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海运提单风险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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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贸易海运提单风险探究一、海运提单风险成因探析(—)海运提单存在的基础性前提发生动摇传统的海运方式下,提单通过审核、背书转让、邮寄至收货人通常要5-10天,而船舶从始发港至目的港的航程少则20天多则两个月,因而正常情况下,收货人总能够先获取提单以静候货物的到来。所以提单先于货物抵达目的港,以便船方与货方顺利实现单货的出清,是提单存在的基础及必要性的前提。现代航运业迅速发展,船舶速度越来越快,而提单却仍要经过繁琐的手续才能到达收货人手中。提单在经过多次转让后或在航程短暂的近海贸易条件下,势必迟于载货船只到达卸货港而造成“货等单”的局面,并由

2、此额外产生一系列高昂的费用。同时货物滞留港口,徒增发生减损、灭失风险的几率。因此,提单存在的基础前提发生动摇,直接导致海运提单在贸易实践中出现诸多风险。(%1)信用证结算规则为海运提单风险的形成提供便利信用证付款方式下的两个首要原则分别为自足性原则和严格表面相符原则,但这两个原则却为海运提单的风险形成大开方便之门。首先,自足性原则承认信用证生成于基础贸易合同,但同时强调一经开立,信用证就成为独立于基础合同之外,不受基础合同约束的自足性文件,成为当事人行为的独立参照标准,而贸易合同则退居“二线”,只用于交易结束后异议纠纷的处理。另一方面,出口

3、商提交的单据只要表面与信用证严格相符且各单据之间不相冲突,依据表面严格相符原则,银行就必须无条件承兑或付款。信用证这种不管单据实质上是否真实,不问贸易合同内容与执行过程的做法,难以保证提单的可信度,为不法分子利用提单进行欺诈留下可乘之机。(三)海运提单法律不健全1.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提单法律规范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一套关于提单的统一的法律体系,《维斯比规则》、《海牙规则》和《汉堡规则》虽然都是关于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但却都不是针对提单而专门制定的。如此一来,不管各个国家有没有关于提单的法律法规,在审理同一个案件时各个国家都会按照自己的

4、法律或习惯来进行,这将导致提单漏洞不可避免,同时也直接危害到当事人的利益。另外,海运提单是一种强势流通证券,其签发、背书转让和注销等票据行为往往会发生在不同国家境内,而各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却存在较大出入。这些也为不法分子行使欺诈提供了机会。2.我国国内对提单的立法不足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关于海运提单的专门法律法规,而且《海商法》中也缺失对提单纠纷的界定与解决的相应条文。因此,一旦在提单问题上产生争端,各方当事人只能比照一般国际司法惯例和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近似条文来处理。我国国内提单法律的不完善、国际上没有统一的提单公约、各国关于提单的法规的

5、相对薄弱和彼此冲突,都构成了提单风险生成的重要因素。(四)其他因素1.政治经济因素国际贸易中,提单风险的引发往往与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环境的安定与否紧密相关。在一些政局稳定、法制健全的国家和地区,提单欺诈的案件相对较少,而提单欺诈活动往往就出现在那些政权频繁更迭、法制不健全、管理混乱的国家和地区。2.人员素质因素商贸人员业务素质低,缺乏实际经验和专业知识,尤其缺乏对提单风险的警惕意识都给不法分子的欺诈提供了可乘之机。在实际贸易中,业务人员经常在对贸易对象的法人资格、资产负债、运营状况等基本情况未充分掌控时就赋予其十足的信任,而且对经过银行流转

6、而来的单据常常放松警惕,最终在欺诈发生后还不知如何进行补救,相反在案件处理中还让欺诈者继续得逞。二、海运提单风险的防范策略(一)充分了解贸易伙伴,重视资信调查国际贸易中,选择资信好的贸易伙伴是保障贸易安全顺利进行的基础。可以通过相关机构调查和了解货物的、卖方的资信情况、承运人的情况,并委托这些机构审核对方出具的有关证明其资信状况的文件,然后做出慎重而正确的选择,以降低甚至规避交易风险。(二)严格订立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贸易中,出口商在与国外商家订立合同时要谨慎地确立合同条款,对每一条款的表述,都要反复推敲,确保内容完整、确切,并且各条款之间不相

7、矛盾。为有效的避免提单欺诈的现象发生,买卖合同中要严格要求所要提交的单据的种类和内容。除要求提交发票、提单、保险单等必要单据之外,还可要求提交一些不易伪造的单证,例如:品质证书、商品检验检疫证书、岀口原产地证书等。(三)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现代国际海运贸易中,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被广泛的运用,而且还将进一步扩大使用范为了能进一步适应这一趋势,在我国外贸运输机构能有效地承担“联运经营人”的前提下,贸易实践中可以合理选用FcA、cPT和cIP术语来替代常见的、主要适用于海运的FoB,cFR和cIF术语。一方面是,若使用FoB、cFR和cIF术语,

8、风险划分就要从货交承运人延伸到装运港船上,从而增加了我方的风险责任;另一方面是推迟了运输单证的出单时间,进而推迟了我方交单结汇的时间,影响资金回笼的速度并造成利息损失。因此,在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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