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

浅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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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在民事诉讼中,不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均围绕证据展开自C的诉讼活动,最后决定由谁来承担败诉责任的关键也是证据。因此,“证据制度”被理论界称为是民事诉讼的脊梁,而举证责任又是证据制度的核心,所以,如何摆正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之间的关系,体现了整个民事诉讼制度是否合理的关键。英美法系的诉讼理论认为,必须给予诉讼当事人各方以充分的机会来表述自己的事由,应该平等地给双方当事人提供控辩的程式。由当事人提供证据被作为口然公平的一项原则,采用的是完全当事人举证主义,法院不参与查证,

2、举证由当事人口己负责。一旦遇上当事人举证不能或举证不合理的情况下,虽然事实情况与此相反,该方当事人也应承担败诉的责任。大陆法系的诉讼理论认为,“举证义务在于主张Z人,不存在于否认Z人”,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法律规定举证责任倒置的除外。我国系大陆法系国家,考虑到我国经济发展的现状及立法历史。《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和第2款分别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据此可

3、以看出,我国釆用的是以当事人举证为原则,以法院调查取证为补充的证据收集范式。一、法律规定的缺陷既然法律这样规定了,那么只要按此原则办理就可以了,还来谈什么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呢?事实上,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在实践中基本没有操作性可言。从第64条规定来看,法院依职权可调查收集证据的有二条:一•是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口行收集的证据,二是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的需要。这是法院主动参与调查证据的法定前提条件。就第一种情况而言,存在着法院对“客观原因”正确认定的情况,由于我国的实际情

4、况的特殊性,有些证据当事人自己不能够调查到,但通过律师却能调查到,如查证某人身份证明材料、查证房地产登记材料等。这时就存在着对请与不请律师是否区别对待的问题。例如,某一案件中,当事人没有委托律师,而要查证某一房地产登记材料乂是决定其能否腔诉的关键,那么此种情况是否属于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客观原因”呢?若上面的情况不属于第64条的“客观原因”,而再由当事人因这一问题而去委托律师调查,则有违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会造成不必要的讼累。若上面的情况属于第64条的“客观原因”,那么法院当然可以依职权

5、主动去调查收集了。但是,和对于同一性质的另外案件当事人,若其是委托了律师的,法院应否去调查呢?若法院不依职权去调查,那么就对两案件当事人来讲是不公平的。若法院依职权去调查了,这就违背了第64条的精神,因为律师本身是可以去调查的。就第二种情况而言,凭着“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这一具有无限弹性、极为含糊、主观性极强的条款,可以说,屮国有多少个法官,就有多少个审理案件需要的标准。鉴于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与法院查证的关系规定的太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

6、见》第73条,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作了补充规定。即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这里的第1、4项其实是对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重复。补充的第2、3项,在实践中操作性仍不是很强,规定的仍太原则。二、实践操作屮出现的弊端及原因rti于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对当事人举证与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条件规定的过于原则,弹性太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亦未

7、能解决这一问题。致使法官主动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力过大,产生了以下弊端:1、虽然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rti于缺乏与诉讼结果直接挂钩,故而常使一•些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认为,只要法院立了案,Z后举不举证无所谓。因为,我若不举证,法院就查不清事实,那样,法院就难以下判。在难以下判的情况下,法官要么会主动來做我的工作,让我去举证,那样的话,判决结果肯定有利于我,因为我同法官有这种私下交易。要么就是法官会主动去调查,也不关我的事。2、出于没冇规定举证的吋间效力,冇些当事

8、人及诉讼代理人因主观认识上的错误,在一审屮没冇捉供合理的证据,而在二审屮捉供了足以推翻原审裁判的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二审法院会以新的证据为依据,改判一审法院的裁判,而没有对未提供证据的当事人给予任何制裁或承担任何责任。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致使一些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在一审阶段,没有尽力去调查与自己有利的证据,认为还存在二审这个补救程序,且对自己乂无害。致使其产生懈怠心理,甚至当遇上本可以逾越的取证障碍时,也会借口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而由人民法院收集。因为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此证据在一审阶段未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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