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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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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退股与除名一、人合性团体皆有退出与开除制度为达成一定H的,个人遂组织团体,以克服个人智力及财力Z不足。因团体是为团体成员的共同fl的而建立和存续的,因此在共同冃的实现Z前,团体不得随意解散,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团体是永存的。然而,社会生活纷繁复杂,丰富多变,有的团体成员心意己变,有的存在不利于团体的重大事由,更为常见考,乃团体冃的已达或确定不能达成,团体不免走向解散,在这个意义上來说,没有团体是永远的。在此,我们会发现,允许成员的随意退岀,必定会有损团体共同意志的达成,并且这种行为难免有背信弃义之嫌,为公众所不齿;而成员一旦加入便永
2、不允许其退出,必定会极人束缚人身口由,肯定为公众所不能接受。最为可行的乃是设定一定的条件,兼顾团体共同意志的达成和个人退出的自由。私法上的团体,是私人为达成一定忖的而设立,因此应有私法自治原则的适用,社员成立、加入、不设立、退出社团及社团的组织管理均应当由社员共同商定。因此,团体成员的退出条件应当由成员共同确定实无疑问,当然,这不能排除法律就某种团体规定在一定条件卜成员有权退出。假若确定成员可以无条件退出团体,这并无不可。而无论如何,不得确定成员一旦加入,便永不得退出。在私法领域内,这侵害了个人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使该成员极有可能因加入社团这一意
3、思表示而终身依附于该社团,以后必会有个人因此而不会加入该团体,使社团存在的意义大为消减。更为重要的是,在公法领域内,这样就极大的限制了人身自由,侵犯了公民的基木人权,违反了现代各国宪法和宪政实践中得到普遍确认的结社自由。罗马法谚有云:“无论何人不负违反其个人Z意思,留于团体中Z义务。”此项原则实属止确。批判法学派代表人物肯尼迪认为,个人与社会利益的矛盾是社会的一个基木矛盾。个人需要与他人合作并获得社会的保护,但同时又担心受到社会的压迫和强制,“对我们的自由来说,与他人之间的关系,既是必要的又是不相容的。”同样在团体与个人的关系上我们看到的是,团体
4、在形成之后,使凝结了团休成员的心血与财力,且附有团休成员达成H的的殷切期望,其实质上成为一个利益实体,具有独立于团体成员个人的利益,这就会与团体成员的个人利益形成一对矛盾。团体成员会因为自己的利益而不完成既定义务或故意为有害于团体利益的行为,以致损害团体其它成员的利益和团体共同意志的达成。为使团体能继续维持下去,防止团体走向解散,在保障个人退出门由的同时,在特定情形下,却应当剥夺个人继续留在团体中的权利,也就是团体有权经过一定的程序将某些团员开除。此种条件与程序,依私法自治亦应当由团体成员共同商定,而且同样不能排除法律就某种团体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团
5、体可将成员除名。在个人脱离团体关系的两种机制中,退出乃符合约定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出成员主动作出,此种设计无疑维护了成员利益;除名乃符合约定或法定的条件下由团体主动作出,此种设计无疑维护了团体利益。因此,“合者來,不合者去”,虽是句相当口语化的词语,但对本于私法自治,由多数人所组成Z人合团体而言,自应有具原则性的适用。综观民商法领域内的人合团体,如社团、合伙、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这儿种团体皆有自己的退出和开除机制,虽然各自称谓有所不同,但都为各国立法所明文规定。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性通说认为,依据公司在经济活动中取得信用所依赖的基础,可以将公司
6、分为资合公司、人合公司、资合兼人合公司。具屮,股份公司为资合公司的典型,无限公司为人合公司的典型,两合公司和股份两合公司为资合兼人合公司的典型。一般认为,现代的有限公司作为法人,应属于资合性公司的范畴,具备资合性公司的木质特征,即对外公司以公司资木为信用基础,对内股东因出资结合在一起,具体体现为公司的设立以股东出资为基础,经营依靠一定的组织机构来完成。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在责任制度方面实行有限责任制度,即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负有限责任,使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仍展于资合公司最为有力的明证。其实,我们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
7、立、内部关系、外部关系、组织机构等各方面都可以找到资合性的痕迹。然而,有限公司的人合性也不容忽视,诸多学者已经注意到了这一点,有的学者指出“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还有学者指岀“现代的有限责任公司、尤其是家族性或较小规模的有限公司,也兼有人合甚至完全属于人合的性质。”甚至有学者认为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同为人合公司。人合性包括两方面的含义,对内而言,股东之间相互信任,对外而言,公司以股东的信用取信于人,外人进入公司耍受到限制。具体来看有如下的表现:1、从公司设立来看,公司设立是建立在股东之
8、间相互信任、相互协商达成合意基础之上的;股东出资较少,不能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和债券;设立程序简单,采登记准则主义,只有发起设立而无募集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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