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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6
《自然资源保护法案例分析》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课内实践:第一组请做:案例1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以下简称设计院)不服被告福建省地质矿产厅(以下简称地矿厅)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福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有开采地下热水的地热井两口。1994年5月4日,被告福建省地质矿产厅向其发出《关于开采地热必须办理采矿许可证的通知》,要求原告携带有关资料前来办理。7月18日,被告以原告无证开采为由向原告发出“限期办理采矿许可证通知书”,限接到通知书起3日内,向省地矿厅申办采矿登记手续,逾期将依法处理。原告对此未履行。被告于1994年7月27日
2、对原告作出“违反矿产资源法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原告“无采矿许可证开采地热”、“在限定期限采矿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违反了国务院《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的规定,并依据《暂行办法》第27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原告处5000元罚款。原告诉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地下水资源具有水资源和矿产资源的双重属性。地下水资源的勘查,适用〈矿产资源法〉和本细则;地下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适用〈水法〉和有关的行政法规。”被告辩称:“地热是能源矿产,应当由矿产资源法、
3、实施细则和采矿登记办法调整。原告作为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才能采矿。被告依据采矿登记办法将原告作为行政管理相对人进行行政管理,是合法的。被告对原告两次发出通知后,原告仍不履行通知规定的义务,是违法行为,应当进行处罚。被告的行政处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并无不妥。法院应当依法维持该行政处罚决定。问:1、地下热水该由何种法律关系来调整?2、被告是否对地下热水开发利用管理监督享有行政职权?法律已经明确,地热作为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权后才能开采。勘查、开采地热的监督管理工作 采矿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行政处罚,规定由登记管
4、理机关给予。该办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被告地矿厅根据采矿登记办法的规定,以自己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对设计院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并无不当。第二组请做[案例2]1994年10月,张英杰通过现场拍卖会以2.4万元的价格获得了长春市二道区劝农山镇钱家村后荒山共12公顷林地50年的使用权,当时山上有自然林木6400株、人工林木2000株。1995年到1997年间,张英杰筹集资金6万余元栽植了樟子松2100株、果树3000株等大量林木。2004年l0月12日,生病在家的张英杰接到
5、护林员树被人盗伐的电话,拖着病体赶到林地。张英杰被眼前的景象惊呆了:到处是光秃秃的树桩和横七竖八倒下的残枝断干。用辛辛苦苦攒下的血汗钱来承包荒山植树造林,万没想到苦心栽下的林木却被人一夜之间无情地盗伐4000余株。承包者张英杰欲哭无泪。这些被砍伐的树木都是粗壮的好树,在损失最重的林地中间地带,整片整片的树木被锯断。张英杰粗略估算,被盗伐的林木中有1900多株自然生长10年以上的柞木,其余2100多株是各种幼树,共计4000余株,价值近6万元。【问题】(1)张英杰违反了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哪些规定?(2)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做出怎样的处理?
6、[法律分析]本罪是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和秘密的方法砍伐国家、集体或者他人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行为。1.本罪的基本特征。第一,犯罪客体是公民对森林的环境保护权益和国家对森林资源的管理秩序,以及国家、集体或者个人对森林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树木。第二,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秘密的方法砍伐大量的不属于自己的树木占为己有的行为。第三,犯罪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其占为己有的目的。第四,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2.对本罪的刑罚。分为三个档次:“数量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7、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从上述的规定可知,新《刑法》以“数量较大”等代替原《刑法》的“情节较重”等三个情节;以三个量刑档次代替单一的量刑档次,使其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也更能体现“罪刑相当”原则,可算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对“数量特别巨大”的盗伐林木罪的刑罚,却由原《刑法》和《关于严惩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的规定,即对其“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降为新《刑法》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这种修改显然不妥。因为盗伐林木罪与盗窃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因犯罪对象的不同而“差距很大”,相反,森林的生态效益其价值却远远超过森林作为木材的经济价值。值得指出的是,新《刑法》第264条对“数量特别巨大”的盗窃罪仍然保留了死刑,而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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