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非数额型盗窃罪有限适用

浅论非数额型盗窃罪有限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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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非数额型盗窃罪有限适用论文提要: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作了重要修正,除保留原有数额较大的情形,又增加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四种入罪情形,这四种新的入罪情形即非数额型盗窃。本文通过分析非数额型盗窃立法的缺陷和“充分适用说”的不合理性,提出在现行司法境况下,应严格界定非数额型盗窃的入罪情形,把握相关的定罪标准,做到有限适用。一、非数额型盗窃罪的内涵和由来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将盗窃罪入罪情形从原来两种增加到五种,即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如果把“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称为普通盗窃犯罪,那么“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

2、扒窃”四种类型的盗窃犯罪可统称为非数额型盗窃犯罪。从纵向上看,盗窃罪经历了纯正数额犯向不纯正数额犯的转变。1979年刑法中盗窃罪在是纯正数额犯,入罪情形门仅存在“数额较大”的标准;及至1997年刑法修订,盗窃罪的罪状被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的,多次盗窃与数额较大各自具备独立定罪的意义。而刑法修正案(八)对盗窃罪入罪情形再次扩充,多次盗窃有了新的含义,而带有特定情节的盗窃行为(如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等行为)也具备独立成罪之意义,无需数额或者次数要件的辅助。考虑到盗窃行为本身情节、性质的多样性和反复性等反映人身危险性及社会危害性的因素,数额仅是盗窃行为危害结果

3、的一种评价,将其作为入罪的唯一门槛日益显现出不足之处,因而立法者使用选择性规定方法,使各入罪条件并列且独立发生作用。至此,盗窃罪入罪门槛的一元化——数额标准被彻底打破,数额因素之外的多种因素亦成为盗窃罪社会危害性的本质评价因素,这一立法突破值得肯定。二、现行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立法缺陷与困惑一是条文语言不够规范,影响盗窃罪立法的严谨性。法律用语的规范性,可说是刑法规范合理性最起码的保障,是刑法理性的最低要求。[1]一部垂范久远的刑法典,往往以用语严谨而著称。现行刑法在用语上还存在某些混乱[2],致使对理解这些用语的正确含义发生困难,此次关于非数额型盗窃罪的立法修正也不例外。五种罪状中多次盗窃

4、、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属于生活用语,将其与规范的刑法立法用语混杂使用,有违刑事立法严肃性。二是盗窃罪行为模式的复杂性,增加了盗窃罪法律适用的难度。新刑法中盗窃罪的四种构成要件都属于盗窃罪的具体行为方式,往往存在交叉之处:如'‘入户盗窃或扒窃,获得赃款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还是“入户盗窃、扒窃”?“多次盗窃”每次都数额较大,是认定为“数额较大”还是“多次盗窃”?诸如此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属于何种入罪情形,理解上分歧不断,难以认定。三是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立法规定的竞合与冲突。《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

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基于当前中国社会治安现状,治安管理处罚法大部分就是适用于一些街头巷尾、公共场所的小偷小摸行为。而刑法修正案(八)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扒窃”等规定为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使得新盗窃罪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存在竞合。立法上的竞合必然造成法律适用上的冲突:适用《治安处罚法》,行为人不构成犯罪;而适用刑法,行为人则是标准的罪犯。三、非数额型盗窃罪"有限适用说”的提出面对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困惑,有人认为为了加大对该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的打击力度,要充分利用好该修正案,对于凡是符合该四种情形的非

6、数额型盗窃均以犯罪从严论处,才能真正体现立法本意。我们不妨将此理论称为"充分适用说”。对此,笔者持相反观点,笔者认为,“充分适用说”是重典治国思想的体现,是对刑法修正案(八)的误读,存在打击“过度”的嫌疑。此次刑法修改体现了立法者严厉打击盗窃犯罪的立法意图。但若因此无限放大条文的适用情形,难免掉入“迷信刑罚”的泥潭,忽视“刑事立法也应遵守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的前提,过度扩张刑罚权,将刑事立法权的“触角”恣意伸探到行政违法的界域内。这不仅会造成各部门法之间界限划分的混乱,更会对公民的基本权利造成不当侵害或威胁,其结果可能会对“民生”造成更大的伤害,且与诸多刑法原则、理念相悖,且不具有司法可行

7、性。因此,有限度的适用刑法修正案八第39条,就成为司法实践的唯一出路。四、非数额型盗窃罪有限适用的途径众所周知,限制新法条的适用范,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对法条的词义进行缩小解释,诸多学者在这方面也做了不少论述,本文不再赘述。但笔者认为,仅从四种非数额型盗窃的词义入手,难以准确掌握非数额型盗窃适用的情形,还必须探究盗窃罪的行为对象和犯罪完成形态,在定罪和量刑两方面,从总体上把握非数额型盗窃罪的适用情形。(一)把握非数额型盗窃的行为对象,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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