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离婚与财产问题拆分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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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探析离婚与财产问题拆分处理问题一、简要案情张女起诉要求与赵男离婚,但未提出分割财产的主张。一审庭审中,张女提供了相关财产的证据,赵男认为,张女只是起诉离婚,并未要求分割财产,故对上述证据拒绝质证。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女和赵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予解除婚姻关系,但未就双方的财产、债务问题进行认定和处理。宣判后,赵男提出上诉,认为原判未一并处理财产分割和债务负担问题,违反了离婚诉讼一并处理财产问题的法定程序,应予撤销并发回重审。本案中,判决离婚未同时处理财产问题是否违反了法定程序?夫妻财产争议能否与离婚案件拆分审理?若可以拆分审理,那么拆分审理的标准和制度设计如何?人民法院

2、审理离婚案件,长期以来总是一并审理包括债务争议在内的夫妻财产纠纷。法院裁决准许解除婚姻关系吋,总是一并解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婚姻对外财产责任的确认与乐担,确定未成年了女的直接抚养权与探望权、抚养费用承担等安排。然而,近年来,为了提高司法效率,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种新现象,即对于离婚案件中涉及的财产争议、债务争议,不在裁判离婚诉讼吋一并处理,而是告知或者准许当事人“另行处理”。如此,既加速了离婚案件本身的审理,又扩大了受理案件数量。将离婚案件“拆分”审判,是否有法理依据?究竟是否符合司法公正的要求?在现行法屮是否有据可循?当事人利益保护的效果如何?这些均值得细细研究。

3、二、离婚案件中将离婚与财产问题合并审理的合理性和弊端我国婚姻法第39条第1款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出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这被认为是离婚诉讼合并审理夫妻财产争议和子女抚养问题的法律依据。实践屮,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也总是一并解决夫妻财产争议和了女抚养问题。究其原因,一方面,婚姻关系木身不仅意味着男女夫妻身份关系的确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相应地产生亲子、共同财产、债务等法律关系。因而,婚姻关系的解除不仅是男女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也必然牵涉到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和债务的分割问题。另一方而,我国婚姻法

4、的立法例,是集婚姻、家庭、财产于一•体的立法例,婚姻、家庭捆绑于一体的历史观念影响较大,处理离婚案件一并审理财产分割、了女抚养的请求。当然,合并审理木身也是追求诉讼效率的结果,一次诉讼解决婚姻关系中的人身、财产关系,既简化诉讼程序,方便当事人诉讼,也一并解决T当事人离婚的后顾之忧。然而,随着社会的改革和进步,个体自由意识增强,人们对婚姻质量和婚姻自由有了更高的要求。而离婚诉讼可能涉及的财产日渐呈现出数额大、种类多、分散广、认定难的趋势,若不加区分情况地适用合并审理制度,可能会造成诉讼拖延和司法资源的浪费。具体而言,合并审理的缺失和弊端主要表现在:(一)不符合“不告不理

5、”的民事诉讼原则。一方当事人起诉离婚吋未就财产分割提出主张,经法官庭审释明后表示,本案仅求解除婚姻关系,财产分割将在判决离婚后另行主张。这类案件往往是夫妻感情已破裂甚至对立,双方对解除婚姻关系木身实际并无争议。但因婚姻所涉财产巨大,离婚案件中进行财产分割可能会造成诉讼拖延甚至另一方当事人出于不愿分割财产的目的而不同意离婚,为减少离婚的阻扰或尽快解除婚姻关系,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主张财产争议与离婚案件分案审理。人民法院裁判这类离婚争议吋,若仍强制合并审理财产争议,不符合民事诉讼屮“不告不理”原则,也与当事人的诉讼目的相违背。(二)合并审理财产争议,拖延了离婚案件的审理。离婚

6、案件审理屮,法院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或债务是否存在,是以夫妻双方陈述和所提供的其他证据为依据而确定的。实际生活中,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家庭的财富或者负债的情况越来越普遍。欲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限内查清全部财产状况,既耗时又困难。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为查清夫妻财产状况而使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不断延长的情形。冇人因此认为,财产争议与离婚案件合并审理,会导致部分木应及吋解除的死亡婚姻,因当事夫妻对财产分割问题争执不一而长期拖延,损害了离婚当事人的权益。①(三)财产争议的审理制约了离婚问题的裁判。离婚案件实行诉的合并,造成儿项独立之诉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影响法院真正从各项诉讼请求的法律事

7、实及其理rti出发,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作出公正的裁判。某些离婚案件财产分割特别是赔偿问题的争议较大时,法官往往不会认真审杳夫妻感情状况并以法定标准衡量双方感情是否破裂,而是简单判决不准离婚。此外,实践中也经常会碰到这种情况,即一方当事人提出离婚,另一方则坚决不同意离婚,除非在经济上给予相当的赔偿。这些当事人其实对自己的婚姻状况了解得很清楚,知道感情已无法挽回,但他们害怕离婚后财产分割问题的处理对自己不利,于是宁愿牺牲白己的婚姻幸福,也不同意解除这种婚姻关系,最终述是造成双方才盾进—涉激化。但法官为了缓解双方Z间的对立情绪,往往判决不准离婚,或者在判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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