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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7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无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研究•…无过错责任与过失相抵1、意见分歧义务人负担无过错责任的场合,对受害人的损害赔偿额是否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在我国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有学者认为,“若高度危险责任适用过错相抵,显然不是无过失责任,因为过失相抵乃是过错责任的内容。从民法通则第123条的规定木身来看,与其他条款规定的明显区别在于仅承认,受害人的故意'为免责条件,而不承认受害人的过失为免责条件。进一步说,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应导致加害人的责任减轻,因为在受害人仅具有一般过失的情况下,损害的发牛主要还是因高度危险所致,因此不应减轻加害人的责任"。与上述见解相
2、反,大多数学者认为,即使侵害人没冇任何过错,而且受害人本身有重大过失时,从事这种高度危险作业的侵害人也不能免除民事责任。法律这样规定并不意味着受害人冇过错时侵害人仍要承担全部民事责任。不免除民事责任并不意味着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如果侵害人能证明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吋,可以援引民法通则第131条,减轻他的民事责任。在汽车交通事故赔偿中就应按照这一原则处理。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屮,“受害人具冇故意,即系口寻伤害时,可以免除加害人的责任;在受害人具有过失(一般过失或重大过失)时,不得免除加害人的责任,但可以适用过失相抵规则,则法庭斟酌双方过失比例,减少受害
3、人应得的损害赔偿金[35]•无过错责任是指致害人无过错也承担责任。至于受害人有无过错,不涉及无过错责任的概念。适用无过错责任,不是要致害人对受害人过错引起的损害全部承担责任。所谓过失相抵,是指在因债务不履行或侵权行为发生损害赔偿责任的场合,受到损害者,即债权人或者受害人方也冇过失吋,法院考虑这一情况减少损害赔偿的金额。在欧美,虽然并非木来意义上的相抵,但英美的“比较过失(comparativenegligence)n欧洲国家的"双方过失(德Mitverschulden;法fautecommune)的概念也发挥着同样的机能[37].我国民法通则第131条的规
4、定不仅与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相一致,而且符合我国民事审判实践的一贯作法。有学者将损失分担的标准分为过错程度的比较和原因力比较两种。询者是就双方过失的轻重,是故意还是过失进行比较。例如,对出于白杀动机,故意扑向疾驰而來的机动车,驾驶员刹车不及,死亡者,驾驶员不负赔偿责任。后者是在双方过错大体相当的情况下,责任分配取决于双方的过错行为对损害发生及扩大所起作用的大小。并举加拿大的一个判例加以说明:电梯管理者修理电梯因疏忽而未关闭电梯门,但受害者本应看清门是否关闭,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90%,原告承担10%[38].这里的两个例了,一个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另一个是建
5、筑物所有者与管理者责任,都是义务人应负无过错责任的情况。曲此看来,无论国内国外在理论上和实务中都是主张和实施过失相抵的。而且,主张在义务人负担无过错责任的场合下不适用过失相抵的意见,除认为”过失相抵乃是过错责任的内容“之外,也未能提出更多的理论上或实务需要上的根据来。实际上,无过失责任是指致害人没有过错也耍承担责任,解决的是确认加害者应否承担责任的问题,而过失相抵是指受害人方面的过失致使损害发生时其所得赔偿额的减少,解决的是损害赔偿额多寡的问题。认定责任的有无与确定赔偿范围是两个不同的问题。承担无过失责任的义务人即使无过错,但只要损害是因其行为产生的也必须
6、承担责任。同时,当损害的发生受害者的行为也发生了作用时,不作适当减额处理也是不公平的。过失相抵原则实际上是一种实现公平的手段。但应指岀的是,如果受害者的过失非常轻微,或者受害者的过失与事故的发生没有因果关系吋就不应进行过失相抵。假设一个人违章在便道上骑自行车而被开上便道的机动车冲撞,就不应作过失相抵的处理。同时,在进行过失相抵时,述要考虑到注意义务的轻重,双方过失的大小。例如前述二2案例C,如果小客车不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即使齡口行车人违反交通管理法规也不会造成其死亡。这就说明小客车的过失为重,应该减少过失相抵的比例。承担无过失责任方冇过失吋应该作为加重的要
7、素,或者作为减少受害者方过失相抵比例的要素。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切实保护受害人的利益,实现现实社会中具体的公平。2、H本的学说与实务日本法律学说和实务都承认对无过失责任适用过失相抵。最早的在义务人负无过失责任的事件中适用过失相抵的,是犬审院1918年5月29口判决。该判决驳回了某电气公司以受害者有过失而对受害者的死亡不负责任的上告主张,该判决适用的虽然是民法717条,但在判决理由中,大审院从上告公司的“从事伴随着特别危险的营业者''应尽的注意义务的角度认定了其损害赔偿责任。现将该判决理由书中的中心判示转录如下,“原审(控诉审)法院作出的,本案被告认为受害者福
8、松擅自拆除电气工作物的临吋支持线出现差错接触了送电线而漏电招致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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