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追权的法律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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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 商 研 究2003年第2期(总第94期)紧追权的法律适用余 民 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  北京 100872)摘要:紧追权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追逐以拿捕的权利。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法律、规章是导致沿海国紧追的合理依据。紧追的开始不仅要求外国船舶必须实际位于沿海国管辖海域内,而且还要求在外国船舶视听所及的距离内发出视觉或听觉的停驶信号。沿海国的追逐必须是“紧追的”和“继续的”,紧追权只能由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以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行使。我国应制定相关法律对紧追权的

2、行使做出统一、明确的规定。关键词:紧追权  沿海国  领海  违法行为  必要且合理的武力原则紧追权作为一项国际法规则,各国对这项规则本身是没有争议的,但紧追权行使的确切范围并不像表述该规则的白纸黑字那样清楚。这些含混和不明确很可能妨碍沿海国执法权的有效实施或引起有关国家间不必要的争端。在沿海国需要保护的海洋权益越来越突出、加强海上执法权日益重要的情况下,厘清紧追权的“灰色区域”也显得更加必要。本文主要分析紧追权的法律性质,紧追的依据、开始、继续和终止以及紧追权与使用武力的关系,最后是对我国法律中有关紧追权问题的简要评论。一、紧追权的法律性质①紧追权

3、一般是指沿海国对违反其法律和规章并从其管辖海域逃向公海的外国船舶进行②追逐以拿捕的权利。这项权利与普通法上的“即追权”有一定的渊源关系,通过19世纪的国家实践发展成为一项国际习惯法规则。1958年《公海公约》首次确认了紧追权及其相关规则,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重申了该规则并进一步扩大了它的适用范围。紧追权实际上是沿海国在其管辖海域内已经开始的管辖权在公海的继续或延伸。它与公海自由和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是相背离的。国际法之所以允许它存在,是因为这项权利对国际社会、特别是对沿海国具有重大利益,能保障沿海国对逃往公海的违法外国船舶

4、有效地执行其法律、规章。而在公海上,如果没有紧追权,该国就无法合法地行使其执行管辖权。因此,紧追权是船旗国专属管辖规则的例外,是一种必要权利,被追逐船舶不得援引公海自由与船旗国专属管辖来对抗紧追和拿捕。紧追权是对违法船舶本身行使管辖权,这与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和民事管辖权有所不同。如果是对外国船舶上的人或事件行使管辖权,一般不能超越领海界限,除非发生归因情况。因此,如果一个罪犯偷偷溜进一艘外国船舶,该船舶·93·是不能被追逐到公海以逮捕该罪犯的。二、紧追的依据(一)违反沿海国法律、规章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法律、规章是导致沿海国紧追的合理依据。

5、《公约》第111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主管当局有充分理由认为外国船舶违反该国法律和规章时:,可对该外国船舶进行紧追。”这里引起紧追的合法理由是与沿海国在特定海域的立法权相联系的。沿海国各管辖海域的法律地位不尽相同,因而其立法权也有区别,由此引起紧追的理由也有差别。非领土性违法的种类明显地要比领土性违法的种类更加有限。在内水,沿海国具有完全立法权。在领海,沿海国的立法权要受外国船舶无害通过权的限制。而在群岛水域,则要受传统捕鱼权、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的限制。在毗连区和其他非领土性管辖区域,沿海国的立法权更受限制。因此,只有在外国船舶违反沿海国按照国

6、际法制定的适用于其特定管辖区域的法律、规章时才引起紧追;否则紧追是非法的。在1999年“塞加号”案中,国际海洋法法庭就裁定,几内亚将其海关法适用于包括专属经济区之一部分的海关区是违反《公约》的“塞加号”并没有;③违反按照《公约》可适用的几内亚法律和规章,因此几内亚行使紧追权没有法律根据。引起紧追的违法行为的范围是什么?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度的要求?是否可以对试图违法行为、先前违法行为或个人违法行为进行紧追?这些在《公约》中是不清楚的。有一种观点认为,对外国船舶的轻微违法行为不应进行紧追。奥康奈尔认为,因为轻微违法行为而进行紧追,其结果等同于限制航行自由,

7、那将是过分行使权力。他为此提出“《公海公约》第,23条似④乎应纳入某种质的观念”。罗兰德指出,虽然国际法并没有将紧追权的行使严格地限于严重违反当地法律的行为,但根据国际礼让和善意原则,对无害的或轻微的违法行为不应行使该权利,因为这样做符合沿海国的最大利益。一个对其他国家行为不友好、无充分理由就追逐他国⑤船舶的国家很可能发现本国商船将遭受权利滥用的相同命运。上述看法是有疑问的。虽然航行自由原则适用于公海,但不适用于内水和领海。即使在专属经济区,其他国家享有的航行自由也不等同于公海航行自由。因此,对在沿海国管辖水域内发生的轻微违法行为进行紧追并不违反自由

8、航行原则。国际礼让毕竟不是对国家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一国基于礼让和善意对无害的或轻微的违法船舶的不作为只是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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