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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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年3月Mar.2008第30卷第2期ModernLawScienceVol130No.2文章编号:1001-2397(2008)02-0062-08部门法研究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胡光志(重庆大学法学院重庆400045)摘要: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的正当性来源于两个方面:一是经济生活中的“市场失灵”;二是宏观调控能够法治化。宏观调控法治化的最终标志,是司法可以也能够对宏观调控行为进行审理与裁判。认为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观点在理论上因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理念而不合时宜,在实践中则可能因应人治的需要而十分有害。虽然要实现宏观调控的可诉性在目前还存在许多障碍,但这并不

2、能成为否认宏观调控可诉性的理由。通过对现行司法制度的改革,以建立“公益诉讼”为突破口,辅之以“法院之友”等手段,宏观调控的可诉性是可以实现的。关键词:宏观调控;法治化;可诉性中图分类号:DF41文献标识码:A基于历史的演绎与观念的推导,我们不难得出值得注意的是,近来法学界有少数学者却提出这样的结论:由于市场失灵作为市场的内生品格而了宏观调控行为具有不可诉性的观点。①笔者认不可避免,通过来自国家的干预以有效消除市场的为,这种观点至少是对现代法治精神的背离———现负面效应,也便具有了正当性,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代法治的精髓在于对公权力运用的控制;现代法治也就成了一种不可否认

3、的客观存在。虽然国家干的屏障在于司法权的独立、权威与有效;现代法治预经济的方式、手段、重点和程度因各国历史背景的演进在于尽量缩小政府活动的非法治范围而不和传统文化的不同而呈现出不同的样态,但作为国是维护或扩张这种范围。在经济法领域主张宏观家干预经济重要手段的宏观调控,则以“国家经济调控行为不可诉的观点,于目前行政诉讼拒绝接纳[1]管理行为的最高形式”,而几乎为当今所有市场“抽象行政行为”的背景下,实质上是将宏观调控推经济国家所运用。然而,这种隐含了秩序建构主义向了绝对的人治化运行的危险境地。诚然,宏观调逻辑的行为,又会因政府的理性不足、能力有限和控的控制与矫正有多种

4、方式,诸如政府内部的监自身利益偏好等“政府失灵”现象,而在实践中可能督、人大的外部督察、社会公众的谴责、行为者政治出现“干预异化”,从而对市场机制功能的正常发挥责任的承担等等,但在笔者看来,凭借现有司法制构成威胁或破坏。因此,构建可控制、可预见的宏度,实现我国法律中业已确立的基本价值,比其他观调控制度框架,实现宏观调控的法治化运行,不任何监督与控制方式更具有实质与终极意义。事[2]仅是现代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更是法治社会的当实上,以“一种独立的国家权力形态”存在的司法然特征。权,因其权威性、最高性、中立性的品性和得到法治①这方面具有代表性的观点可参见:邢会强1宏观调

5、控行为收稿日期:2007-12-26的不可诉性探析[J]1法商研究,2002(5):64-70;肖顺武1置疑宏作者简介:胡光志(1961-),男,四川都江堰人,重庆大学法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C]1第四届全国经济法博士论坛,重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2007162©1994-2009ChinaAcademicJournalElectronicPublishingHouse.Allrightsreserved.http://www.cnki.net胡光志:论宏观调控行为的可诉性[7]69国家的普遍推崇的事实,决定了宏观调控法治化的公决的决定。在德国,国家行为

6、是指与国家整体进程绝对不能偏废对司法权的仰赖。“任何权利和利益、国家目的有关的行为。属于排除法院管辖的权力都有被滥用的可能,而对此最有效的监督与制“高权行为”。它一般是由最高国家宪法机关(总理[3]约机制莫过于通过司法实现的诉讼法律制裁。”领导的联邦各部即整体意义上的联邦政府、联邦总[8]因此,笔者认为,通过必要的制度设计,将宏观调控统和议会)实施的行为。由此观之,国家行为是行为纳入司法权的监控范围并有效克服其“异化”,为了国家安全、国家主权、国家外交、军事机密,由是宏观调控正当性的法治基础。最高行政机关和最高权力机关作出的属于“政治保留”范畴的行为,一般包括国防行

7、动、军事行动、外交活动和戒严、紧急状态、总动员等。而宏观调控一、能否“接近司法”:宏观调控行为属性之辩行为首先是经济性的,是国家经济职能在经济生活中的运用。笔者固然不否认经济性问题转化为政宏观调控行为具备什么样的性质,与宏观调控治性问题的可能性,但在更多的时候它们之间的界行为的可诉性不无关系。宏观调控行为作为政治限是明确的。学、经济学、社会学和法学共同关注并极富争议的其次,国家行为不具备司法审查的合理性。美[4]时代性课题,我国学界围绕其概念、属性和运行国学者亨金认为,所谓国家行为,“其真正含义是指等若干问题,已形成诸多富有创见的理论。从经济这样一项司法政策,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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