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费用承担(北京唐青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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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合理费用的承担——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诉张某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案件要旨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因为调查案件、收集证据等发生的调查、制止商业秘密行为所支付的费用,权利人可以要求被控侵权人进行赔偿。但从数额上来说,

2、这笔费用应当控制在合理的限度范围内方可予以保护。因此,权利人应当注意保留花费的发票、转账记录等票据的保留。  基本案情原告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FT公司)于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份为其客户研制了代号为M780的笔记本电脑,共投资人力成本计326000元。通过研制,形成了电路图等相关技术资料。  2008年6月23日,原告HFT公司与被告张某签订了知识产权暨保密协议书,约定被告张某在任职期间或离职后均不得为自己或他人的之利益直接或间接使用富士康机密资料及知识产权。不得携带移动存储设备进行管制区域,不得窃取、携带及夹带富士康任何资料出入厂区。同日,原告HFT公司与被

3、告张某签订了劳动合同书,该合同同样约定被告张某有保守原告HFT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签订合同后,被告张某在原告HFT公司处担任产品检测员,其工作任务是将成品样机连到电脑上,用检测软件测试成品样机是否合格。  原告HFT公司为保守其商业秘密,除与员工签订上述保密协议外,还采取了涉密电脑没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  被告张某在工作期间,私自通过其组长的电脑,将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上传至公司内部的FTP服务器,再将其检测的成品样机连接到FTP服务器上,从FTP服务器上将其上传的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复制到连接到成品样机的U盘中。该U盘是被告张某违反保密协议私自携带到工作区域的,被告张某

4、又躲过保安的检查,秘密将该U盘携带到厂外,并将存储于其U盘中的M780笔记本电脑的技术资料上传到互联网的一个笔记本论坛上。  原告HFT公司的客户在网上发现上述资料后,向原告HFT公司发出电子邮件进行投诉。2月4日,公安机关介入后,查明该资料由被告张某上传至相关网络。原告HFT公司为调查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支出人力成本共计11492.25元,为向其客户沟通支出机票费用9075元。  法院审理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鉴于被告张某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

5、,懈怠其诉讼权利与义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对与其相关的事实作出判定,由此带来的可能的不利后果由被告张某承担。原告HFT公司所主张的商业秘密是其为客户研发的笔记本电脑电路图等技术资料,被告张某未到庭提供证据证明该证据已为公众所知悉。原告HFT公司与其职工(包括被告)签订保密协议,并采取了禁止职工私自携带U盘进行工作区域和相关电脑没有USB接口等保密措施。应认定原告HFT公司对其技术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原告HFT公司所主张的上述技术信息显然具有商业价值,应认定该技术信息能为原告HFT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因此,法院认为原告HFT公司所主张的技术信息构成商业秘密。  被告张某未经原告HFT公

6、司允许,采取保密协议禁止的行为,私自携带上述技术资料出厂,并上传到互联网,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一款(三)项规定的侵权行为。  原告HFT公司为研制上述技术资料花费了大量的人力资本。在被告张某侵权行为发生后,原告HFT公司为调查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及消除被告张某侵权行为给原告HFT公司造成的不利影响也支出了相应的费用。依据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及其商业价值和原告HFT公司为被告张某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原告HFT公司在诉讼中主张被告张某赔偿5万元,实属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张某赔偿原告HFT精密电子(烟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万元。  专家点评

7、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权利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全面获取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主张,有时为了及时地阻止被控侵权行为,防止其侵权行为带来进一步的伤害,权利人通常需要向法院提供一定的担保,使法院能够采取诉前保全措施。这些行动的采取必然导致权利人付出一定的费用。那么,对于在商业秘密调查过程中支出的相关费用,权利人因调查案件或者制止被控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花费的费用,是否都应当自行承担呢?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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