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

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

ID:46528271

大小:373.76 KB

页数:5页

时间:2019-11-24

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_第1页
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_第2页
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_第3页
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_第4页
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_第5页
资源描述:

《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劳动关系lLABORRELATION涂伟,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专业在读博士,新疆师范大学法经学院讲师,德国不莱梅大学访问学者,电子邮箱:tuweiruc@sina.com,,本文为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新疆少数民族农民工的城市社会适应性问题研究”(11XJJC840002)资助。论我国产业行动的立法——基于德国的经验●涂伟内容摘要产业行动是集体谈判过程中由雇员或雇主一方以施加压力为目的的单方面引起正常工作安排暂时停止的活动。目前我国在全国各地广泛推广集体协商制度,这一制度的实施在

2、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律对产业行动的有效规制。本文通过对中国和德国在产业行动合法性方面的立法和实践进行比较,我国在判断产业行动合法性的法律规定、法律原则,具体形式方面都存在不足,应该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法律经验,不断完善产业行动立法,构建有效的集体劳动法律体系。关键词产业行动德国劳动法合法性联系前不久发生在东南沿海本田企业员工罢工事件,有学者认为我国劳动关系的市场化构建正处于个别劳动关系为主向集体劳动关系的转型过程中(常凯,2012)。为了保证经济的持续发展和社会的长久稳定,近几年在劳动关系领域已经

3、连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并已基本建立起一套比较完善的个体劳动法体系。相比而言,集体劳动法领域仍然是我国劳动立法的空白,尤其是对“劳动三权”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产业行动立法是集体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试图对产业行动的合法性判断进行梳理,为立法提供若干思考。不同学者对产业行动的定义并不相同。国际劳工组织(ILO)指出产业行动“如果合法,它包括罢工、闭厂等”。从广义上来说,常凯将其定义为“劳资关系双方当事人为了建立劳动关系或者改变劳动关系状况、实现其权利主张或者利益诉求,而集体采取的影响集体利益的,单

4、方面(暂时)停止正常工作活动或者不予对方合作,施加斗争压力的行动或者措施。”这一定义强调产业行动的特征在于集体的压力行动。从狭义上来看,撒拉芒(Salamon)认为产业行动是由雇员或者管理方造成的正常生产过程的暂时中断,其目的是在集体谈判关系中向对方施加压力。黄越钦把产业行动称为“劳动斗争”,他认为“劳资争议不是泛指一切纠纷、争执,而是劳工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以工会为主体进行集体交涉,为使这种交涉发生一定的压力,以有计划有组织的集体暂时不工作,并破坏生产秩序,以达成最后修订或重新缔结团体协约之行为。

5、”狭义的定义强调产业行动和集体谈判的关系,其中又以工会组织的罢工影响最大,也最为政府和社会关注。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立法,可以为我国未来的立法提供思路。德国集体劳动法发展较为完善,分别有《德国宪法》,《集体合同法》,《企业组织法》等重要法律保护企业雇员的集体劳权①。通过这些法律的有效规制,德国成功实现了劳资关系的稳定以及雇主和雇员企业内部的合作关系②对我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t参见沃尔夫冈多伊普勒所著的《德国雇员权益的维护》二主—个重要的证据就是相比于其他欧洲国家德国因为罢工而损失的工作目比

6、例很低。以2008年为例英国每1000名雇员一年损失的工作日为28天.法国107天,意大利526天:德国只有37天。具体数据参考国际劳工组织(ILO)数据库,http://laborstailoorg/STP/guest(2012115访问)。一、产业行动合法性的现实背景一般来说,产业行动发端于劳资争议或者产业冲突。劳资争议主要是指劳资双方在集体谈判过程中和集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矛盾(∞。普遍认为它具体分为利益争议和权利争议前者是指集体谈判过程中涉及劳动者经济利益的劳动争议,也就是说规制未来雇佣

7、条件的规则,而不涉及既定规则的解释和应用;后者是涉及规制雇佣条件的集体谈判或者法律规则的解释和应用,而不是针对未来的规则。德国的劳动法体系同样将劳资争议区分为上述两类,不同的争议通过不同的路径解决。关于利益分配的争议(一般涉及工作时间和薪酬)由集体合同的双方专门指派。在1946年通过了一部名为《联合委员会法案》的法律(AlliedControlCouncilAct)(简称KPG)。这部法律是关于劳资争议处理机制的,它给与工会和雇主组织自愿达成争议和解的绝对优先权。作为补充,只有在自愿达成和解的程序

8、不存在或者没有成功时,这部法案才提供额外的帮助促成双方达成一致。但是逐渐地,在KPG中确定的由国家权威作为自主自愿程序失败时的最后手段,在实践中不再发挥任何作用。而且,双方共同确定的联合劳动争议处理虽然在实践中被广泛的使用,也不能被过分地强调。因为大量的集体合同是由于自由集体谈判的结果,并不涉及任何争议处理程序。当第三方(比如仲裁机构)不能促使双方达成—个协议时,当事人唯一的压力工具就是产业行动。简言之,劳动关系的自主性给予德国产业行动以合法性。我国的劳动法体系中也并不存在一个关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