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人身保险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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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研究2010年第3期法律论坛INSURANCESTUDIESNo.32010离婚财产分割中的人身保险问题探析12但淑华白飞鹏(1.中华女子学院,北京100101;2.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100052)[摘要]当前,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产生的纠纷逐渐增多。笔者认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得保险金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尚在保险期间的人身保险合同不能进行离婚分割,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主动进行合同变更或解除;夫妻一方擅自以夫妻共同财产为自己投保的,离婚时应当向对方承担赔偿责任;对投资连结保险进行离婚财产分割,应当对保险金和

2、投资收益分别处理。[关键词]离婚;人身保险;财产分割[中图分类号]D922.28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3306(2010)03-0103-06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险意识的增强,越来越多的家庭将各种人身保险作为防范风险和理财的重要手段,人身保险也逐步被人们视为家庭财产的一种特殊形式。与之相应,在家庭因夫妻离婚而解体时,人身保险涉及的财产分割争议和纠纷也逐渐凸显。对于离婚财产分割中人身保险有关问题,我国现行保险法和婚姻法未作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未制订司法解释予以规范。这就造成了理论认识上的分歧和司法实践中的混乱。本文将针对人身保险涉及的离婚财产

3、分割问题,结合保险法和婚姻法的一般原理、规则加以探讨,以期厘清理论认识,对司法实践有所裨益。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中,夫妻一方或双方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该人身保险才可能被视为夫妻财产的一种形式,并产生离婚分割问题。因此,本文所研究的人身保险是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作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人身保险。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保险金的归属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所取得的保险金之归属,理论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人身保险的保险金是家庭金融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离婚时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人身保险金

4、,包括人寿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疾病保险金等,属于取得保险金的一方个人财产,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分割。笔者认为,从我国婚姻法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精神,以及婚姻法、保险法的一般原理出发进行推导,可以得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金属于取得保险金一方的个人财产之结论。具体理由如下:(一)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生命或身体,具有人身专属性人身保险之目的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被保险人生命身体所遭受的抽象性损害进行填补。因此,人身保险的保险金通常并不是对当事人物质损失的经济补偿,而是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对遭受抽象性损害的被保险人提供的物质上的帮助和经济上的扶持,具有很强的人身属

5、性。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也认为,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既然婚姻法第18条将带有人身专属性质,且与保护当事人生命健康权密切相关的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作者简介]但淑华,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研究生,中华女子学院法律系讲师;白飞鹏,法学博士,高级经济师,供职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部/合规部。103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认定为个人财产,那么同样具有强烈人身属性的人身保险之保险金也理应属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二)被保险人的真实意思应得到尊重婚姻法第18条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

6、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该方个人财产。这一规定是对被继承人、赠与人依法处分自己财产意思的充分尊重,是意思自治原则的重要体现。人身保险合同虽然不同于遗嘱或赠与合同,但在对当事人处分自己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的意思应予以尊重这一点上,与后者无异。无论是被保险人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指定受益人,或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而指定受益人,从而将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赋予受益人行使;还是不指定受益人,而由被保险人自己行使保险金给付请求权,该意思表示都应受到尊重并得以履行。如果不顾人身保险合同的约定,一概将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将可能违背被保险人的意志,有违私法自治的基本理念。(三)将夫妻一方所得的保险金认定为双方共同财产,

7、不利于防范道德风险新保险法第39条规定,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之所以受益人的指定必须取决于被保险人意思,是因为受益人享有保险金给付请求权,如果允许与被保险人没有信赖关系的任何人均可成为受益人,将可能诱发道德风险,即受益人为牟取保险金而违反法律或保险合同,故意造成保险事故的发生,侵害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权,这无疑是与人身保险之功能、目的背道而驰的。在夫妻一方被指定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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