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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銜接的路徑探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銜接的路徑探尋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銜接的路徑探尋【內容提要】加強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的溝通和銜接,是當前進一步發展和開拓人民調解工作的時代要求。本文試圖對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的銜接的方式、方法做粗淺的探討,詳細論述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調解書效力的銜接問題。筆者認為,在當前的實際情況下,應著力提升人民調解協議書的約束力,實現人民調解協議書與法院調解書的效力銜接,從而進一步降低調解成本,提高調解成功率,更充分地發揮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作用。【關鍵詞】人民調解法院調解銜
2、接調解是各國解決民事糾紛的三大制度之一,尤其是在我國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的人民調解在處理居民之間的民事糾紛中占有重要地位。這不僅在於我國傳統法律文化中講究和諧精神與協調一致⑴,人們有“厭訴”心理,發生糾紛時往往更多地求助於調解;而且從現實的層面上,調解不僅有利於人民內部矛盾的迅速解決,並且有利於減輕法院的訴累。然而,人民調解委員會主持下達成的調解協議書沒有法律上的強制約束力,一方當事人一旦反悔,調解協議書就成為一紙空文,這不僅是對社會資源的一種巨大浪費。無疑,這樣的制度不僅是不公平的,特別是與當下社會要求建立一個信用
3、社會是背道而馳的,十分不利於建立一個良性的市場經濟體制與環境。因此,人民調解工作與法院調解工作加強溝通協調,采取優勢互補,是發展人民調解工作的時代要求,是拓寬和完善調解制度的積極路徑。一、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關系(一)二者作為調解的共性仁非對抗性和平協商,有利於減少當事人的對抗,和平解決糾紛。2、程序簡便快速,減少解決糾紛的時間和成本。3、可以適當參考援引地方習慣、道德、人情等社會規范,緩和法律與本土實際情況的矛盾,做到合情、合理。4、在法律法規規定不明確的情況下,合理快捷解決糾紛。5、維護社會穩定,培養公眾誠信的
4、道德I,增加社會凝聚力,緩和社會轉型過程的矛盾和沖突。6、調解的非對抗性和數額上的讓步有利於義務人自覺履行義務,高效、徹底的解決糾紛。(二)人民調解的優勢(相對於法院調解而言)1、人民調解的程序更為簡便、快速且不收費,可就地就近解決糾紛,大大減少當事人的時間和成本。2、人民調解方式靈活,更易促成雙方當事人的和解。3、參與人民調解主體的廣泛性,可利用的促成和解的資源的多樣性,如親情、鄉情、人情等,均可促成和解的達成。(三)人民調解的缺陷(相對於法院調解而言)仁多數調解人員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政策和業務水平欠缺,不能適應
5、當前調解工作的需要。2、調解有時缺乏規范性和專業性,不能做到依法調解,難以讓雙方當事人心服口服。3、由於調解協議不具有強制執行力,使得糾紛解決有時不具有徹底性。二、二者銜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隨著改革和發展的不斷深入,人們的思想觀念、價值觀念和相互之間的利益關系發生很大變化,各種矛盾突出、多發、復雜。面對新時期出現的大量人民內部矛盾,我們應當加強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的銜接,進一步提高人民調解的成功率,降低投入人民調解的成本,迅速、徹底地把矛盾消滅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以適應當前市場經濟發展的快節奏,真正達到人民調解與法
6、院調解工作的良性互動,從而提高大調解的公信力,開創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局面。我們應以黨的十六大精神、“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的發展觀為指導,通過多種形式,組織司法幹警與法院工作人員認真學習並深刻認識當前人民調解和法院調解銜接的理論實質,尤其是學習最高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以及實施意見,澄清模糊思想觀念,進一步提高對人民調解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堅持從新形勢下社會矛盾糾紛的特點出發,積極推動二者的有效銜接本土資源”和“法律資源”的充分整合、相互支持的工作機制的形成,將法律的正確適用與化解矛盾、
7、促進社會穩定結合起來,進一步強化法院的糾紛解決功能。從堅持司法為民宗旨、落實公正與效率主題的高度,進一步消除影響法院調解、人民調解指導工作的主客觀制約因素,重視發揮調解程序簡約、成本較低、便於執行的優勢和人民調解信息靈、反應快、情況明的優勢,力求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三、二者銜接的條文依據《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第38條規定:“對當事人因對方不履行調解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又反悔,起訴到人民法院的民事案件,原承辦該糾紛調解的人民調解委員會應當配合人民法院對該案件的審判工作。”《人民調解工作若幹規定》第
8、39條第2款規定「各級司法行政機關在指導工作中,應當加強與人民與人民法院的協調與配另外,《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人民調解協議書的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等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中均有類似的規定。這些法律條文實質上反映瞭人民調解與法院調解工作溝通、銜接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是二者銜接的制度要求。、二者銜接的路徑選擇成立依托法庭指導組織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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