,仍征其赃。”可以说,朱元璋为了惩治贪官污吏,确实是费尽了心机,对贪官污吏编织了一副“犹行荆棘中,寸步不可移”的严密法网。至明中后期,贪污现象严重,但是皇帝惩贪的力度己有所减弱,而且根本无法再制止贪污现象的泛滥了。二、明初肃贪法制的执法冇明一代,惩贪立法确有区别于历朝历代的独到之处。但是法不自行,而明代早期之所以能取得吏治澄明的肃贪功效,也与朱元璋极为重视对肃贪法制的执行是分不开的。朱元璋不仅制定了严密

7、的法网,而且认真执法,雷厉风行,平时一发现官吏违禁贪贿,即按法令严加惩处。明代执法上的(一)法外用刑,刑罚残酷实际上,对于贪官污吏的诛戮,不仅如前所述的规模空前,而且施刑的手段也极端残酷野蛮,特别是贪污受贿罪之大者,都是“法外用刑”,诸如:墨面文身、捶足、刖足、剁指、断手、挑筋、去指、挑膝盖、刷洗、称竿、抽肠、霖刺、非IJ、鼻I)、锡蛇游、阉割为奴、斩趾枷令、常号枷令、枷项游行、镯脚、迫令自杀以至肢解、碎肉、枭首、凌迟、族诛…等等,不仅恢复了残酷至极的肉刑,而且多用死刑。《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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