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

ID:21698211

大小:28.55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23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_第1页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_第2页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_第3页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_第4页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_第5页
资源描述:

《用人单位和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北京唐青林律师)》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用人单位与员工约定不使用原单位商业秘密可否作为不侵权抗辩——天骄某某韵软件某某责任公司与恒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等侵害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在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并获胜诉判决,曾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发表专业论文。案件要旨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业秘密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与被聘用人在合同中约定不使用被聘用人掌握的他人商业

2、秘密的,不能当然地成为法人或其他组织侵权免责事由。因此,用人单位在雇佣属于竞争对手的跳槽员工时,应当尽到一定的注意义务,杜绝使用或者侵犯竞争对手的商业秘密材料和信息,也不得仅以与跳槽员工做出不使用原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为由,进行商业秘密侵权的抗辩。  基本案情被上诉人恒生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12月。被上诉人杭州某某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生某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交易所)成立于2009年9月。  上诉人天骄某某韵软件某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骄某某韵公司)成立于2011年7月,股东为王某某、天津交易所

3、。  2007年1月4日,王某某与恒生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从事研发工作。同日,双方同时签订《保密协议》。2010年6月1日,王某某与恒生某公司、恒生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关系转移协议》,内容为:王某某同意与恒生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和恒生某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6月1日,王某某与恒生某某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于2010年6月1日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2011年6月15日,王某某签署《离职员工承诺书》,保证离职后不带走含有恒生某某公司商业秘密信息的一切载体,不将这些载体及复制件擅自保留或交给其他任何人;在离职后仍应继续保守在恒生某某公司任职期间接触、知悉的属于恒生网络

4、公司的商业秘密,直至该商业秘密被依法披露。后孙某某、沈某、高某某分别与恒生某某公司建立了劳动关系,并签订了相应的保密协议。  2010年2月5日,天津交易所(甲方)与恒生某公司(乙方)签订《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合同》及《软件委托开发合同》,约定:甲方为其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文化艺术品网上交易业务建立计算机信息系统,乙方为甲方提供所需的计算机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开发及集成服务;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应当保守商业秘密。2010年12月13日,天津交易所(甲方)就其天津文交所交易监控系统外包开发项目与恒生某某公司(乙方)签订《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天津文化艺术品交易所交易监控系统进行

5、开发。王某某在恒生某某公司委托代理人一栏内进行了签名。  2011年7月25日,恒生某某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核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一中民五终字第004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中认定天津交易所与恒生某某公司为“HUNDSUN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V1.0”的共同著作权人。  审理中,恒生某公司、恒生某某公司明确其主张的涉案商业秘密为:1、“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源代码及相关文档;2、大宗某某现货交易系统软件(泛亚)源代码及相关文档;3、“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V2.0”软件源代码及相关文档;4、“MEL0DY应用系统技术开发平台软件”

6、源代码;5、“撮合交易系统监控系统”源代码。  2013年3月20日,上海市科技咨询服务中心出具技术鉴定意见并认为:恒生某某公司、恒生某某公司主张的上述五个软件属“不为公某所知悉”的技术信息;原、被告双方的“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基本属同一个软件;原、被告双方的“大宗某某现货交易系统软件”属同一个软件;原、被告双方的“MEL0DY应用系统技术开发平台软件”属同一软件;7、原、被告双方的“撮合交易系统监控系统”基本属同一个软件。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恒生某公司、恒生某某公司有权主张的商业秘密,其享有权某的计算机软件,即“大宗某某现货交易系统软件”、“MEL0DY应用系统技术开发平台软件

7、”、“份额化撮合交易系统软件”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构成要件,应当认定涉案软件为商业秘密。王某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恒生某公司、恒生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提供给天骄某某韵公司使用,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恒生某公司、恒生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孙某某、沈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恒生某公司、恒生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并提供给天骄某某韵公司使用,其行为侵犯了恒生某公司、恒生某某公司的商业秘密。天骄某某韵公司明知王某某、孙某某、沈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