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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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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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刑事被告人证明责任证明责任包括证明冇罪的责任和证明无罪的责任,被告方不承担证明有罪的责任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在某些特殊情况下,被告方仍要承担提出证据证明自己无罪的局部责任,这在许多诉讼制度和证据法发达的国家和地区成为普遍认可的实践。我国对此应予以借鉴,它符合诉讼合理主义的要求,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证明责任的分配是指证明被告人有罪、无罪或其他与犯罪有关的特定事项的责任如何在有关机关和个人Z间进行配置的问题。科学合理地分配证明责任不仅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权利,而一且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和诉讼证明任务的完成

2、以及刑事政策的实现。一般认为,刑事证明责任的分配远非民事证明责任那么复杂,其证明责任分配理论也相对简单。一、特定情况下被告人承担证明责任的理论依据将部分或局部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是基于以下原因:(一)刑事政策的原因一般由实体法作岀特别规定,体现立法者严厉打击某种犯罪的意图,通过对证明规则的改变加大对该类犯罪的打击力度。从国际范围看,随着贪污、受贿、贩毒和有组织犯罪的猖獗,其社会危害越来越严重,各国政府深感头痛和忧虑,纷纷采取各种措施预防和控制该类犯罪。其中在成文法中将证明责任分配给被告方承担不失为一

3、种有效办法,目的在于严厉惩治官员的经济犯罪和危害较大的有组织犯罪O(二)证明的难易刑事诉讼的目的是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二者应当并重。而要实现这一目的就必须通过证据來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按照司法正义的当然要求,公诉机关不仅耍证明犯罪构成耍件的各项事实,而且还应当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但在很多情况下完全山公诉人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情况不仅非常困难,而口实际上使刑事诉讼无法有效地进行。由被告人对其有利的情况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是必要的,因为被告人为此所遇到的困难远远小于公诉人的I木I难,完全由公诉人承担一切举

4、证责任对司法正义和司法效率都不利。在证明责任制度中,这就要求在无损于公正审判的前提下尽可能地山更易于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即当被告人证明自己无罪显然易于控方证明被告人有罪时,被告人并不能绝对地免除举证责任。在司法实践中,有些情况只有被告人本人了解,只有被告人易于接触证据来源。而检察官和侦查官是不可能办到或难以证明的,因而将这些问题的证明责任置丁•被告方是合理的。例如,占有毒品罪的指控,法律只耍求起诉方证明被告人占有吗啡粉末,其指控即可成立。法律不要求起诉方提供被告人不具有他可占有毒品的有效处方

5、,其理由是,检察官要到每个诊所了解每位有关大夫出具的全部处方,工作量太大,难以办到,而被告人证明他具冇一张占冇吗啡的冇效处方,却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因此法律将证明责任置于被告方。如果在被告人易于取得证据和证据在其控制或掌握之下时,仍要控方承担证明责任,不免强人所难,有失诉讼公平Z理念。(三)诉讼效率刑事证明活动的价值是多元的,它不仅要追求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也耍讲究效益和效率。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对某些案件中某些事实和情节的证明,公安、检察机关可能耗费极大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耗时多日,倒不如被告人轻易地提

6、供一个证据,如上面提到的英国关于提供吗啡处方的案件。任何案件都不可能旷日持久地进行下去,“迟来的正义为非正义”。二、我国刑事诉讼中被告人应当承担证明责任的情形在我国,由控诉方承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被告人不承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是一项原则,但不是绝对的。在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下,被告人仍要对特定事项承担局部的证明责任,这种证明责任主要是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由于公诉案件中的刑事被告人在追诉过程中明显处于不利地位,在绝大多数公诉案件中证明责任无疑都应该主要山控方承担。但是,认为公诉案件刑事被告人绝对不负证

7、明责任,这既不符合诉讼合理主义的要求,同时也无法解释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实际情况。事实上,刑事被告人不仅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屮负冇证明自己无罪的责任,而且在其他案件中和对某些程序性问题上也有可能承担证明责任。(-)被告人对某些积极抗辩事山应当承担证明责任一提到被告人的抗辩,我们很自然地会想到辩护和解释,在大多数情况下,被告人的辩护和辩解是他们的一项权利,具有权利性质。但在有些情况下却不仅仅是一项权利,因为作为辩护权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如果放奔的话并不必然承受不利的诉讼后果。由于我国的控诉机关是对被告人有

8、利和不利的情况一律注意,即使被告人不行使辩护权,如果事实查明后,也可以对被告人作出有利的判决。而在有些情况下,被告人不辩解却会遭致不利甚至有罪的判决。这种情况就是,被告人针对控诉方的指控提出了新的主张,这一主张提出与否直接影响到罪与非罪或罪行轻重的认定,然而这一事实却并未被控方所掌握。对于此种情况,被告人如果不作抗辩,不提出新的主张,就可能会遭到有罪或罪重的判决。台湾学者认为,在构成要件事实已证明其存在之情况,一般认为得对违法性及有责性予以事实上推定,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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