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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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商法立法模式综述内容提要:从十七世纪末期法国制定两部具有商法性质的商法法律以来,各国商法无不是与白己的法律文化传统、政治经济结构密切相关;世界上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商法模式;法律体系和经济模式的多元化决定了商法的多元化。每个国家在选择白己的商法立法模式时,必须从本国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白己特有的法律文化传统和政治经济结构来构建白己的商法体系。商事立法模式的选择问题一直是我国商法和民法学界讨论不休的话题。该问题的进一步解决,有利于我国形成系统化、科学化的立法格局。本文将简要综述世界各国的商法发展

2、和我国学术界关于商事立法模式的不同观点。关键词:商法立法模式商法通则关于商法的立法模式,世界各国形成不同的体系和学说。而这些学说和体系直接或问接地影响了中国的商事立法的指导思想,其至商法体系的建立。这些观点,究竞谁更符合屮国的历史和现状,谁更具有可行性和实用价值,就需要我们去认真地加以甄别和研宄。一、大陆法系国家商法立法模式当今,大陆法系商法是世界商法中最完善,也最冇典型意义和世界影响的商法体系,它是大陆法系国家商法制度的总称。大陆商法遵循着制定成文法这一根本途径。大陆商法的直接历史渊源可以到中

3、世纪,而它的间接历史渊源则可以追溯到古希腊中期,伴随着海商异地贸易规模的扩大,城市商埠的建立。大约在中世纪尤其是商人阶层的形成,一种以特定的商人身份为调整对象的商人法在欧洲出现,这便是现代大陆商法的雏形。到了屮世纪后期和近代初期,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繁荣,生产和贸易的种类及规模的扩大,以及在近代资本主义平等思潮影响之下,一个以商行为为商法的调整对象,即用商行为法取代商人法的倾向在欧洲大陆出现,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相对独立的商法理论,它标志着现代商法在体系上已初具形态,形成了人陆商法由商法典和商事成文

4、法规为主要法律洲源的基本特征。在大陆商法中存在着两种立法形式:(1)民商分立形式,指在一个国家中,不仅存在着一系列商事单行法规,而且存在着以商法命名的法典,商法与民法完全分离,采用这种立法格局的国家主要有:德国、法国、H木、丙班牙、葡萄牙、奥地利、巴西、埃及等;(2)民商合一的立法形式,即在一个国家中仅存在着一系列商事单行法规,而有关商事交易屮的一般原则被归纳在民法典屮,其代表国家有:瑞士、意大利、瑞典、丹麦、芬兰、挪威、蒙古、以色列等。大陆商法立法形式的分流主要是由于各国不同的政治、经济,尤其

5、是历史文化的影响,使得不同国家在建立木国商法体系中釆用了不同的立法模式。以下仅对几个比较典型的实行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国家商法的立法情况和历史背景予以简要的比较与评介,以有助于我们对这个问题更加深入的探讨和研宄。(一)法国商法的立法模式1807年制定《法国商法典》开民商分立、商法法典化之先河。《法国商法典》共4编29卷648条。第一编商事总则,共8卷;第二编海商,共14卷;第三编破产,共3卷;第四编商事法院,共4卷。法国在制定民法典时,并未将商事、海事等方面的规范包含进去,从而给曰后的商法典的制定

6、留下了十分有利的空问和机会。法国商法典的产生,是在其深厚的历史文化背景和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背景下立法者的理性选择。这种理性选择的基础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与法国民商法律的发展历史密切相关。法国民商法是大陆法系国家民商立法的首创和代表。法国的民商立法可以追溯到法兰克土国时期。公元5世纪编纂的《撒利克法典》就包含有某些民事法律规范,如所冇权、契约、婚姻家庭等方面的规范。12世纪罗马法在意大利复兴后,很快波及到法国。当时法国南部曾出现过一部有关查士丁尼法典的综述性著作一《罗马法典》,16世纪后,随着

7、欧洲文艺复兴的深入,法国形成了人文主义学派,在罗马法研宄上有不少新的突破。在罗马法复兴的同时,商人法也开始发展起来。商人法最初发端于意大利。商人法的基础,一是罗马法,二是地中海各地的商业习惯。商人法形成后,很快影响到欧洲各地。在意大利商人法的影响下,法国商法也开始发展起来。屮世纪西欧曾出现过三个重要的国际性商法典,其屮13世纪的《奥列隆法典》就是在属于法国的奥列隆岛上编纂的。这是一部海商法典,汇集了12世纪许多海商判例。16世纪以后,随着法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土权的加强以及民族国家的逐渐形成,法国

8、幵始出现国家商法。1673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颁布了《商事法令集}),该法典共12章、112条,其内容包括商人、票据、破产、商事裁判、管辖等。该法在适用上仍受商人4惯法的补充,并且在司法上由商人担任商事法院的法官。1681年法国又颁布了《海事法令集》,其內容包括海上裁判所、海员及船员、海事契约、港口警察、海上渔猎五编,类似于后来的海商法。这两部商事立法为1808年的法国商法典的制定打下了重要的基础。也就是说,早在法国商法典出现的一个多世纪以前的17世纪,法国就已经形成了商事与民事单独立法的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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