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_程序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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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被告人的证明责任【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公诉案件及H诉案件的证明责任分别由检察机关及白诉人承担,但被告人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在刑事诉讼屮,控方要对犯罪构成要件承担证明责任,被吿人无需对否认犯罪构成要件的消极抗辩承担证明责任,但需要对积极抗辩事由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还要承担法律推定所转移的证明责任。推定在证明意义上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了修正,并转移部分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明责任。推定只能由刑法、刑事诉讼法或同位阶的其它法律创设。推定的设置必须遵循期待可能性原则。事实推定本质上就是推

2、论,不得以事实推定转移任何证明责任。【关键词】犯罪构成要件,积极抗辩事由,消极抗辩事由,推定,推论新《刑事诉讼法》增设第49条:“公诉案件屮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H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H诉人承担。”这一-条款是对我国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明确规定。按照全国人人法工委刑法室的说明,虽然1979年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未对证明责任问题作出规定,但实践中总的來说都是按照人民检察院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來执行的。不过在少数案件小,也存在一些分歧,如1996年刑诉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

3、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的表述就引起一些误解,有的司法人员对丁•被告人或其辩护人的辩护理由,要求其口行调查取证。此次刑诉法修改为了进一步明确举证责任,增加了举证责任承担的规定。[1]对于刑诉法新增的证明责任条款,学界一般都十分认同,普遍认为这一规定反映了刑事诉讼规律和法治国家的通例,也契合我国刑事政策的精神和司法实际情况。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了一些理论疑问。[2]实际上,我国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以及对与之密切相关的推定问题的研究还处于起

4、步阶段,学界目前己有的研究往往是直接套用英美法理论或人陆法理论进行论述,而与我国的立法及实践相去其远。其小,关于在我国刑事被告人是否应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尤其值得研究,对于这-问题,在修改刑诉法Z前就存在很多争议,然而此次新刑诉法以及新的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屮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均并未涉及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而如果不从法理上厘清被告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承担何种证明责任,在实务中面对复杂的具体案件时,司法人员就会感到无所适从,因此,从我国的立法及

5、实践出发,以法律解释及法理分析为主要方法,对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进行探讨,对于完善我国的刑事证明责任理论來说是非常重要的学术任务。一、刑事被告人是否承担证明责任[3]我国的刑事被告人究竞是否承担证明责任,以及承担何种证明责任,是学术界探讨己久的话题。主流学说认为被告人--般不承担证明责任,但刑法屮巨额财产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罪除外,[4]也有部分学者认为只有巨额财产來源不明罪是例外。[5]此外,还有学者认为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不限于巨额财产來源不明罪和非法持有罪,还应包括如下儿项:一•是不在犯罪现

6、场的事实;二是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或者未成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事实;三是具有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的事实;四是推翻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6]根据该学者的观点,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较为广泛,和英美法系国家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范围近乎相同,实际上是对英美法理论的直接复制。从这些争议來看,我国学界对被告人证明责任问题的研究,并没冇形成完整并被广为接受的理论,无论哪种主张,其说理和论证都并不充分,没冇结合证据法理和法律规范对其主张进行充分证明,而是或直接根据法律规定进行简单解释,或直接将国外理论套川于

7、中国实践,这都无助于对此理论问题的澄清。要探讨刑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问题,首先要从法律解释角度,分析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让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是否冇法律依据。在2011年8刀公布的刑诉法修」E案草案中,证明责任条款是第48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冇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冇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但在后來的正式修正案中,就删除了“但是,法律另冇规定的除外”这一但书。对于这个但书的删除,冇学者认为不仅是必要的,而H•也使授终通过的法律规定更加科学。因为根据

8、国际社会公认的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都是由控诉一方承担的,对此并不存在任何例外。[7]那么,在刑事诉讼法修正过程屮,立法者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一但书删除,是否意味看被告人在任何情况卜-都不承担证明责任呢?笔者认为,不能作如此解释。新《刑事诉讼法》第49条规定为“公诉案件中被告人冇罪的举证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冇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按照立法所使用的语句,草案中“法律另冇规定的除外”所针对的是“冇罪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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