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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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推定在民事审判中的运用问题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除大量通过获取与本案有关的齐种证据,同过综合分析、判断來认定事实以外,有时也必须借助于推定法则,以判定事实。在现代司法审判中,推定已成为事实审理者用以认识和判断证据材料并最终认定案件事实的常规手段。法官以推定法则来认主案件事实,•其心证过程可分为两个阶段:首先对作为推定基础的间接事实要有确信,再根据间接事实的存在推主待证事实的真伪。在这个过程,势必涉及到主张事实一方当事人举证责任的完成与转换问题。对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提供了作为推定基础的间接事实的证据,是否完成举证责任;推定具有何种效力

2、,是转换举证责任,还是确认被推定事实为真实;对推定事实能否反驳,其反驳将负担何种举证责任等诸多问题值得研究和探讨。本文在比较借鉴其它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审判实践的实际情况,就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一推定的属性探讨与机理分析推定,有不同的分类,在英美法系国家,把推定分为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可反驳的事实推定。[1]不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和可反驳的法律推定,又称为不可动推定和可动推定,前者是指不能以反正推翻的法律推定,相当于大陆法系使用的“视为”用语规定的一部分,主要包括知悉法律的推定和预料行为当然后果的推定等;后者是指

3、可以用反正推翻的法律推定,相当于大陆法系的法律上推定,诸如无罪或无责推定、正当性的推定、存续性的推定等。[2]可反驳的事实推定,同样也是对事实所进行的推定,但是法律不要求陪审员们必须作出这种推定,而只是提醒他们可以作出这种推定,即当事实X得到证明时,陪审团可以作出关于Y事实的结论。在一些大陆法系国家把推定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主两种,事实上的推定乂称为法院的推定或裁判上的推定、显而易见的推定等,是指法官利用已经被证明的事实(间接事实)为基础,以经验法则推论一定事实(待证事实)的真伪。法律上的推定是指,法律规定以某一事实的存在为基础,据以认

4、定待证事实的存在。主要以法国和日木为代表。如法国民法典第1349条规定:“推定系法律或法官从已知的事实推论未知事实得出的结论”,该条规定即包含了法律上推定和非法律上的推定。学者们把推定分为事实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法律上的推定又分为法律上的事实推定和法律上的权利推定。也有学者依据证据力强弱的不同,把法律上的推定分为确实推定与假定推定两种。[3]我国民事诉讼法虽然未明确规定推定制度,但《适用意见》第75条规定“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这一关于推定的规定,既包括了事实上的推定,也包括了法律上的推定。①关于推定的

5、性质,学者们一般都认为,法律上的推定本身并不是证据,②而只是一种重要的证据法则。③台湾学者李学灯认为,法律上的推定的实质是一种事实上的假设,即当基础事实存在时,必须假设另一事实(推定事实)的存在,至于该事实是否是出基础事实必然推出的合理性结论,则在所不问。“推定系因该事实Z确立,本于法则而为另一事实之假定。故推定的性质本身并非证据,而已成为关于证据之法则。”[4]在美国的立法中明确规定法律上的推定是一种假设,如美国加州证据法第600条(a)规定,“推定是从已明确的法律规定另一事实或一纽•事实群或已成立的其它事项,所产生法律规定事实的假设。”④我

6、国学者也认为法律上的推定是对待证事实存在的一种假设,本身并非证据,而是种证据法则。[5]笔者认为法律上的推定,是立法者把深为人们熟知和掌握的经验规则,通过立法的形式固定化、条文化而成为法律。⑤法官在认定案件事实时,只要具备法律规定的推定条件时,就必须推定出某事实的存在,实际是利用人们已经获得的经验,并以此为手段,探知未知事物的认识过程。推迄的事实虽然并非总是正确,但其真实性具有很高的盖然性。Z所以法律把推定的前提要件和必须推出的结果作出明确的规定,一方面是固定经验规则,使得审理事实的法官知晓。另一方面,可以约束法官,防止其主观擅断,随意进行推定

7、。关于事实推定,多数学者认为并不属于“推定”,而仅仅是推论或推理,是法官在基础事实的前提下,根据经验法则,理论法则,以其口由心证进行判断、分析,所作出的逻辑上的演绎结论;①事实上的推定“只不过是单一的经验法则适用的过程。”[6]美国加州证据法把“法律上的推主”称为“推主”,呦把“事实上的推定”称为“推论”,该证据法第600条(b)对事实上的推定规定为:“推论,是从本案诉讼已证明的另一事实或一组事实群或已成立的其他事项,基于逻辑及理性引中事实的演绎。”②事实上的推定是基于法官的白由心证,用推理的方法,依据案件的有关的基础事实,符合理性的认定待证事

8、实,不是无证据和欠缺理性的猜想。台湾学者石志泉先生认为,相对于法律推定而言,事实推定是“法院依自由心证,应用经验定则,木于已明了之事实,以推定应证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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