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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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利权保护与商业秘密保护的选择策暁摘要:随着知识经济的到来,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越来越成为现代企业新的竞争力的主要来源。如何选择合适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能最大限度的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和谋求最佳经济效益,成为企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而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正是密切相关却又冇区别的两种重要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关键词作者简介:王中兴、王迪,中国航空工业发展研究中心。中图分类号:D92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2)06-097-02一、专利权与商业秘密的界定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定期限内对特定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利,

2、它是国家主管机关授予特定人生产经营其发明创造并禁止他人生产经营英发明创造的某种特权,是对发明创造的独占的排他权。发明创造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谓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一般包括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具有三个基本特征,即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二、专利权与商业秘密的比较分析专利权与商业秘密同属于知识产权,除具有专有性等共同特征外,具冇如下不同。1.权利的产生方式不同。商业秘密的取得属于原始取得,基于权利人自身的智力劳动成果,智力劳动成果一经产生即已获得,无须经他人约

3、束。专利权的取得除本身的智力成果的创造,还须依法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申请并经审查通过后,才获得专利权。2.权利的产生条件不同。是否公开是两种权利产牛的最基本不同条件。技术信息的保密是商业秘密产生的最基本条件,而专利权是以将技术信息向社会公开作为其获取垄断性权利的交换条件。3.权利的主体范围不同。一项发明创造只授予一项专利权,我国专利权的取得采取先申请的原则,其权利主体是唯一的。而商业秘密权利的获得主体则是没冇明确限制的,只要相互独立的主体之间通过合法手段取得,均可以成为商业秘密权的人。4.权利的客体范围不同。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又可以分为达到专利要求

4、的技术信息和未达到专利要求的技术信息。而专利权的客体,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没计,均属于技术信息的范畴,且都是达到专利要求的技术信息。所以,专利权客体的范围也比能成为商业秘密权客体的范围耍小。5.商业秘密权和专利权的权利収得要件不同。法律对于专利权的取得要件有着明确而又详细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商业秘密由于是以不公开为要件的自动取得,因此,只要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即可。6•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获取和维护成本不同。专利的成本包括专利申请费、代理费、年费等,一般不会太高。而商业秘密的成本是为了使商业秘密具备秘密性而采取的一系

5、列的保密措施和开展的持续性工作。一般说来,商业秘密的维护成本高于专利费用的成本。7.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不同。我国法律规定,专利中的发明保护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保护期限为10年。而商业秘密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期。8.商业秘密和专利权的风险不同。专利权一旦取得,只要没有被宣告无效,在法定期限内权利相对稳定。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以保持其“秘密性”为条件的,一旦其秘密性消失了,则“商业秘密权”也随之消失了。9.专利权和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依据不同。专利权的保护依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等独立的法律法规。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法规却散见于《反不当竞争法》、

6、《合同法》、《刑法》、《公司法》等多份法律文件中,且至今没有具体详细的操作规范。三、可供选择的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及选择策略商业秘密保护的客体与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存在交叉和重叠,所以,对于企业的信息资产而言,面临三种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可供选择:一是专利权保护;二是商业秘密保护;三是专利权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结合。在综合考虑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的优缺点的基础上,可以按照以下策略进行选择。1.企业任何一项具有价值的信息产生后,都可以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在一项信息产生后,如果此项信息被初步判断为对本企业具有价值性,即使还没有対此信息进行判断采取何种保护方式时,企业都先将之作为

7、商业秘密进行保护。2.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竞争战略等,不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故而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3.非专利保护客体的技术信息,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例如,对于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等,即使中请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也会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不授予专利权,故而此类信息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4.达不到专利要求的技术信息,只能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亦有类似规定。另外,专利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是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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