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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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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物权【本章学习目标】1.理解掌握物权的基本理论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2.重点掌握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法律规则;3.能够熟练地运用物权基本理论解决公安执法中的实际问题。第一节物权概述【引例】张某带三幅自己家传字画坐火车到北京,欲找专家鉴定其价值。在火车上铁路公安人员以倒卖文物为名,将该字画予以行政扣押。张某当天被放,但只被退还两幅字画。另一幅字画被有关公安人员违法出售,且无法追回。张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公安机关处罚违法并请求归还另一幅字画或赔偿10万元。【问题】1.物权的概念与特征2.物权的分类
2、与效力3.物权法的基本原则4.物权变动与保护一、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其他权利相比较,具有以下特征:1.物权是绝对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主体。2、物权的客体是特定的独立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1)须为特定物。(2)须为独立物。(3)不限于有体物。(4)须存在于人体外部。从人体中分离出来组织、器官等,也可成为物权的客体。此外,为
3、人力所能支配控制、能满足人的需求是物作为物权客体的最基本的要求。3、物权是以对物的支配并享受利益为内容。对物进行支配,不是物权的目的而是实现物权的手段,物权权利主体的目的在于通过对物的直接管领支配进而取得或享有利益。394、物权具有排他性。这种排他性一方面是指物权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另一方面是指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例如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设立两个所有权和用益物权,在同一物上,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二、物权的种类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是由法律规定的。物权法定的原则是
4、由物权的性质决定的。依据不同标准物权可以分为:1.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他物权是指所有权以外的物权。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他物权在内容上是不完全的、受限制的,又称为“限制物权”。他物权人一般只能对标的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和所有人的授权,不得行使处分权。并且他物权的权能不能超越所有权的权能内容。与所有权不同,他物权一般都有时间限制的。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等。
5、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两者区分的意义在于: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所以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而担保物权是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还具有物上代位性,即当担保物权的标的物转化为价值形态时,担保物权就以变形物为客体。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房屋典权、国有土地的使用权、不动产的抵押权等。动产物权包
6、括动产所有权、留置权、质押权、动产的抵押权等。区分意义在于:二者在取得方法、成立要件和效力方面存在着-些区别。动产物权一般以标的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要件,而不动产物权则是以依法登记为要件。三、物权的效力物权效力是指物权基于对物的支配权性质而产生的特定保障力或特殊法律效力。因而物权具有以下特殊的效力。391.排他效力。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内容相同的物权之间具有相互排斥性,即在同一物上不容同一性质或同一内容的两种以上物权并存。物权的排他性并不是什么物权都相互排斥,以下几种情形数个物权可以存在于同一物上:数个内容相
7、同的地役权;所有权与定限物权(他物权);不以占有为内容的数个物权也是可以共存的。2.优先效力。物权的优先效力,亦称物权的优先权,指同一标的物上有数个利益相互冲突的权利并存时,具有较强效力的权利排斥或先于效力较弱的权利得到实现。物权的优先效力表现为:(1)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其主要情形有二:一是物权破除债权。二是物权对债权的优先受偿权。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就担保物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清偿,当企业破产时担保物权人享有别除权。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一是买卖不破租赁。二是基于社会公益或政策的缘由,法律规定某些物权不
8、得享有优先次序。如先设定的抵押权不得优先于船长、船员的工资等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等费用的给付请求权。(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一方面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另一方面先成立的物权具有排斥后成立的物权的效力。3.追及效力。物权的追及效力,又称物权的“追及权”,指物权成立后,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落入何人之手,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物权人均可追及至物之所在行使物权的法律效力。物权的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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