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招标与合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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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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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项目:一种在规定的时间内山专门组织起來的人员完成的一次性工作2、项目后评价:是指已经完成的项目的目的,执行过程、效益、作用和影响进行的系统客观的分析,通过项口活动的检查的检查总结,确定项ri预期的目标是否达到项口是否合理有效、项目的主要指标是否实现。3、招标:是指招标人事前公布工程、货物或服务等发包业务的相关条件和要求,通过发布广告或发出邀请函等形式召集自愿参加竟争者投标,來评选办法选定承包商的市场交易活动。4、投标:是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出完成发包业务的办法、措施和报价,竞争取得业务承包权的活动。5、招标代理:是指工程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招标事务,委托

2、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有该中介服务机构在招标热委托授权的范围内,以招标人的名义,独立组织建设工程招标活动,并山建设旳位接收招标活动的法律效杲的一种制度。6、项目总承包招标:选择项目总包人的招标。7、交钥匙工程: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投资和使用要求及竣工、交付使用期限、项目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材料设备采购、施工安装、生产准备和试生产,交付使用均rtr—个总承包商承包。8、两阶段招标:是指工程招标投标时将技术和商务标分阶段评选先评技术标,被选中技术标的单位才有权参加商务标的竞争。9、工程项目报建:是指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一定期限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工程项

3、目,办理项目登记手续。10、投标保证金:是招标人为了防止发生投标人不递交投标文件,递交毫无意思或未经充分考虑的投标文件,投标人中途撤回投标文件或中标后不签署合同等情形发牛的一种拟保形式。11.产工人辅助工资:指生产工人年有效施工天数以外非作业天数的工资,包括职工学习、培训期间的工资,调动工作、探亲、休假期间的工资,因气候影响的停工工资,女工哺乳吋I'可的工资,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工资及产、婚、丧假假期的工资。12、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13、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

4、利人的权利不再迓行保护的制度。14、时效:时间上的效力。15、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在当事人Z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16、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7、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诉讼时效的事山包括提起诉讼(起诉)、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请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承诺)而屮断。18、诉讼时效延长是指人民法院查明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确有法律规定Z外有正当理山而未行使请求权的,适当延长已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19、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又称本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内与第三人(又称相对人)实

5、施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民事法律制度。20、不当得利的概念: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并造成他人损失的法律现象。21、无因管理,未受人Z托也不负有法定或者约定义务,主动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22、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口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3、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4、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與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25、要约邀请又称为”要约引诱“,根据《合同法》第15条的规定,它是指希望他人向口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26、所谓承诺,

6、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27、所谓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对抗对方的请求权或否认对方权利主张的权利。28、合同担保指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的以确保债权实现利债务履行为目的的措施。29、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30、抵押,债务人或第三人对债权人以一定财产作为清偿债务担保的法律行为。31、质押也称质权,就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冇,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就该动产卖得价金优先受偿。32、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

7、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扌L!保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33、合同变更指有效成立的合同在尚未履行或耒履行完毕Z前,市于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合同内容发生改变。34、合同转让亦即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现象,山第三人承担义务和接受权利的法律行为。35、合同终止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合同关系建立以后,因一定的法律爭实的出现,使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36、违约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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