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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1-04
《颍州区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颍州区教育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一、行政审批共1项(一)项目名称:社会力量办学许可1、子项:(1)高中阶段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2)非学历教育机构的举办、分立、合并、变更、终止审批。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
2、部门备案。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2)《安徽省审批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申请举办幼儿、小学和其他非学历培训机构,由县(市、区)级人民政府教育行
3、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艺术、体育、武术、卫生等专业性较强的培训机构,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批,报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3、实施对象:申请举办民办教育机构的社会组织或公民4、前置条件:无5、承办机构:区教育局成教办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依法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对材料进行初审,组织专家委员会考察、评审、论证,提出咨询意见。(3)决定责任:对设立高中阶段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及其他文
4、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机构的申请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不予审批的应告知理由。(4)送达责任:制作转报文书或许可文书,按时送达,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不定期检查,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8、追责情形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1)对符合申报要求的申请不予受理、许可的;(2)将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拟设学校报请审批的;(3)超过法定期限或者擅自增设、变更审批程序或审批条件实施行政许可的;(4)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5、的;(5)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6)在审批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二、行政处罚共7项(一)项目名称: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处罚1、子项:无2、实施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
6、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2)《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第十八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撤销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五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处罚:(一)弄虚作假或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教师,永久丧失教师资格。上述被剥夺教师资格教师的教师资格证书应由教育行政部门收缴。3、实施对象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公民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4、前置条件:无5、
7、承办机构:区教育局人力资源股6、收费标准及依据:无7、责任事项(1)立案责任:发现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涉嫌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及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行为,经初核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8、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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