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中国古代“一夫多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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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中国古代“一夫多妻”摘要:按照礼制精神和法律规定,我国古代的婚制为一夫一妻制。但实际上男子大多拥有多名配偶,并且她们的地位低于正式妻子,这是礼仪和法律所允许的。与此同时,在某些历史阶段和特定地区也存在着拥有多名地位相等配偶的“一夫多妻"现象,随着历史的发展这种现象最终消亡To关键词:一夫一妻制;多妻制;一夫多妻中图分类号:K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2589(2012)21-0118-02关于中国古代婚制的问题,学术界一直多有探讨。而争论的核心议题之一即为我国古代的婚制以"一夫一妻”为主还是以“

2、一夫多妻"为主。伴随着礼法和律令的发展,“一夫一妻制”在我国古代婚姻制中占有了核心的地位。根据考古发现,我国在殷商时代就产生了这种制度。而至周代,一夫一妻就成为了被礼法唯一认可的婚姻制度,"并后"乃“乱之本”。随着儒家思想及礼制观念更广泛作用于社会,一夫一妻制也进入了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律令条文中。《唐律疏议》便规定“重妻者徒”,其后直到清代,各朝的律法也多沿用了这一规定。虽然礼法中规定一妻,但是决不意味着古代男子只能拥有一名配偶。无论礼制还是律令都赋予了男性拥有众多配偶的权利。“天子三夫人,九嫔,二十七世妇,八

3、十一御妻”便是《仪礼》中为天子规定的配偶数量(当然其上还有一后)。根据儒家的礼法观,其下各有等差,直到庶人才只能专有一配偶。律令同样规定了可以拥有多个配偶。《明会典》记载其时刑部律例,许“亲王媵妾十人”直至“庶人年过四十,无子者许娶一妾”。对于此笔者有不同的看法。就上述礼制和律法来看,其中提到的其他配偶是不同于具有专有指称的“妻”的。其区别主要在于礼制上和法律上地位的差别。在礼制上,“妻”与“夫”具有平等地位,《白虎通》解释“妻”的意思即“妻者,齐也。与夫同体,自天子下至庶人,其义一也”。在家中夫与妻的地位是等

4、同的,所有的仅是男女的差别。而多以"妾”为名的其他配偶则不同:“妾者,接也,以贱见接幸也”。说明其他配偶的地位是低于夫的,同样也低于妻,自然不能等同。此外在建立关系的礼仪上也有差别。“聘则为妻,买则为妾”,娶妻一定要正式的礼聘过程,而其他配偶则不能享有同等礼仪。在法律上妻与其他配偶的地位也不等同。《大清律》便规定“妻者齐也,与夫同体;妾者接也,仅得与夫接见。贵贱有分,不可紊也”,可见二者地位之高下。此外擅自变更这种地位差别的人将受到法律惩处:唐代法律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在解除配偶关系上,解除

5、与其他配偶的关系不受“七出”、“三不去”等规定保护。由此可见,尽管古代社会男子拥有多个配偶的情况很常见,但是礼制及法律都对“妻”的地位及权益是有所保护的,尤其是明文规定了妻与其他配偶在地位上的不同(其他配偶不过是奴仆一级,以满足男主人及家族的需求,而妻是与男主人同等地位的),实际上也就支持了“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实际上,我国古代社会确实存在过”多妻制”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一名男子同时拥有多个配偶,并且她们与男子的妻室拥有相同的地位等级。在礼制上这种情况也存在,不过在法律中并没有明确地说明。下文中将对历史上存在过

6、的这种“多妻”现象进行一些考察。对文明社会进行考察的话,在西周及春秋盛行的"媵妾制”可能是'‘多妻制”较早的表现形式。这种制度指的是在诸侯国与天子或者诸侯国之间联姻时,除正妻外要陪嫁其他一些女性,而她们则有可能也成为男方的配偶。《左转》记载诸侯联姻“同姓媵之,异性则否”。而可成为“媵”的人则是女方的侄女或妹妹。“媵者何?诸侯娶一国则二国往媵之,以姪娣从;姪者何?兄之子也;娣者何?弟也”。虽然媵的身份不是正式的妻室,也并未作为婚礼的主角,但是由于媵和妻在母家是具有同样地位等级的,因此在夫家也不会出现等级上的差别,

7、只是身份的不同。有论者认为这是古时对偶婚制的残余,而这也证明“媵”是妻的一种。此外这时“妾”作为男子配偶的称呼也已出现,但是是区别于“妻”的。例如郑文公有四夫人,同时也有称谓为“贱妾”的配偶。'‘媵妾制”虽然在春秋之后不在流传,但是"媵”作为区别于"妾”而也不同于“妻”的配偶称呼则流传于后世,直到唐代“媵”也用来称呼妻之外而高于妾的配偶。自汉代至六朝,儒家的礼法已经成形并成为国家统治的基本思想,但是社会上多妻的现象仍很普遍,“并立二嫡”也可为人所称道。西晋安丰太守崔谅''先已有妻,后又娶,并立二嫡”。尽管这种行

8、为有违礼法,但是在这时礼法的作用也很有限了,由其对占据社会统治地位的官僚贵族而言。《三国志•吴书》也记载了东吴孙权易妻妾而立的事件。此外存在于这一时代的对于配偶的多种称谓也表明与“妻”、“妾”皆不同的其他配偶的存在。早期进行研究的学者认为“下妻”、"小妻”、“旁妻”等配偶与近代所称的姬妾稍有不同,而更近似于正妻,主要体现在结姻时的礼仪上。除此之外,法律上“小妻”与“正妻”也有同等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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