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若干问题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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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范围若干问题的研究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依据我国《合同法》及有关民事立法的相关规定,可以概括为是指在合同正式成立之前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时需要承担的相应损害赔偿责任。  一、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  在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问题上,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一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信赖利益损失,此一观点得到了包括王利明教授在内的众多学者的认同;二是认为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损失和固有利益

2、损失,此一观点正为越来越多的学者所接受;三是认为对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应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不论何种利益只要受损就应该得到赔偿。对此,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  固有利益,又称为维持利益,根据台湾学者王泽鉴教授的观点,是指若因违反保护义务,侵害相对人的身体健康或所有权,而此种情形亦可认为得构成契约上过失责任时,则加害人所应赔偿的,系被害人于其健康或所有权所受一切损害,即所谓维持利益,而此可能远逾履行契约所生的利益,从而不发生以履行利益为限界的问题。有学者主张对固有利益的损害,受害人仅能以侵权为由提起诉请,而不能通过

3、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解决,否则会导致侵权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混淆。  笔者认为固有利益的损失完全可以通过缔约过失责任加以解决,理由如下:一是,在缔约过程中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在当事人之间已经产生了法定的先合同义务,此时因一方违反此种先合同义务而导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过失方理应予以赔偿,对信赖利益进行赔偿是基于违反先合同义务,对固有利益进行赔偿亦是基于此,因同样的事由导致损害,一个可以索赔一个不可以,显然不符合逻辑;二是,在债权法领域既然存在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那么同样也应该允许缔约过失责任与侵权责任存在竞合,

4、而且应该允许受害人可以自由选择;三是,允许受害人以缔约过失责任提起索赔诉讼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权益,因为侵权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较为严格,但缔约过失责任通常仅需要证明本人信赖利益遭受损害和相对方未履行先合同义务即可;四是,缔约过失责任最初确实仅为了保护信赖利益而设,但是随着理论和实践的进步,原本属于侵权责任法所规制的一部分开始向契约责任转移,《德国债务法修改委员会最终报告书》就对缔约过失责任作出如下论述使侵权行为的责任的一部向契约责任转移,其结果,扩张了契约责任,使其包含了按照立法者本来考虑应认为反属于侵权行为责

5、任的范围。;五是实践中确实存在着无法通过侵权责任对受害人的固有利益损失进行赔偿的情形,如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会订立合同的信赖而进行履约准备,在准备过程中遭受了非基于第三人原因导致的人身伤害,受害人显然无法通过侵权责任得到赔偿,因为根本就没有侵权人,但最终相对人并未与其订立合同,仅是为了市场竞争而恶意磋商,那么此时受害人理应可以就固有利益的损失要求另一方予以赔偿。  因此,笔者认为,缔约过失责任下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括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的损失赔偿。  二、信赖利益损失的确定  信赖利益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对方为

6、诚实信用之人而相信合同有效成立,但因另一方的缔约过失行为导致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被撤销,信赖人因此而遭受的不利益。一般而言,信赖利益的损失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项,其中间接损失又主要是指机会利益损失。关于直接损失,学者们的意见比较一致,故笔者在此只讨论机会利益损失问题。  机会利益的损失是指在缔约过程中,由于一方的故意或者过失,使另一方丧失了与第三人缔约的机会或者比目前条件下更有利的缔约机会的损失。美国在《合同法第二次重述》中强调对信赖利益仅赔偿直接损失,法国则在一定条件下承认机会利益损失是信赖利益损失不可分

7、割的一部分。  但笔者认为,机会利益损失应予赔偿,理由如下:一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机会利益的损失就是机会成本的丧失,而机会成本是确实存在的;二是,若不允许受害方索赔机会利益损失,则极易诱发恶意磋商等不诚信行为;三是,尽管允许索赔机会利益损失可能会诱发当事人与第三方恶意的串通行为,但并不必然导致巨额索赔的出现;四是,学者们反对将机会利益纳入缔约过失损害赔偿范围往往考虑其赔偿数额是难以确定的,但是不能仅仅因为赔偿数额难以确定就不加考虑。  至于机会利益的损失赔偿数额,笔者认为可以参照《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8、中关于宣告合同无效时对双方当事人求偿数额的确定方式加以明确,具体可表述为:  如果因一方的缔约过失而导致合同未成立、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则:  (一)无过失方在合理时间内与第三方另行签订合同的,且在后一合同中的价格条件不如前一合同有利的,则无过失方可以向过失方索赔两个合同之间的差额;  (二)如果无过失方未在或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另行与第三方签订合同的:  1、若合同被撤销或者被宣告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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