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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5
《颍州区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颍州区商务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行政处罚共8项(一)项目名称:酒类经营者违规经营的处罚1、子项(1)未按规定办理备案.变更手续的处罚;(2)未按规定落实随附单及相关单证制度的处罚;(3)未按规定销售散装酒和储运酒类商品的处罚;(4)违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规定的处罚;(5)从事禁止批发、零售、储运酒类商品的处罚;(6)不配合商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2、实施依据(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
2、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酒类经营者处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向社会公布;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向社会公告”;(3)《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九条:“违反
3、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两千元以下罚款”;(5)《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会同有关部门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工商
4、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及侵犯商标专用权的,移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处理;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移送相关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3、处罚对象违反《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的颍州区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4、前置条件无6、调整意见无7、责任事项(1)前期监查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5、在有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对在酒类流通中的违规经营行为,予以审查。(2)调查阶段责任:在执法检查过程中或在有证据、接到举报进行调查的过程中,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审理调查结果,对案件违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作出
6、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时人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7)执行阶段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相应的行政处罚。(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责任事项依据(1)《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酒类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7、”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有权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2)-1《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早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调查或者检查,不得阻挠。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2)-2《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二十二条“商务主管部门在监督管理时,应出示有效证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在有
8、证据或接到举报等情况下,执法人员可以查阅账册或抽取样品。抽取样品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有效凭证。商务主管部门有义务为当事人保守商业秘密。”(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4)《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5)《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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