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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来自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对审计质量的影响研究——来自上市公司的经验证据摘要:自2010年以来,财政部联合其它部门发布了一系列关于会计师事务所转制的政策文件,旨在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实现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促进行业的发展。转制后,会计师事务所面临的法律责任和诉讼风险增大了,审计质量是否有所提高?本文通过搜集2008-2012年A股上市公司相关数据,研究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对于审计质量的影响。结果发现,(1)特殊普通合伙制下的审计质量高于有限责任制;(2)转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高于转制前,但是转制对审计质量的提高有一定的滞后效应。本研究为一系列转制政策发布的合理性提供经验证据,也为其他中小型会计
2、师事务所改制的必要性提供了一定的经验依据。关键词:特殊普通合伙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审计质量一、引言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促进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做大做强,2010年7月财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中要求大型会计师事务所于2010年12月31日之前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形式,同时鼓励中型事务所在2011年12月31日前转制。紧接着,2011年4月,为了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
3、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规范操作程序,财政部制定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2012年1月,财政部、证监会进一步发布了《关于调整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请条件的通知》,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中请条件之一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必须是合伙制或特殊普通合伙制。这一系列的政策和措施无疑都将加快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的发展。实行特殊普通合伙制一方面加大了对于有故意或者过失的注册会计师的惩罚力度,要求其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另一方面也保护了无过错的注册会计师的利益,只需要以其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中国社科院助理研究员胡文龙指出,会计
4、师事务所采用有限责任制,一旦发生审计舞弊现象,只需以出资额来承担责任,并不需要对舞弊产牛的后果负完全责任。推动会计师事务所转制,将增加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责任和风险意识,大大减少审计舞弊现象。自2010年下半年以来,以立信为首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率先开始由有限责任组织形式向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转制。截至2012年底,排名前十的会计师事务所(排名根据中注协颁布的“2012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已经全部完成转制。特殊普通合伙制较之有限责任制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同,理论上说,会计师事务所所采用不同的组织形式影响着其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机。时隔《暂行规定》已逾3年,转制对于审计质量的影
5、响也逐渐显现出来,特殊普通合伙制下审计质量是否高于有限责任制?转制之后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是否有所提高?本文拟通过搜集沪深A股08-12年相关数据,探究转制对于审计质量的影响。二、文献综述(-)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合伙制、有限责任公司和特殊普通合伙制的比较选择上。自1991年美国颁布《有限责任合伙法》以来,有限责任合伙制成为主流组织形式,广泛存在与英美等国的会计师事务所行业中。Clark(2000),JohnBrids(2000)等用有限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数据,通过建立模型证明有限责任合伙制的合理性。Carter(2009)对普通合伙、有限
6、责任合伙、公司制组织形式进行了比较分析,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制是符合历史趋势的,并基于目前暴露的问题基础上,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改进建议。我国的大部分的学者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应该紧跟国际潮流,与国际趋同,选择英美等发达国家的有限责任合伙制。孟晓俊、严慧(2010)通过回顾英美和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发展的历程,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应建立合伙制为主,个人独资为补充,有限责任合伙为发展方向的组织形式格局。黄洁莉(2010)通过比较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后认为,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是符合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的国际趋势,也是培育事务所合伙文化的现实需求。安广实、杨
7、山鹰(2011)也认为,我国应该保留并进一步完善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然而,杨涛、赵丽娟(2006)从产权和交易费用的角度对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进行分析,认为合伙制和个人独资制会计师事务所是最合适的产权安排。秦荣牛(2010)对推行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所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地分析,认为会计师事务所的转制不应采取“一刀切”的做法,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并非是合伙人的防风港和避难所,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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