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与普通鉴定之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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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鉴定与普通鉴定之区别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司法鉴定权是国家权力的组成部分,是指在诉讼进行中,人民法院根据诉讼法律的有关规定,在遇有专门性向题时,决定委派具有专门知识,技能和特别经验的人即专家进行鉴定并对其鉴定活动进行监督的权力。司法鉴定权可分为司法鉴定决定权,司法鉴定委派监督实施权。鉴定人针对审判机关的委托要求,做出的书面结论为鉴定结论。在诉认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均将鉴定结论规定为法定证据之一,并规定有鉴定条款。其中《民事诉讼法》、

2、《行政诉讼法》明文规定鉴定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进行,而刑事诉讼法却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均有权决定举行鉴定。可见,鉴定程序的启动可以在公安环节,也可以在检察审判环节。根据侦查土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为侦查案件而自行进行的鉴定,理论上它们不是司法鉴定,而是属于鉴定证人的范畴;社会上的鉴定中介机构,受当事人的委托而进行的鉴定,亦不是司法鉴定,因而,只能是普通的鉴定。司法鉴定的特征。由于司法鉴定源于司法权,所以司法鉴定也具备了司法权的一些本质特点,具体是:(1)终结性。司法鉴定就是终止当事人双方无休止对鉴定物体(或对象)的争议,协助法官公正'科学

3、地行使裁判权。鉴定的终结性也是实现司法权终结性的前提之一。(2)专属性。司法鉴定权和司法权一样,是一种不可转让、转授的国家权力,具有极强的专属性。只有法律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人民法院允许才能行使司法鉴定权,其他任何个人、政府机关、组织、民间团体都不得代为行使司法鉴定权。(3)中立性。司法审判本身就是以公正第三方的身份来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因此在行使司法鉴定权和实施司法鉴定时,司法权主体和司法鉴定主体必须保持不偏不倚,始终处于中立地位。(4)被动性。司法权坚持的是“不告不理”原则,冲突事件被诉诸法院,司法权主体才会依据有关法律对职权范围内的诉争进行审查,作出鉴定的决定和委:托。司法鉴定主体

4、也只有接;受司法权主体的委托之后,才,能从事司法鉴定的科学活动。)(5)独立性。司法鉴定和司法;权一样,坚持的是司法独立原{则司法鉴定和普通鉴定的:本质区别在于:(1)行使鉴定犷的决定权或委托权主体不同。:司法鉴定的决定权和委托权I由法院行使,而自行鉴定是由之当事人单方面自行决定,行政{鉴定由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决奔定,犯罪鉴定是由公安、检察止机关委托和决定。(2)性质不州{同。普通鉴定都不属于司法鉴定范畴,这是司法鉴定与普通鉴定最本质的区别。(3)运用领域不同。司法鉴定运用于审判活动中,而普通鉴定运用于审判活动之外。在司法审判中,如果人民法院委托行政鉴定机构、社会其他专门性检测机构及专家从事

5、的科学鉴定活动就属于司法鉴定。(4)效力不同。司法鉴定起证据的作用,司法鉴定的过程是鉴定人协助审判人员审查证据的过程,它所得出的结论,可以直接作为定案的依据;普通鉴定未经审判人员审查时,只起证据材料的作用。只有经过审判人员重新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5)体现的权利不同。司法鉴定体现的是审判权和当事人委任权的统一;当事人委托的自行鉴定体现的是诉讼权利;公安、检察机关进行的鉴定,体现的是侦查权和起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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