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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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现代社会的生产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使越来越多的新产品进入市场,在丰富人们生活的同时,不合格产品及缺陷产品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突如其来的灾难,产品责任案例逐年增多。产品责任法作为经济法体系屮的匣要组成部分,世界各国相继对产品责任问题进行立法,以维护产品购买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我国80年代以来,在《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中也作出产品责任的规定,2000年7月又进一步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了修止,且制定了有关产品责任的行政管理法和刑事法律,对调整我国产品责任关系、保护

2、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无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作为新兴的法律法规群体,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不够成熟,不够科学与严谨,有许多地方亟待完善。研究、完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益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有利于保护广大用户、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可以丰富法律责任理论,使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更加科学化、规范化。一、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现状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由于其提供的产品具有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或财产方面的损害而应当向受害者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产品责任法就是调整上述产品责任关系的法律

3、规范总体,其冃的在于最大限度地约束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行为,维护消费者利益并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19世纪中期,产品责任作为一个法律问题首次在英国司法判例中出现,而后逐渐形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领域。进入20世纪后,产品责任问题更是随着生产社会化的不断扩大而日益突出,各国的产品责任立法也是逐步走向了成熟和完善。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美国、英国、日本等国家相继制定了产品责任法。当前外国产品责任立法大休有三种模式:一是扩大解释、适用原合同法、侵权法中的有关规则;二是在相关法律如《消费者保护法》中,对产品责任作出规定;三是就产品

4、责任单独立法,采用此种立法模式的国家占多数,如美国、日本、德国、欧盟、意大利等。就立法体例而言,现代各国产品责任法主要由以下内容构成:产品的范围、产品缺陷的含义;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产品责任法律关系的主体;产品责任范围及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损害赔偿的构成;司法救济的程序性规定等。我国的产品责任法采取分散立法模式,《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构筑起当前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框架,其主要内容规定于《产品质量法》中。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开始于改革开放后的80年代,1986年发布的《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

5、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条通常被学者视为我国产品责任制度之基本规定。为了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完善市场经济法制建设,1993年我国制定了《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纳入该法体系。这种立法体例反映了我国从整体上解决产品质量问题的基本思路。我国《产品质量法》一改国外传统的做法,采取了综合性的立法体例,在内容上包括了广义的产品质量法所需涉及的所有主要问题:既有产品行政管理和监督方面的规定,又有生产者、销售者产品质量义务的规定,还有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在产品质量责任的规定中,分别

6、规定了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由于该法涉及面的广泛性,不可能对所有事项都作出具体详尽的规定,故其只是一部关于产品质量的纲领性和原则性的法律。二、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我国1993年的《产品质量法》对产品质量的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作了全面规定,着重解决的是缺陷产品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侵权赔偿问题。产品质量法对促进我国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其存在的不足之处,影响了其功能的发挥,必须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经验,谋求新的发展,使之更趋完善。(一)立法

7、体例我国没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的产品责任法,其主要内容存在于1993年施行的《产品质量法》中,这是一部颇具中国特色的综合性法律文件,包括两大内容:产品责任法与产品质量管理法,除了产品责任的内容外,还包括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应尽的产品质量义务,甚至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如质量认证制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产品质量的抽查、检查制度以及违反这些制度的罚则等。由于立法者在立法结构上将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管理两部分内容糅于一起,理论研究中易忽视其内在逻辑结构。一是公私不分。从立法内容的性质上看,产品责任

8、属于侵权责任。因此产品责任法为私法,适用民法原则;而该法的其它内容则多数是行政法范畴,甚至还有刑法内容,因而为公法。两者在行为后果、责任认定、处理结果等方面都存在巨大差异,硬是将两种具有独立内容、性质不同的规范揉合在一起是不合适的,分别具有私法和公法性质的不同法律部门相互交错,易造成以行政责任代替民事责任的局面,给消费者带来不公。二是重点不明。将这两部分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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