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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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探究[摘要]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正当竞争现象频出,为维护市场正常经济秩序,促进我国经济发展,完善我国竞争法显得尤为重耍。立法模式的选择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立法内容及价值导向,因此,在比较分析各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特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需求,探索我国竞争法立法模式的发展方向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对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法法律体系具冇重大作用。[关键词]竞争法;立法模式;中国特色;发展一、立法模式略解(一)立法模式概念对于立法模式,由于学界尚未形成被公认的解释或界定,所以对于立法模式的

2、概念仍没有成熟周延的表述,相关文章往往是为论证其他主题,顺带对立法模式作出一些解读。如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国立法时所采取的、与调整范围有关的法律类型这种对立法模式所作定义将立法模式等同于法律类型,而法律类型只是立法结果的表现形式。也有学者认为,“立法模式是指一个国家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常用套路、基木的思维定式和具体的行动序列以及由诸因素决定的法律确认的立法制度、立法规则。”应当说,这一界定是目前国内关于立法模式较成熟、较周延的一种定义方法。结合学者们的研究成果,笔者认为,立法模式实际上是一个国家创制法律的惯用套路、基木体制和运作程

3、式等耍素所构成的有机整体,它是一个丿力史的范畴。这一界定表明,立法模式既非创制某条法律规范的逻辑模式,也不是指一个国家创制某些法律的运作程式,而是一个国家在一定历史时期内形成的具有相对稳定性的创制法律的风格。(二)立法模式的学理属性分析从理论上说,立法模式主要具有历史性、发展性、工具性和价值性等属性。1.立法模式的历史性。主要体现在每一种立法模式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范畴,人类社会初期的立法活动,仅仅是一些个别的行为,并没有固定的运作模式,随着时间的推进,立法模式的各种要素不断进化,最终固化为特定历史时期的相对固定的立法模式。2•立法模式的发展性

4、。任何以社会活动为内容的事物,都是社会的产物。而社会则以普遍联系和发展为其本质特征,因此,任何以社会活动为内容的事物都处于永恒的发展之中,立法模式也是如此。事物的存在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同样,任何类型的立法模式都有其探索、形成、发展、完善甚至衰败和消亡的过程。因此,当一种立法模式结构不断完善、功能逐步齐全,也意味着一种新的立法模式的诞生。3•立法模式的工具性。在人类社会屮,一切社会机构和制度的产生都是为人类社会的进步服务的,因此具有工具性。法和立法作为一种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发挥着不同的工具性作用,立法者也借助其工具

5、性以达到谋求特定利益的目的。4.立法模式的价值性。由于立法模式承载着立法者的价值期望,因此,在立法模式的选择上,实际是一种价值抉择。在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模式具有价值性,其价值性除其本身所包含的价值导向性之外,还意味着它是立法者价值期望的载体,并在相当程度上成为满足人们对于立法价值追求的基木途径。二、立法模式选择的意义由前文可知,立法模式是一个历史范畴,立法模式的选择要符合本国国情。就我国而言,立法模式的选择既要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同时也要符合国家政策导向和国家经济制度的要求。此外,在立法的过程中,立法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立法内容的取舍

6、、立法的价值导向和立法技术的适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在这个意义上说,立法模式的研究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対建立和完善我国竞争法法律体系具有决定性的作用。三、竞争法立法模式的比较竞争法的立法模式,较认同的是分立式、合立式、和综合式三种立法模式。立法模式的选择对竞争法的产生和实施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和影响,笔者结合各国制定和实施竞争法的实践,对竞争法的立法模式进行•分析比较。(-)分立式立法模式的形成及特点竞争法是国家确立竞争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规范各种竞争行为,建立公平合理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立法模式的选择无疑与其国家的

7、经济条件、社会背景联系密切,并具有鲜明时代特色。如德国于1896年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1957年制定《反限制竞争法》。此外,如日木1934年制定《不正当竞争防止法》,1947年制定《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这两个国家实行市场经济较早,商品生产和交换相对发达,其商事行为越来越复杂,因此,以民法典调整难以达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日的,制定竞争法予以规制势在必行。在徳、日制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前后,虽然美国已相继制定《谢尔曼反托拉斯法》(1890年)、《克莱顿法》(1914年)、《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年),但由于社会政治、经

8、济背景以及法律文化的差异,对德、日竞争法立法影响甚微。在二战结束后,由于在西德实行非军事化、非纳粹化、非工业化,最后实现的“4D”计划以及美国占领军在日本推行经济民主化政策的需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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