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物权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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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物权法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物与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占有物权变动物权的民法保护物的概念与种类物: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体和自然力,具有客观物质性、可支配性物是物权的客体,但物权的客体不限于物,还包括权利。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动产与不动产动产:能够移动并且不致损害价值的物不动产: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则会损害价值的物,如土地、房屋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意义在于:1、流通性和范围有区别。不动产中除土地、公路、铁路等为禁止流通物外,其他多为限制流通物;动产中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大部分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

2、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3、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而因动产发生的纠纷。诉讼管辖的人民法院的确定则较灵活。特定物与种类物特定物:具有独立特征或被权利人指定,不能以它物替代的物。包括独一无二的物和从一类物中指定而特定化的物种类物: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如级别、价格相同的大米等。区分两者的意义在于: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2、物意外灭失时的法律后果不同: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可以免除

3、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不能免除其交付义务,义务人仍应交付同类物。主物与从物主物是指独立存在、与其他独立物结合使用,并在其中发挥主要效用的物在两个独立物结合使用中处于附属地位、起辅助和配合作用的是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原物与孳息原物:依其自然属性或法律规定产生新物的物,如产生幼畜的母畜、带来利息的存款等。孳息:物或者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

4、的,按照约定。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标的物在交付之前产生的孳息,归出卖人所有,交付之后产生的孳息,归买受人所有。物权及其特征物权: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对世性)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排他性)物权的分类所有权(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用益物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价值。2、用益物权一定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而担保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3、用益物权除地役权

5、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权则都是从物权,即需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平等保护原则: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享有的物权在受到侵害以后,应当受到物权法的平等保护。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种类法定、物权内容法定。一物一权原则:一个所有权的客体仅为一个独立物。一个独立物上只能存在一个所有权(但可以有多个其他物权)公示原则:物权的权利状态必须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使第三人在物权变动时,知道权利状态,维护交易安全。公信原则:当物权依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公示,即使该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存在瑕疵,对信赖该物权存在并已从事物权交易的人,法律承认其法律效果以

6、保护交易安全。“占有”的概念民事主体对物进行管领而形成的事实状态。不管主体对物的管领是否具备据为已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且主观上有占有的意思就可以构成物权法所称的占有。占有的标的物只能是物,对于物之外的财产权只能成立准占有,不能成立占有。法律研究占有,是为了维持社会秩序,对占有进行合法权利的推定,并保护占有人的占有诉权。占有及其法律适用占有权是所有权的重要权能占有是一些他物权成立的前提(如占有是质押权与留置权的成立前提)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占有制度的适用,只

7、有在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下,才能适用物权法占有编的规定。占有的种类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称为自主占有,而其他的占有就叫做他主占有。(该物是否真正属于自己所有不在考虑的范围)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前者指直接对物对物进行事实上的管领的控制,后者指并不直接占有某物,但因为可以依据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对某物人享有返还占有请求权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前者指基于法律或合同的规定而享有对某物进行占有的权利,后者则指没有权源的占有,如不当得利人对标的物的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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