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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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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过程中的“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的区别一、诉讼过程中的鉴定只能是“司法鉴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省司法厅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管理的具体表现是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
2、条例》第八条规定“设立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向所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复审,复审合格后准予设立,并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二、司法鉴定机构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时由“有资格的人民法院”指定“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经人民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2006年9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通知》(法发[2006]182号
3、)规定“高级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独立建制的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为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提供技术保障服务。有条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相应的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辅助工作机构的职责是:……2、负责统一办理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审计、拍卖等工作,严格对外委托工作程序和制度规范……”-8-《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四条规定:“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执行部门在案件审理和执行过程中需要对外进行委托鉴定、检验、评估、审计、拍卖和指定破产管理人等工作,统一移送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其他任何部门不得自行对外
4、委托。”第九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委托上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技术工作的案件,应当由其司法技术辅助部门办理委托手续,实行逐级委托。”可见,因县区级法院没有设立司法技术辅助部门,不能对外委托,应当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技术室统一对外委托。三、“医学会、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没有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书的机构或单位,不在“司法鉴定机构”名册法定的“司法鉴定资格”与“鉴定资质”有明显的区别。普通的“鉴定资质”是相关主管部门为其颁发的“资质证书”,如工程造价资质、评估资质、审计资质等。这些机构均不具有省司法厅颁发的“司法鉴定资格证书”。《全国人大
5、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九条规定“在诉讼中,对本决定第二条所规定的鉴定事项发生争议,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列入鉴定人名册的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由所在的鉴定机构统一接受委托。”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省司法厅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管理的具体表现是为鉴定人和鉴定机构颁发“司法鉴定许可证”。四、鉴定人也要取得“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司法签定人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8-本办法所称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
6、以下简称司法鉴定人),是指取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在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诉讼、仲裁等活动中涉及的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科学鉴别和判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第4条规定“司法鉴定人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和执业证书制度。”五、司法鉴定需要达到法定的鉴定人数《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规定“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鉴定人人数,但不得少于三人。”六、《司法鉴定报告书》需要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
7、题的决定》、《河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等均规定“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否则,不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其出具的《鉴定报告书》在诉讼中是无效的。七、最高人民法院在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施行前一天发出《通知》,要求依法进行“司法鉴定”,明确排除了“医疗事故鉴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
8、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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