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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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寻访法学的问题立场二1)什么是法学之“学”?应当说,法学Z“学”并不是一日了然的概念。我们可以在不同意义层次上使用法学之“学”一词:首先,它nJ能是指(哲学)“学问”(Philosophie,philosophy),即对法律之根本原理的哲学追问;其次,它是指(理论)“学术”(Theorie,theory),即对法律本身的实存结构(原则、规则等)所做的理论分析(规范研究);再次,它可能是指(实证)“科学”(Wissenschaft,science),即按照口然科学标准对法律的结构、功能等所进行的实证研究;最后,

2、它也可能是指“技术Z学”,即将法律作为一门实用的技艺(技术,Technik,craft)來加以研究[19].那么,法学到底是指其中哪--种意义层次上研究活动的名称?这里恐怕难以简单作答。在当今的知识分类体系中,我们同样不容易为法学学科找到确切的位置:在口然科学、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精神科学)这三种基本的知识形态中,法学应属哪…种知识形态?这似乎也是不可以一言一蔽Z的。也许,我们过分纠缠于词语的辨析,而忽略了我们所要探究的真止问题。这里的真止问题是:法学能不能当作口然科学來加以研究?法学是一门(口然或社会)“科学”

3、吗?依照徳国哲学家亨利希・李凯尔特(HenrichRickert,1863—1936)的观点,口然和文化是俨然有别的:“口然是那些从口身中成长起來的、'诞牛•出來的’和任其口半口长的东两的总和。与口然相对立,文化或者是人们按照预计目的直接半产出來的,或者是虽然已经是现成的,但至少是山于它所固有的价值而为人们特意地保存着的。”[20]因此,文化现象只能根据它们固有的目的、而不是从(口然)原因出发來加以确立,它包括了宗教、法学、史学、哲学、政治经济学等等科学的--切对彖[21].正如科学规范、道徳规范和艺术规范一样,

4、法律规范也是文化法则(Kulturgesetze,文化规律),而不是口然法则(规律),前者包含应然,后者包含必然(MUssen)o还可以进一步说,口然科学提供普遍的(口然)“法则”,文化科学通过描述在历史中铸造的具体的“形态”(Gestalte)而具有“个别记述的”(idiograpisch)性质:前者为(自然)法则科学,后者为(历史)事象科学(Ereigniswissenschaften);前者是“说明的”科学,后者是“理解的”科学或诠释(解释)科学(diehermeneutischenWissenschaft

5、en)o[22]从这些対立的范畴Z对比可以看出,从口然科学的角度來研究作为文化现象Z—的法律现象不是不可能,而是如何界立其研究的性质。反过來说,我们不能笼统地将法律的口然科学研究称为“法学研究”。止因为如此,李凯尔特指出:“我们不能满足于仅仅用口然科学的或普遍化的方法去处理文化事件。虽然,这样的处理是可能的,其至也许是必需的,因为任何一种现实都是可以用普遍化的方法去理解的,但是,在这种情况下,这种处理的结果将是这样:再一次用歌徳的话來说,它把那种'只有分离开來才具有牛命'的东西'牛搬硬套地凑成i种僵死的普遍性’。

6、因此,用自然科学概念来表现文化主活,这种作法虽然可能冇其正当理由,但仅仅用这种方法是不够的。”[23]2)法学研究的目的为何?卡尔•波普尔(KarlPopper)认为,科学是追求真理的活动,科学的目的就是真理。虽然我们现在还不拥有真理,但是,科学研究使我们逐步接近真理。作为科学的目的,真理是理论真理,是最深刻、最精彩、最普遍的说明[24].它建立在3个基本的预设基础上,即:(1)心灵的同一性。所有的个人心灵都是同一的,至少其理性部分是同一的;(2)意义的同一性。每一个诃语对于所有的人具有相同的、不变的意义;(3)

7、实在Z为真理的标准。所有的个人面对同一•个实在,真理就是认识与实在相符合[25].这-目的Z说明对于口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而言也许是真实的,但对于法学则不一能适用。首先,法学不是“说明的”科学,其首要目的并不在于“说明”实在;其次,(上己述及)法律诃语“对于所有的人具有相同的、不变的意义”这个假设难以成立;第三,有吋候我们并不知道法律Z中有没有“真理”,因为我们不淸楚法学陈述与Z相符合的“实在”所指什么,这可能是一个见仁见智的、有待讨论澄淸的问题。我们同意这样的见解:法学作为“理解的”科学或诠释(解释)科学,其“以处

8、理规范性角度下的法规范为主要任务”,质言Z,其主要想探讨规范的“意义”。它关切的是实在法的规范效力、规范的意义内容,以及法院判决中包含的裁判准则[26].职是Z故,爱徳华•拉宾教授说:“法律学者把法律作为一套被人们设计为一种意义体系的规范性述说(normativestatements)來加以研究。他们考察法律的内在结构和意义。”[27]在这里,法学作为科学活动与其说是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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