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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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补强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对发生医患纠纷的,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所谓医学专家基本上都是各大医院的知名医师或学术带头人。   对于这种现象,社会上戏称为“哥们之间互相做鉴定”。患者一方对鉴定的公正性、合法性有非常大的怀疑和顾虑。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补强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对发生医患纠纷的,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所谓医学专家基本上都是各大医院的知名医

2、师或学术带头人。   对于这种现象,社会上戏称为“哥们之间互相做鉴定”。患者一方对鉴定的公正性、合法性有非常大的怀疑和顾虑。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补强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对发生医患纠纷的,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所谓医学专家基本上都是各大医院的知名医师或学术带头人。   对于这种现象,社会上戏称为“哥们之间互相做鉴定”。患者一方对鉴定的公正性、合法性有非常大的怀疑和顾虑。 医疗事故鉴定与司法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补强医疗事故鉴定;根据国务院于2002年9月1日颁布实施

3、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了对发生医患纠纷的,由医学会组织医学专家进行医疗事故鉴定,而所谓医学专家基本上都是各大医院的知名医师或学术带头人。   对于这种现象,社会上戏称为“哥们之间互相做鉴定”。患者一方对鉴定的公正性、合法性有非常大的怀疑和顾虑。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的一个分支,医疗过错侵权行为法统领于侵权行为法。能否用司法鉴定代替医疗事故鉴定,或者说只做司法鉴定能否足以处理医疗侵权纠纷案件。《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为行政法规是专门调整医疗纠纷的法律规范,我们来看《条例》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

4、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这个条文讲了医患双方发生纠纷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两种方式启动(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自己决定或者依据医患双方或一方的申请决定,由卫生行政部门启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5、(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当事人只能按照上述的两种方式去申请鉴定,而且如果有医方或者患方中的一方不配合,那么就无法去做鉴定或者无法做出鉴定结论。多数情况下是医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做鉴定。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尤其是患方对条例非常不满。针对现实中无法启动鉴定程序的情况或者启动鉴定程序后医方、患方中的一方不配合导致不能做出鉴定结论的情况,现在审判实践中有这样一种做法,就是一方当事人(基本上是患方)起诉后,向法院提出申请做医疗事故鉴定,然后由法院委托医学会进

6、行医疗事故鉴定,这样就一定能够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程序,如果患方、医方作为原、被告中的一方不配合,法院在依法通知其到场后,拒不到场的由法院代替不到场的一方抽鉴;如果因为原、被告一方的原因导致无法做出鉴定结论,就应当做出其不利的裁判。但是此就会有这样一个问题,例如如果一个患者因医疗行为致残了,医方不配合导致无法做出鉴定结论,应当做出对医方不利的裁判,但是如何具体将责任和赔偿数额量化到判决中,只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怕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吧,而法官又不能拒绝做出裁判,这时通过司法鉴定就能解决了,让司法鉴定说话,法院委托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确定医方的责任比例,确定患者的残

7、疾程度。通过司法鉴定来补强医疗事故鉴定。就可以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的威严。   以上这种做法可以算做启动医疗事故鉴定的第三种方式。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再次鉴定和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那么,在人民法院委托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情况下,也同样应当分为以上三种情况,只不过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自收到首次鉴

8、定结论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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