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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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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个人信用的法律规制论文摘要信用是现代市场经济的一个基本构成要素,发达信用的一个重要特征是信用“极致”到个人。在当今社会,个人信用已经成为一种资本,i种可以利用的资源,个人信用将消费者的未来持久收入提前到即期进行消费,对于住房、汽车及一些使用周期长、价格昂贵的耐用消费品,如果仅靠短时间内的即期收入,社会屮广大屮低收入家庭根木无力购买。而银行通过个人信用,开办消费信贷业务,就可以大大提髙小低收入者的即期购买力,从而扩大消费需求,拉动社会经济的增长。但所有这些都需要完善的个人信用制度提供支持,因此,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对个人信用进行准确的评价和披露,有助于提高个人的履约和守
2、信程度,进而捉高全社会的信用程度,促进山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我国从1999年起,在扩人内需和应对通货紧缩的过程中启动了个人消费信贷政策。但迄今为止,我国的个人消费信贷仍处于初级水平。而且,牵涉到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现象已经深入到我国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如信用卡恶意透支、手机恶意欠费等,这些事件严重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个人信用活动在便利市场交易的同时,曲于割断了交易的时空而蕴涵巨大的风险,这既是一种市场风险也是一种道徳风险。如果说在传统的熟人社会,道徳对个人信用的约束还能够达到积极的效果,那么随着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型,道徳赖以发生约束作用的社会基础一一即熟
3、人环境不复存在,人们不守信用的道德风险増加。因此,必须在经济活动屮建立信用法律。个人信用制度通过严格的法律进行规制,对每个人形成种种外部约束力,使失信行为付出巨大代价。个人信用的法律规制%1.个人信用的含义在伦理学中,信用即为诚信,与道徳相联系。一般说来,主体的行为是由他的主观意志决泄的,这种藉出行为表达的主观意志能够真实反映主体的内心思想,也能体现主体的道德水准。一个道德高尚并冃严格遵从内心的人一-定是一个讲求信用的人。人无信则不立,信用从产生的那一刻起就是和个人与个人之间的交往联系在一起的,所以在最初的时候,伦理上是不区分信用和个人信用的。随着经济的发展,个人信
4、用被分类细化出来,其含义也不断得到丰富,尽管如此,个人信用始终都不能脱离道德的内核,离开道德的个人信用无异于无源Z水、无本之木。个人信用在经济上直接和个人消费有关,一般也称为消费信用。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米尔顿•弗里德曼的“持久性收入假说”指出,消费者的消费支出不是由他的现期收入决定的,而是由他的持久收入决主的。“为了实现效用的最大化,理性的消费者会根据长期中可获得的持久性收入水平来安排他们的消费支!11,收入的暂时变动在不影响持久性收入的情况F,是不会影响消费支出的。”[1]所谓持久收入,是指消费者可以预期到的长期收入,即在一生各个阶段可望得到的收入的平均值。在具
5、体的某一个时点上,消费与收入可能不尽相等,这时消费者的消费欲望如果超过了他当前的支付能力,就产生了消费信用需求。如果他具备获得“持久性收入”的能力,就可以通过借贷来满足当前的消费需求。消费信用实质上是对消费者收入能力的一种良好预期,为消费者把未来持久收入提前到即期进行消费提供了可能性。一个消费者能否将这种可能性实现取决于他的个人信用。一个人是否有信用不再如伦理学中一样以其能否严格遵从内心的道徳作为判断依据,而是看其是否具备在将来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这种能力是客观的,并不取决于本人的主观意志,也就是说一个具备能够在将来偿还债务的经济能力的人就被认为是有信用的人,现在商
6、业银行更愿意把贷款贷给有良好收入预期的个人,就能说明这一点。目前这种融合伦理学意义和经济学意义的个人信用形式有信用卡消费、国家助学贷款等。法学意义上的个人信用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过渡的这一过程相联系。从身份社会向契约社会的过渡,实质上就是从传统的非法治社会向近现代法治社会的转化。在身份社会,身份是一种相对稳定的人格状态,是赖以确定人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基准。人们一旦从社会获得了某种身份,也就意味着他获得了与此身份相适应的种种权力。人们相互间的信任确切地说是对身份的无条件信任,身份为人们之间交往提供了一•种安全保证,不具备某种身份的人就不能得到相应的信任,也就无法开
7、展相应的社会活动。在契约社会,契约成为人们交往的重要工具,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大都是建立在自由合意的契约关系基础Z上。契约,是双方或多方在自由平等的基础上协议认可并承诺遵守的行动规则,它规定了齐方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未能履行义务时的惩罚措施。契约具有自由、平等和功利的特点。契约的这些特点决定了人们在进入到一个契约Z前会做一些考虑,比如对方是否愿意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是否具备为口己的行为负责的能力等等。如果彼此能够获得对方对于其履约能力和履约意愿的积极的评价和可靠的信赖,那么他们就可以很容易的订立契约,开展交往。“契约通过法律手段排除了信任建立的肓H性,使信任建构所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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