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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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举证与法院调查取证的关系法条我国民事诉讼法就证据问题进行了专章规定。其中第六十四条明文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十三条,又专门列举了由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除此以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31日公布的《若干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制订了一

2、些较为具体的规定,如当事人举证告知、诉讼证据制度、证据规则等等。民事诉讼中的证明责任,是指作为裁判基础的法律要件事实在诉讼中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时,当事人一方因法院不认定这一事实而承受的不利裁判的危险。证明责任在民事诉讼中的主要作用,就是引导法院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态下作中裁判。  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法院按照一定标准,将事实真伪不明的风险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分配。其核心问题就是按照什么标准来分配证明责任,如何分配证明责任。目前我国司法实务中通常采用的分配证明责任的标准为法律要件分类说:即凡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主张已发生的权利或

3、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应就该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所须具备的要件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一、当事人举证1、当事人举证的一般规定举证责任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加以证明的责任。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举证加以证明,往往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这就是“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规定。因此,在诉讼中,举证责任对当事人而言,往往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

4、。举证责任一般采用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原则。2、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一般采取“谁主张,谁举证”,但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法律实行举证责任倒置,以救济特定情况下的受害者。在举证责任倒置上,我国法律实行法定主义,即由法律明确确定在何种情况下,可以进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由法院判例确定在某些特定种类的案件审理中,可以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是程序公正的重要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几种情形:(1)因新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4)建筑物或者其

5、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5)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6)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7)因共同危险行为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8)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二、法院调查取证1、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必要性民事诉讼法规定“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当事人的绝大部分诉讼请求都需要通过自身举证来证明其主张的合法性,从而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知识缺乏,不注重收集证据,并且整个社会环境不利于收集证据,如许多行政机关设定种种规定来限制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能力,立法技术不完善,举证责任分配体系尚未

6、完全形成等。因此,现阶段不能完全取消法院收集证据的规定,否则就有可能产生法院“门槛”过高,群众发生民事纠纷不愿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而是通过私下解决的办法。2、提高法官依职权收集证据的能力3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出台前,在传统观念下,有的法官在承办案件时,为了追求“实体真实”,对客观事实都要亲自调查,甚至不遗余力地全面收集有关案件的一切证据,把主要精力耗费在调查取证上。而证据制度的价值在于证据能够真实地反映客观事实,法官凭着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审核,对事实进行认定,达到实体真实,即案件处理结果最大限度地符合实际。由此可知,法官应将主要精力放在庭审上,并提高审核证据的能力,

7、在法官收集调查证据时,才会有原则进行,不会造成随意,也不会有为追求客观事实真实而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况发生。3、正确把握法院收集调查取证的范围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不能随意。既应有原则性的规定,也要具有范围界定。便于司法实践的操作,具体如下:(1)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必须在以下情况下进行:第一,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利益的事实;第二,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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