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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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评析关键词:检察机关/案例指导/制度/遴选内容提要: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与社会语境下,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但也存在不少理论难题与实践问题。域外法治发达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和判例制度町以与案例指导制度进行对比。需高度重视有中国特色检察案例指导工作,完善案例指导制度应持谨慎试点和实验的方法。在2009年年底的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上,周永康同志指!11:-对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几类案件,要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从此案例指导制度走出人民法院的“专属区”进入具他政法机关的视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指岀:“针对容易发牛:执法偏差

2、的案件和不批捕、不起诉等重点环节,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虽权的行使。”[2]2010年7刀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制度初具雏形。那么,在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功能和意义如何,是否存在以及有哪些理论与实践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一、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评析(一)功能与意义整体而言,在当前中国的司法与社会语境下,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具冇重要的时代意义。笔者认为,案例指导制度对于检察机关至少具冇如下三个重要的预期功能:1.法律功能。首先,这一制度的构建可以有效克服成文法运行过程中所具有的局限性,充分发挥司法的能动作用,促

3、进“检察官释法”的实现,满足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比较原则等特殊惜况需要。这主要是指《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一规定,“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在现行法律规定中比较原则、不够明确具体的案件”,可以选送、推荐和征集为指导性案例。其次,这一制度有利于统一法律适用,规范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促进司法公正,提升执法公信力。滥川自由裁量权,“同案不同处理"的现象在某些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禅职责办理的案件中时有发主。为了解决该问题,《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二、之三规定:“可能多发的新类型案件或者容易发生执法偏差的案件”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热点案件”,可以选送、推荐和征集为指导性案例。最后,这一制度也是贯彻检察一体

4、化原则的重要体现。检察官在行使检察权吋,必须服从全国统一的、阶层式的组织结构的领导和监督,检察官Z间形成明确的上下级关系,作为一个整体开展检察工作,这种组织关系被称为检察一体化原则。案例指导制度有利于上级检察院监督、指导下级检察院,促进检察一体化原则得以贯彻。2.社会功能。这主要是指,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是司法适应新形势、新发展,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引导社会正确认识和处理矛盾与纠纷的有效手段,是司法充分满足社会需求的有力举措。一方血,通过指导性案例指导检察人员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过程中办理案件,规范其司法行为,统一法律适用,可以达致更好的社会效果,让当事人、民众满意;另一方面,指导性案

5、例的公布也具有警示和教冇社会公众的作用。3.沟通功能。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首先,可以沟通司法与社会。根据《规定》,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对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认为符合指导性案例条件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案例指导工作委员会推荐。社会、民众的需求可籍此传递给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亦可以编纂、发布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对其进行回应,这一双向互动的过程有效地促进了司法与社会的沟通、交流。英次,可以沟通理论与实践。一方面,理论界可以参与指导性案例的推选,更重要的是可能参加对某些案例的论证,有助于理论对实践的指导;另一方面,理论界的这种参与和一定数量指导性案例的公布有助于促进理论研究者对实

6、务的了解,缩短理论与实践的区隔。(二)理论与实践问题1.理论难题。冃前对检察机关构建案例指导制度的理论研究尚处于初步阶段,大部分的理论研究关注的都是法院系统的案例指导制度,因此,其理论基础较为薄弱。此外,域外与案例指导制度相关的理论,包括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理论与大陆法系的判例理论,也都是以法院为中心,尚未有域外法治发达国家建立起针对检察机关的判例制度或判例法制度及其研究。[3]当然,域外没有相关理论并不代表我们国家不能建立起理论体系,相反,在屮国当前的司法与社会语境下,完全可以建构起适用于检察机关的案例指导制度的基础理论体系。这其qr包括案例指导制度的定位,指导性案例的效力,案例指导制度与法律

7、、司法解禅的关系等理论问题尚需理论界与实务界共同进一步研究。2.实践问题。第一,指导性案例的发布主体。《规定》仅仅涉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但其他各级地方人民检察院是否可以发布并不明确。实践中,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也在以不同形式收集、整理和发布典型案例。那么,金国性的案例指导制度建立后,地方检察院,至少省一级检察院是否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第二,指导性案例的遴选标准。遴选标准见诸于《规定》的第二条、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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