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的法律效力(北京唐青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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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密与非竞争协议》的法律效力——QX产品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佛山市顺德区WL电器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及违约纠纷上诉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屮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案件要旨《保密与非竞争I•办议》是商业秘密权利人与已经知悉或即将知悉其商业秘密的员工或者合作方签

2、订的,约定保密义务,明确保密范围、保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保密相关事项的协议。一份合法有效的《保密与非竞争协议》应当具备以下内容:商业秘密的范围;商业秘密的权属;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基本案情QX企业成立于1993年3月18日,公司现任董事为罗守欢和刘金秀。上诉人QX开发公司成立丁1995年5月9日,公司现任萤事为罗守欢和刘金秀。被上诉人WL公司、佛山市安力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力公司)分别成立于1995年11月21F1、1998年22月30F1。2000年6月1日,WL公司与QX开发公司签订《协议》,约定WL公司作

3、为供方,在双方现有业务关系期间(下称“协议期”)和在协议终止日期后36个刀(下称“限制期”)内,不得在世界上任何地方直接或间接经营或从事或参与任何公司或其关联公司在协议终止日期时经营或从事的业务,例如(但不限于)在协议终止H将那些与本公司产品完全一样的或相似的工程产品和工程产品的设计出售给任何其他第三者,或者公司以丽和现有用户,但不含(1)本协议明确供应的;(2)其后公司以书面形式明确供应的;在限制期内,供方不得直接或间接允许任何人(不管是个人还是实体)、独自或与他人联合拥有、管理、操纵或控制、拜访、招揽、引诱、带走或接受任何在协议期

4、最后36个刀内属于本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客户人员。2001年7月24日及2004年1月120,E-ZUP公司授权QX公司及WL公司使用注册标识和商标來生产E-ZUP公司的产品,包括为E-ZUP公司生产的所有产甜、瓦楞纸箱及包装材料上印刷的商标和标志。QX开发公司与WL公司签订《协议》后,双方开始贸易往来,E-ZUP公司将订货单及产品图纸发给QX开发公司,QX开发公司根据E-ZUP公司的耍求向WL公司发出订货单,WL公司将QX开发公司转来的图纸修改、加工、换制后交还QX开发公司,QX开发公司再交给E・ZUP公司定稿,WL公司按定稿图纸进行

5、生产,然后将产品交付QX开发公司。双方业务往来一直持续到2005年9月。2005年10月后,E-ZUP公司没有再向QX开发公司发出订单,QX开发公司也就实际终止了与WL公司(安力公司)的业务往来。2006年1月至2007年4月,香港WL公司和香港诺明公司向WL公司和安力公司订购E-ZUP产品,WL公司和安力公司根据香港WL公司和香港诺明公司的订单生产E・ZUP产品并交付给香港WL公司和香港诺明公司或者其指定的收货人。QX企业和QX开发公司发现WL公司和安力公司仍在生产E-ZUP产品后,认为WL公司和安力公司利用从QX开发公司、QX企业

6、处获得的商业秘密,直接或间接与QX开发公司、QX企业的美国客户发生往來,生产、销售出口E-ZUP产品,侵犯QX开发公司、QX企业的商业秘密,且违反了双方签订的《保密与非竞争协议》QX企业和QX开发公司遂以侵犯商业秘密与违约为由向原审法院起诉安力公司与WL公司。法院审理原审法院认为:QX开发公司、QX企业主张客户名单及相关产品屈于其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但未能证明其所主张的客户是在其经营过程中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并经反复接触、交易后才开发形成附值于客户身上不为公众所知悉客户信息资料,而根据QX开发公司提供E・ZUP公司的“授权书”可

7、知,E-ZUP公司并无授权QX开发公司独家代理出口E-ZUP产品,即E-ZUP公司并不是QX开发公司长期稳定且独有的客户,而且,在E・ZUP公司单方屮止向QX开发公司发出订货单后,E-ZUP公司即不是QX开发公司、QX企业的客户。并且,从现冇证据看,QX开发公司、QX金业在作为向E-ZUP公司供货的客户期间,只与QX开发公司、QX企业发生过采购E-ZUP产品关系,并没有向第三方采购过E・ZUP产品,即QX开发公司、WL公司、E-ZUP公司之间是一个单一的出口供货关系。因此,QX开发公司、QX金业QX开发公司主张E・ZUP公司为其客户名

8、单,属于商业秘密不能成立。WL公司、安力公司的行为也就不构成侵犯QX开发公司、QX企业商业秘密。上诉人QX开发公司、QX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证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的客户E・ZUP公司冇业务往來,违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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