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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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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小学依法治校的误区及其消解策略党的十八大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教育领域,“依法治教”成为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途径,成为深化教育改革、推动教育发展的重要内容。作为“依法治教”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校”正是顺应了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通过学校章程的制订,推动以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等为核心内容的现代学校制度建立,以实现学校治理的民主化、法治化与现代化。依法治校是学校治理的应有之义,应该成为教育管理者必须持有的理念追求与行动自觉。从理念到行动,依法治校在中小学
2、的贯彻与实施情况怎样?笔者近期在对广州市十儿所中小学依法治校状况的调研中发现,近年来依法治校在广州市中小学虽然都有一定程度的推进,也取得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工作思路,但从总体上看,当前中小学的法治观念还比较薄弱,依法治理的能力还比较欠缺,存在着依法治校的主体错位、内容不清、对学校章程重要性理解不够、片面强调义务忽视权利保护等误区。澄清这些误区、探索消除这些误区的策略,対推进依法治校的贯彻落实和学校民主法治建设的进程,真正实现学校治理民主化、法治化与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中小学依法治校存在的主要误区01将“依法治校”狭隘地理解为
3、“以法治校”这一错误观点的实质是混淆了学校治理的理念与手段。“依法治校”的“依”,主要是指依照、依据;而“以法治校”的“以”,通常被理解为使用,即使用法律来治理学校。两者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其含义和实质却不同。依法治校要求学校管理者必须严格依据宪法、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范性法律文件治理学校,其实质是学校治理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权威,体现法律在学校治理中的权威性和至上性,任何人包括领导干部、教师、学生、家长以及任何社会组织和团体等都要遵守和执行法律,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作为学校治理的基本理念和方略,依法治校强调的是依法办
4、事,法律是学校治理中的一种手段而不是唯一手段,不能将其误解为“以法治校”,从而排斥学校治理的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其他手段。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法律只是社会规范之一种,它的功能和作用只能局限在自己的范围内。法与规章、道徳、纪律并存”。因此,依法治校一方面耍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同时还必须重视依法制定的政策措施、校规校纪等制约机制的规范作用。无论是法律手段,还是经济手段、行政手段等其他手段,都必须在依法治校基本理念指导下,体现法治要求对学校具体办学活动、管理行为的系统规范,对学校工作全程的统摄与指导。“以法治校”的
5、观点,还可能导致中小学在学校治理过程中片而强调法律作用,而忽略道德在学校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我们强调依法治校,并不意味着法律的作用是万能的,因为法律调整社会关系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而在涉及思想、心理、信仰、情感等私人生活领域问题时,靠法律强制实行往往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效果,而且还可能适得其反,而用道德手段来调节往往比法律手段更有效。因为道德在提高人的精神境界、促进人的自我完善、推动人的全而发展方而,在处理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方而,在调整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等方面,都能起到法
6、律无法起到的作用,道德教化的过程其实就是教人求真、劝人向善、促人尚美的过程。因此,依法治校要充分发挥道德的作用,将“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让德治成为落实依法治校基本方略的有力助推器。02将依法治校错误地理解为依法管治师生错谋地将依法治校理解为依法管治师生,实际上是在传统的人治思维方法指导下的治校之策。通常说起“治校”,往往将其与管治和处罚联系在一起,甚至等同起来,将教师和学生当作学校管理的客体而非主体来对待。这一课区一方而是对“法治”之“治”的理解存在偏差,“法治”之“治”并非单纯地管制、惩治、制
7、约,因为法律除了具有惩罚、警戒、预防违法行为的功能外,同时还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保护等基本功能,“法治”之“治”是依法治理,是通过对权力的规范和权利的保障,实现学校各种利益主体的权力平衡,实现“善治”。另一方面,则是错误地理解了依法治校的主体、内容与客体。从管理学角度看,依法治校是现代学校治理之理念与基本方式;从法律角度看,依法治校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关系,法律关系则包含了主体、内容和客体三大要素。依法治校的主体,从广义上讲,包含了所有与教育活动相关联的部门与个人,如立法机关(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政机关(各级政府
8、部门尤其是教育行政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教育机构以及公民等。从狭义上讲,主要是指学校内部工作所涉及的主体,即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等。通常依法治校的主体更多采用狭义的理解。依法治校的客体,也就是各级各类学校,具体是指各级各类学校的管理权力和公共事务,如人事任免权、经费支配权、教学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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