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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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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劳动规章若干法律问题探析学生姓名:郝晓艳指导教师:王士亨内容提要:金业劳动规章是金业自治的重要手段,也是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z—,作为企业内部管理的“宪法”,它对员工的行为有着引导、评价、教育功能。本文从劳动规章的基本涵义入手,分析了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法律性质,为研究相关法律问题奠定了基础。在现有法律框架内从劳动规章的制定主体、内容、责任、民主制定程序等方面完善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的相关立法,从而有效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关键词:劳动规章劳动合同立法模式法律问题引言企业劳动规章涉及到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各个方面,内容十分丰富。其本身就体现着一种复杂的社会关系,对劳资双
2、方影响甚巨,与社会上大多数人都息息相关,对我们的工作生活冇着重要的影响。作为即将走上毕业岗位上的我们,很有必要了解和熟悉金业劳动规章的相关法律制度,知悉其基木内容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并就我国相关立法及其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以期探讨如何健全和完善我国企业内部的劳动规章法律制度。一、企业劳动规章的法理分析(一)企业劳动规章的内涵和特点我国人陆学者普遍认为,“用人单位劳动规章是指用人单位①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过程与进行劳动管理的行为规则和章程。”⑴我国台湾学者王能君认为:“雇佣多数劳工的雇主,为了提升人事经营Z效率,冇必要统一设
3、定工资、工作时间等劳动条件,同时也须明文规定劳工应遵守之服务纪律。此种劳工须共同遵循之规范,即为工作规则。”⑵1959年国际劳工组织特别委员会的一份报告将“劳动规章”定义为:“企业界対工作规则、金业规程、服务规则、就业规范、职场纪律的统称,供企业的全体从业人,专对或主要对就业中从业人员的行动冇关的各种规则。”⑶学界通说认为,劳动规章包含以下四个特点:其一,劳动规章专门约束单位内部劳动关系,重在规范劳动行为。其二,劳动规章的实施范围仅限木单位内部,不能规范其他单位劳动者。其三,劳动规章的制定依据必须合法。其四,劳动规章是用工自主权和劳动者民主参与权相结合的产物。总Z,所谓金业劳动规章,是指
4、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在本单位实施的组织劳动和进行生产经营管理的制度。也称为内部劳动规则,厂规厂纪。规章制度内容主要包括: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就医、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制定规章制度,既是用人单位的权利,乂是其义务。(二)企业劳动规章法律性质Z分析从事交易活动的市场主体受到的法律约束主要有两种,一是以本人同意为基础的契约规范的约束,另一•个是与当事人意志无关、具有强制性的法律规范的约束。因此,企业劳动规章的法律性质问题,也主要是存在着“契约规范说”与“法律规范说”两种观点,这特别表现在口本与我国台湾本文所指的企业、用人单位表示同一意思。地区的劳动法理论
5、屮;此外还有“根据二分说”与“集体合意说”等折衷观点。1、契约规范说契约规范说认为,劳动者对劳动规章制度内容的同意,事实上多数体现为默示同意或录川时的概括同意,而后成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的一部分,进而具冇法律约束力。根据对契约规范说的不同认识,该说乂可分为纯粹契约说、事实上习惯说、劳动合同附件说。违反劳动规章同时构成违约,严重的充分尊重劳动关系双方的自主选择。纯粹契约说认为,企业劳动规章的效力来自于劳动合同,将导致劳动合同的解除。此说引入了民法上的意思自治理论,但似乎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不够。社会法的调整对象是在社会活动中,社会弱势群体所为的涉及社会利益的关系,而劳动法律关系首当其
6、冲成为社会法的规制对彖。在社会法领域,面对强势和弱势的明显反差,我们是否仍然要固守蝴蝶的B由王国而主张契约的绝对H由,这是一个立法价值衡量与取舍的问题。平等的主体经过双向选择签订劳动合同,在合同缔结后就已不符合典型意义的双方平等的合同了,劳动者处于明显弱势的地位。此学说过分强调合意的地位,但无法回答现实屮为什么大量的劳动规章制度并不是以契约的形式存在的。事实上习惯说认为,劳动规章制度无非是一种用人单位基于经济、社会地位,采纳各个劳动合同的共同内容,加以体系化、定型化而形成的事实上的存在,充其量仅冇事实上习惯的法律效力。“从法理上看,习惯乃是为不同阶级或各种群体所普遍遵守的行动习惯或行为模
7、式。”⑷可见,劳动规章制度的特点与法学理论上的习惯不相符合。劳动合同附件说认为,劳动规章是劳动合同的附件,又称格式合同,与劳动合同一同调整劳动关系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持此观点的代表学者冇台湾的杨通轩先生和大陆的董保华先生。“劳动规章是劳动合同的一部分,劳动合同既已成立,内部劳动规章作为劳动合同的附合契约只要合法同样具有效力。”⑸劳动规章的附合化是劳动合同附合化的一个方面。“劳动规章由用人单位单方面制定,从而充分发挥用人单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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