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合法使用(北京唐青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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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业秘密的合法使用——大连BR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与大连FY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纠纷上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2)民申字第820号、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9)辽民三终字第117号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理律师事务所唐青林主编的《商业秘密百案评析与保密体系建设指南》(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刑事案件,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曾代理多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并获胜诉判决,专业论文曾发表在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主编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案情要旨

2、商业秘密是由权利人采取合理的措施加以保密使用的,只要权利人是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该信息,均可以并行使用。商业秘密的“合法来源”主要有以下四种方式:独立开发取得;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权利人自己泄密;合法受让或被许可而获得商业秘密。 基本案情FY公司成立于2001年3月,主营设计、制造复合材料轴承产品及加工机械零部件。其在经营过程中,与中国第一重型机械集团大连加氢反应器制造有限公司(简称“一重加氢公司”)建立了比较稳定、长期的交易关系,积累了客户一重加氢公司的经营信息,内容包括:1、客户信息资料表,记载一重加氢公司的名称、地址、开户行帐行、税号、产品

3、交易价格、交易方式,需求特点及业务联系人的相关情况等资料;2、自2004年8月至2008年8月,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的11份滑板、轴承等产品购销合同,合同约定了具体的交易产品、需求数量、价格政策、结算方式、供货方式等内容;3、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往来业务信函及传真。2003年2月,FY公司制定了《大连FY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保密制度》(以下简称《保密制度》)。  BR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31日,系一家经营复合材料、复合材料轴承、模具零件及机械零部件加工的有限责任公司。BR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凯原为FY公司技术部经理,BR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李

4、振海原为FY公司销售人员,在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的11份滑板、轴承等产品购销合同中,2004年9月,王凯曾代表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过一份购销合同,2005年1月、10月,李振海代表FY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过两份购销合同。上述二人在尚未从FY公司离职的情况下,先于2005年5月31日与王凯妻子李丹及王凯岳母刘桂琴投资设立了与FY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的BR公司,随后李振海及王凯分别于2005年9月、12月从FY公司离职,到BR公司任职经理、副经理。2007年5月至2008年5月间,王凯及李振海代表BR公司与一重加氢公司签订9份滑板、轴承等产

5、品购销合同,累计金额652,100元。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认为:FY公司所主张包括一重加氢公司的经营信息,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经费才能形成和获得,其他同类经营者不能从公共渠道轻易获得;FY公司对涉案信息制定了《保密制度》等相关保密措施,故FY公司的一重加氢公司客户资料属于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李振海、王凯利用其掌握客户名单的有利条件与王凯亲属合办BR公司,向FY公司的客户销售与FY公司相同的产品,披露并使用FY公司的客户经营信息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权行为;BR公司明知李振海、王凯的侵权行为,仍对相关信息加以使用,构成对

6、FY公司商业秘密的侵害。原审法院依法判决:大连BR复合材料有限公司停止使用大连FY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客户名单的侵权行为,并赔偿大连FY复合材料轴承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18万元。BR公司不服,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基本属实,但认定FY公司于2003年制定了保密制度缺少证据支持。另查明:被上诉人FY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需方信息资料》形成于2008年;一重加氢公司在确定某个企业为其供货商之前,需要对该公司进行评价调查,符合标准的企业方能成为该公司的合格供货方。2007年2月,上诉人BR公司经过一重加氢公司的

7、能力评价调查后,成为一重加氢公司的合格供货商;一重加氢公司自2002年起对10万元以上的项目采用招投标的方式进行采购,对于10万元以下的项目采用传真或网上报价的方式进行采购,相关信息通过向一重加氢公司咨询即可获得。法院认为,本案系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件。FY公司提交的证明其商业秘密的载体为《需方信息资料》是FY公司商业秘密的主要载体,其上记载的一重加氢公司名称、地址、开户行账号和税号可以从其他公开渠道获得,需方主要特点无需付出一定代价即可容易获得,因此这些内容均不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需方联系人相关资料需要花费相当的时间和经费才能形成和获得,其他同

8、类经营者不能从公共渠道轻易获得,因此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条件。但是,该《需方信息资料》形成于2008年,而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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