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中优势证据原则运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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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审判中优势证据原则运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A口民事审判屮优势证据原则运用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优势证据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屮,双方当事人对同一案件事实的证明都达不到最高的证明标准的时候,法院应当认泄证明标准程度较高的一方当事人主张的事实成立。1由此可知,优势证据原则是在案件事实无法明确认定时,法官自由心证地对案件事实进行的一•种或然性认总。民事诉讼以公平正义为基木价值,公平正义的实现冇赖于案件事实的查明。那么,优势证据原则对公平正义的保障在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法比的素质和业务水平,在运用中难免存在各种问题。本文将就其具休问题,讨论一二。优势证据原则在运用

2、中存在的首要问题是:优势的标准如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泄》第73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和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人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人的证据予以确认。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认为应将我国优势证据标准解释为“高度盖然性标准”。但笔者认为,从近年來我国民事诉讼体制改革的成果來看,我国已逐步完成从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过渡,在法院的审判实践屮,法官更多的处于居屮裁判地位,在优势证据标准上,应采用“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

3、,即只耍求一方证据证明力较大于另一方。首先,民事诉讼不同于刑事诉讼,很大程度上民事争讼案件是达不到高度盖然性标准的。不然双方当事人在事实上已经分出胜负,心理上已预期案件结果,该案在庭前调解阶段基木上就可以解决纠纷了。如杲过高要求案件证明标准,将使得许多案件得不到解决,不利于解决纠纷。其次,采用高度盖然性标准,产生的状况是,当事人一方在事实上略胜于对方后,还耍以一种努力去说服法官。这种努力是当事人不必耍的负担。在民事诉讼中,法官口始处于消极和中立的地位。没有什么理曲在当事人略胜于对方后,法官偏向弱势一方,要求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继续证明他的优势。另外

4、,任何时候的案件事实都只能是一种法律事实,而不是客观事实。当事人的证据达到盖然性优势标准后,法官对案件事实认定即使与客观事实有岀入,但在程序上已经给予当事人双方充分的证明机会。败诉方即使有想法,也只会感慨自己证据不足,从理性上接受这程序正义的判决。斛决好了首要问题,我们再在具体案件中讨论优势证据原则运用中存在的其他问题。2010年5月14H,赵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将甲、乙、丙、丁诉至法院,声称四被告于2006年8月4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定于2008年8月底还清。期满被告未还款,原告经多次催款未果,遂耍求法院判定四被告偿还借款,并提供借款欠条作为证据

5、。被告答辩称未曾借款,欠条系赵某伪造,遂委托司法鉴定。在鉴定过程中四被告以经济状况不够良好为由,只推举甲一人进行笔迹和指纹鉴定。鉴定结果显示,欠条上“甲”的签名不是甲书写,“甲”签名后的指卬不是甲的手印。此后,原、被告双方都不愿意继续鉴泄。据此,法院于2010年8月5口组成介议庭对该案进行公开审判。该案原告代理人的意见是:“该鉴泄结论只能证明甲不承担欠款责任,但其他三人并不能证明是欠条是伪造的。依据'谁主张,谁举证',另外三人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有的法官叮能会支持该意见,但笔考认为该意见有两个失误,反映优势证据原则运用中存在的两个问题。第一

6、,对个别证据的审查,陷入积极评价的谋区;第二,忽略证据评价的过程性,陷入静止评价证据证明力的误区。一份具备证据资格,被允许进入诉讼领域的证据材料,在无其他证据材料检验及木身存在的影响其客观真实程度的因索时,它只具有50%的可信1樊崇义,《证据法学》,《法律岀版社》,2004年第3版,P315度,经对证据进行内部审查,如发现有影响其客观真实性的因素存在吋,其可信度则逐步递减,直到可信度为零。2该案中,原告提供的是书证,被告提供的是鉴定结论。书证具有证明力,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书证是真实的;第二,书证内容是制作者真实意思表示。其中书证是真实的是首要

7、条件。木案争议焦点亦在于书证的真实性。对该书证真实性判断,法官作为中立的裁判者一开始只能持50%的可信度,其后逐步认定它的证明力。这逐步认定就显现证据判断的过程性。证据证明力判断具有过程性,它是证明主体运用其主观认识能力,对己收集到的证据材料的证明功能进行判断,最后审查认定材料的客观真实程度,即与客观存在的证据的相符程度,以及该种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的-•个过程。3证明力的过程性表现在证明力的判断是与证据审查过程相统一的过程。在该案中,赵某提供的欠条,一开始是50%的可信度,法官不能先入为主的认定欠条就是真实的。同时,该欠条也并不是一直就是

8、50%的可信度。它的可信度是证据审查的过程逐步变化的,或增加,或减少。在鉴世出欠条上“甲”的签名不是甲书写的和“甲”签名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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