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宝鸡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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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加强宝鸡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问题的调查与思考一、宝鸡市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的主要历史进程以村民自治为主要形式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初期,并在80年代中后期伴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解体而迅速普及,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基层民主制度和农村治理的一种有效方式。同任何新生事物一样,村民自治经历了一个探索发展并逐步壮大的过程。宝鸡市农村的村民自治,大致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一)探索阶段(从1980年至1987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改革率先从农村突破,在全国范围内普遍实行了以“大包干”

2、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制度的推行,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也使农村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使原来负责组织农民统一生产、统一分配的生产大队、生产队两级组织失去了依托逐渐瘫痪,由此导致了基层管理的某些职能无人负责,村庄里出现了一定程度的无序和混乱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创设了村民委员会这一新的组织形式。1980年2月,全国出现了第一个由农民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一一广西宜州市屏南乡果作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立后,与村民一起订立村规民约,实行村务民主管理,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在这之后宝鸡东岭村、歧山

3、县岐星村、扶风县宝塔村等一些村庄的农民也自发选举产生了村民委员会,实行自我管理,使农村出现的一些问题,如偷盗、乱占耕地、打架斗殴、水利失修、乱砍滥伐等迅速得到了解决。这一新生事物的出现,得到了党中央的高度重视和充分肯定。1981年6月,我们党在总结历史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在《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中明确提出要“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1981年下半年,中央派出调查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后对这一做法予以肯定。1982年修改宪法时,总结各地经验,把“村民委员会”这一组织形式写进了宪法条文,明确规定了村民委

4、员会的性质和任务,确立了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法律地位。之后,宝鸡和全国一样,在农村逐步建立了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可以说,以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为标志,我们党和政府找到了一条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组织领导农民、发展农村基层民主的新路子,解决了宝鸡农村基层管理体制这个意义重大的问题。(二)发展阶段(从1988年至1998年)。村民委员会建立之后,农民群众如何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并从法律上加以规范。1987年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就是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

5、础上制定的。它为村民自治提供了法律的保障。尽管这部法律是试行法,但由于其立法原则和基本精神具有前瞻性,符合农村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受到广大农民的热烈欢迎,得到了有效的贯彻实施。1990年中央几个部委在山东青岛召开的“莱西会议”总结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经验的同时,澄清了对村委会组织法的一些模糊甚至错误认识,对村民自治给予了充分肯定。1992年总结了“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的经验,丰富了村民自治的内容。1994年中央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明确提出完善村民选举、村民议事、村务公开、村规民约等项制度,使村民自治的内

6、容和形式进一步完善。民政部在认真总结各地经验的基础上,把村民自治活动概括为“四个民主J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1997年10月党的十五大召开,村民自治的基本内容“四个民主”首次写进了党的代表大会报告。可以说,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试行为标志,宝鸡地区广大农民在党的领导下走上了一条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自治的道路。(三)普及阶段(从1998年至今)。在十多年试行期间,村民自治从探索试点到面上展开,从思想认识分歧较多到思想认识逐步统一,从具体操作办法不规范到逐步规范,不断走向成熟,日益深入人心,植根于广阔的农村大地。1998

7、年10月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对村民自治的伟大实践给予了高度评价,明确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是党领导亿万农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伟大创造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在加强党的领导、选人、议事、监督方面充实了新的内容,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职能和相关问题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从而使村民自治有了更加可靠的法律保障。宝鸡村民自治发展到今天,已经成为党在农村工作中的一项基本政策,成为与家庭承包经营、乡镇企业并列的农村改革二十年来的三大成果之一。以党的十五届三中

8、全会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正式颁布为标志,村民自治开始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道路越走越宽广。目前,村民自治在全市农村普遍实行,宝鸡市农村已经进行了第八次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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