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瑕疵决议无效、撤销之法律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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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瑕疵决议无效、撤销之法律效力问题一、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制度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了瑕疵决议的无效和撤销,该条第一、二款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人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考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岀ZH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该规定,涉及无效和撤销的决议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该条是《公司法》修订后新增加的制度设计。原《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有关决议的无效与撤销,只是在第111条规定了股东有权提起

2、耍求停止因违法决议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但未涉及决议的无效与撤销,这不利于保护屮小股东的利益,尤其是针对忖前上市公司大股东占款、关联企业互和担保等频频发生的情况下。依据公司法的制度设计,法律赋予公司拟制人格,公司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一个投资/被投资法律关系。公司股东Z间依据公司设立I办议、公司章程形成共同投资的契约关系。董事、监事从股东中选任而來,董事、监事与股东、公司之间形成信托关系。据此,新《公司法》规定,股东、董事、监事均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砺义务,这意味着如果公司机关决议因无效或撤销而导致公司蒙受损失的,对该决议负有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3、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从公司法原理上讲,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均系公司治理机构基于职权作出的意思表示,而该意思表示是基于公司章程。而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中的“宪法”,其对股东、董事、监事和其他高管具有最高效力。公司治理机关的决议均是基于这一基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二、瑕疵决议无效和撤销的事由、主体根据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瑕疵决议如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情形的,可被确认无效或撤销。具体需要从有关决议的内容、程序以及请求确认的主体対方面来考量:1、瑕疵决议的内容和程序:(1)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即决议内容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

4、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可视为绝对无效。在该情形下,有关决议自作出Z日起即为无效。(2)作出决议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可被撤销。(3)决议的内容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可被撤销。上述⑵⑶项情形下,只有满足规定条件(股东在决议作出之日起60内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的,该决议才自始无效,因此可视为相对无效。在该情形下,股东有权在法律规定的60天时间内提起撤销Z诉。而股东未在上述期间内提出撤销Z诉的,视为股东接受该决议,同时意味着对公司章程的非正式修改。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规则,股东有权制定公司章程,当然有权修改公司章程。所以,股东因未在法

5、定期间内请求撤销公司决议而导致该等决议在法律上的效力既定,可以理解为新《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一种对公司章程的非止式修改方式,以该方式修改公司章程没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而是由股东以不作为的方式表现出來。2、提出无效或撤销请求的主体:(1)对前述第⑴项即决议绝对无效的情形,股东有权提出诉讼;(2)对前述第(2)、(3)项即决议相对无效的情形,根据最高院《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股东、董事、监事都有权提出诉讼。三、对无效和撤销决议所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溯及力瑕疵决议作出后,在履行决议事项过程中,往往会导致产生、变更或消灭其他法律关系,若该决议木身被撤销,如何处理其所影响到

6、的具他法律关系?例如,董事会通过决议,决定为其他公司提供担保,而该提供担保行为超越了公司章程规定的权限或限额,被股东诉至法院请求撤销,那么该担保行为的效力及法律后呆如何?如果该决议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因失去了法律基础而导致自始无效,那么根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担保人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公司承担了担保责任或赔偿责任后,对作出该超越权限的决议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如何承担赔偿责任?人民法院如何确定撤销决议的判决对其他法律关系的溯及力?上述最高院《规定》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或撤销时,应当确定决议失去法律效力的时间和判决对因

7、履行该决议发生的其他法律关系是否具有溯及力。”人民法院判决瑕疵决议无效或撤销后,最核心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判决的溯及力。对于无效决议而言,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后,自始即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判决有溯及力,则因履行该决议而涉及的其他法律关系是否应予以全部恢复?对于可撤销决议而言,被人民法院撤销后,同样是自始即不具有法律效力,但被撤销之前仍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那么如判决有溯及力的情况下,对被撤销之前(即决议仍然有效时)所影响的其他法律关系是否同样要予以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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