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程序对法官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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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程序对法官的保障摘要随着司法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正当程序的作用也越来越突出。一直以来,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都是司法公正所追求的目标。实现程序正义不仅是对实体正义实现的保障,也是各个国家树立司法权威、增强司法公信力的重要路径。而程序不仅给作为中立者的法官提供了依法审判所依赖的路径,也给法官提供了完善的法律保障。其一可以减轻其做判决时的责任负责,冇利于责任豁免;其二,有利于保障法官审判时的独立性;其三,法律程序也是一种対法官职业生涯的保障;其四,坚持法律程序办案,有利于实现法官的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更有利于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和谐统一的立法执法目的。关键词程序正当程序法官屮立性作者简介:赵亚然,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刑法。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2-125-02无论是在西方社会还是在中国,实现公平和正义一直是司法审判制度的目标。从中国的法律传统來看,公正被比作自然界的水,追求处于自然状态中的平稳与和谐,这恰恰体现了中国司法制度对于实体正义的注重;而从西方的法律传统来看,在各个法院门口矗立的正义女神所持的人工制作的天平,代表的是西方司法审判所追求的的公正,着重于人所设计的程序和制度,他们

3、认为程序是发现自然法则并使之成为有权威性的共识的前提条件。中西方对于司法公止的理念和着重点不同,也导致其刑事诉讼趋向于三角结构和线性结构,前者体现为法官的审判中立和控辩平等、积极对抗,而后者则体现为司法一体化以及法官的积极性与被告方的限制性。从中美两国两种审判结果截然不同的杀妻案——美国的“辛普森”杀妻案和中国的“杜培武”“余祥林”杀妻案,一个严格按照程序办案,也许最后的实体结果是错误的,但是在美国人的心中,这绝对是一场公正的审判;而在中国,完全没有充足的控方证据可以“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却对两个无辜的人做了有罪判决。由此

4、可见,程序的严格遵守和法官的中立性对司法制度的程序正义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为了达到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双重目标,法官需要按程序办事,而程序不仅给了法官权力和限制,也充当着法官的保护伞这一重要角色。而法官是如何在程序制度中得到保障的呢?首先,法官按照程序办事,可以减轻其做判决时的责任负荷,保障责任豁免。审判一般只涉及过去的要件事实,只注意决定的前提和权限等条件的充足。换言Z,法官被要求忠实于程序,反过来程序也有效地保护了法官。即使判决被上诉审推翻,或者判决造成被告自杀于狱中、市民暴动于街头的严重后果,原判法官也不受追究。法官的职

5、责是依据证据及其支撑的事实,根据法律的具体规定,对案件做出裁足与判决。而法官的职责风险保障机制则是其充分履行职责,真正维护被告人或各类诉讼主体的合法权益的前提和保障。法官作为中立的一方要解决控辩双方多样化的利害冲突,法官根据审判中各方证据的证明力來判断事实,而这种事实有时是不能满足各方的全部利益需求的。如果仅仅因为法官的言行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就追究法官的法律责任,势必导致法官踌躇不前,不敢大胆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意见。法官因审理案件而遭受拘留、逮捕、公诉、审判的事例不断增长,如果不赋予法官豁免权,法官的人身权利便得不到保障。如此

6、便会威胁案件的公正审理。因此,赋予法官豁免权,而是由法官的职责所决定的,法官具有在依法履行职务时所实施的职务行为免于受法律追诉,免除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特权。主要包括两点,第一是指法官对于其在执行审判职能方面的有关事务是享有免负出庭作证义务的。第二是对法官冇重要保障的司法豁免权,即法官在依法审判过程中实施的行为和发表的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法官有了豁免权,才可以在审判过程中依照法律事实,依照自己的良知做出理性的合法的判决,不必为这种判决会给自己带來不利后果作为影响因索。“在美国,联邦和州的立法官员及司法官员传统上享有绝对的豁免权,

7、只要他们是在从事职务性的活动或者是司法活动,均免于承担侵权责任。英美法系是判例法国家,著名的判决是给之后的司法判决带来重耍影响的。然而根据美国最高法院在审理其顿普诉斯帕克曼一案和希雷德利诉费希尔一案这一重要判例,可以确定其确立的司法豁免原则——只要法官没有在“明显缺乏司法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事,即使法官采取的行为是“错误的,恶意做出的,或者是超越其权限的”,法官的豁免权也仍然存在,即意味着法官不受到责任追究。?因此,程序是法官责任豁免的保障。其次,程序保障了法官审判以及判决时的独立性。要保障审判的公正性的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对法官审

8、判期间“封闭性”的保障。按照理论來说,法官审理一个案件,足只能接触到被呈堂证供的证据的,不能受到来自外界无关人员的影响,更不能任社会舆论左右其判决。媒体的介入会对法官作岀理性公正、符合法律事实的判决形成障碍,因此,法官的内在独立性在当今社会舆论和媒体广泛发展下显得越来越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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