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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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再探关键词:宏观调控行为/宏观调控权/可诉性/宏观调控程序/司法克制内容提要: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是指宏观调控行为即宏观调控决策不貝-有可审查性。法院既不能撤销、变更或废止宏观调控行为,也不能判决宏观调控机关对宏观调控决策给受控主体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承认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实质上是在承认“司法失灵”前提下的一种“司法克制主义”。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要求发展经济法的追责模式,建立宏观调控复议制度、政治责任制度和“经济法上的国家赔偿”制度。此外,宏观调控决策的程序还需优化,以更多的“法定”、更多的

2、透明、更多的参与、更多的回应、更多的问责來制约和规范宏观调控权。一、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性之澄清和重屮十年前,笔者率先提出“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的观点,[1]引起了我国经济法学界的一场论争。反对者有之,赞同者有之,谋解者亦有之。是故,有必要予以澄清、回应和重申。宏观调控行为的不可诉性是指宏观调控行为即宏观调控决策不具有可审查性。法院既不能撤销、变更或废止宏观调控行为,也不能判决宏观调控机关对宏观调控决策给受控主休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宏观调控行为不可诉并不是说在技术上不可行。在国外,也有不少对広观调控行为进行司法审杳的案例。法

3、院对宏观调控行为的司法审查,其判决结果要么支持,要么否决。支持者,难以彰显司法的权威;否决者,尽管彰显了司法的权威,却往往事为愿违,适得其反。例证之一是“美国1894年所得税案”。⑵1894年,美国最高法院宣布联邦征收所得税违宪。这一判决虽有宪法根据却不得人心,最后导致了《美国联邦宪法第十六修正案》的出台,纠止了法院的不当做法。例证Z二是阿根廷最高法院判决政府限制储户提款行为违宪案。[3]该案导致司法权与行政权发生正面冲突,使阿根廷迟迟走不出政治危机。例证之三是罗斯福新政中一•系列否决“新政"立法的司法审查。在罗斯福新政期间,

4、为应对经济危机,美国国会通过了一系列紧急经济立法。这些立法出台仓促,法理基础不牢,“与其说是精致的法律,不如说是应急的政策”。[4]而此时的美国最高法院是奉行司法能动主义、秉承自由放任主义的“自由市场经济法院二旨在运用“经济正当程序”来维护契约自由、保护私人财产权。1935年,在“巴拿马炼油公司案”⑸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1933年《全国工业复兴法》部分违宪:在“谢克特家禽公司案中,美国最高法院表明了其不支持《全国工业复兴法》的一•致立场;在“路易斯维尔合资土地银行案”[7]屮,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一项农业贷款抵押法案;在“汉弗莱

5、遗嘱执行人案”罔屮,美国最高法院宣布总统无权罢免独立监管委员会成员。1936年,在“巴特勒案”[9]屮,美国最高法院认定《农业调整法》违宪。美国最高法院对“新政”的一系列打击,让罗斯福总统极为不快。罗斯福在高票连任总统后向国会提出“司法改组法案”进行回击。“捉出这一法案的总统,刚刚获得几乎是举国一致的信任投票,他提出來的任何重耍要求还从來没有被国会否决过。羡至连那些惹起这一威胁的五六位人法官,肯定也有好儿个月寝食难安。”[10]—场宪政危机爆发了。最后,美国最高法院选择了妥协、退让和转向。1937年3刀29U,美国最高法院认可

6、了三项联邦和两项州规制经济的立法。两星期后,美国最高法院又认可了另一项“新政"立法——《兀格纳法》。“罗斯福要对最高法院进行重组的威胁最终获得了成功”。L11J1937年5月18FI,美国参议院司法委员会正式宣布不接受“司法改纽法案二一场宪政危机寿终正寝。此后,罗斯福乂通过总统对最高法院法官的提名权,更换了9名人法官屮的8名,并将其屮1名提升为首席人法官。于是,“自由市场经济法院”全面让位于“罗斯福法院雹冇学者评论道:“在1937年的司法革命中,冇一个方面是对如下观念的全面否决:经济立法应该受到宪法挑剔,检验其'不合理性"[1

7、2]以上被司法审查否决的立法大多数是宏观调控行为,但也有一些不是宏观调控行为而是传统的抽象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止是这些传统的抽彖行政行为或具体行政行为对危机应对或宏观调控有着直接和重大的影响。以上司法审查的结果都导致了不良的后果,不但无助r危机的应对、经济的恢复、民众信心的重建,而月.冇的反而酿成了宪政危机,引发了激烈的政治斗争,造成了对民众的谋导,引起了民众的普遍不满,更为重耍的是损及了法院的权威和声望。这些历史教训迫使我们进一步思考:司法审杏为什么在以上领域失灵了?“可诉性”的英文为“JusticiabiIity”,又

8、可译为“可审杏性”、“可裁判性二它是指一个案件可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反Z,如果一个案件不可以进入实质审查阶段,则其具有不可诉性。但是,不可诉并不意味着法院-•概不予受理。受理加于受案范围的问题,实质审查属于启动要件的问题。在美国,在“鲍威尔案''[13]的上诉审中,哥伦比亚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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