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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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院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院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和院所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院所建设服务,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聘用人员,下同)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一支爱岗敬业、相对稳定、素质全面的聘用人员队伍,依据国家、军队、总后和学校以及重庆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院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人员,是指聘用到院所编制岗位,履行同类岗位现役专业技术干部岗位职责的人员,不含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聘用人员是院所建设的重要力量,是院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

2、院所成立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隶属政治部干部科,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管理、培训、考核、人事代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聘用人员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因事设岗、择优录用、合同管理、民主公开、按劳计酬、优胜劣汰的原则。院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军队院校体制编制调整改革和院所可持续发展需要,充分利用社会人才资源为院所建设服务,建立完善科学规范的聘用专业技术人员(简称聘用人员,下同)人事管理制度,建设一支爱岗敬业、相对稳定、素质全面的聘用人员队伍,依据国家、军队、总后

3、和学校以及重庆市有关政策法规,结合院所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聘用人员,是指聘用到院所编制岗位,履行同类岗位现役专业技术干部岗位职责的人员,不含军队离退休干部和自主择业干部。聘用人员是院所建设的重要力量,是院所人才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三条院所成立聘用人员管理办公室,隶属政治部干部科,具体负责聘用人员的招聘、管理、培训、考核、人事代理等日常管理工作。第四条聘用人员工作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遵循因事设岗、择优录用、合同管理、民主公开、按劳计酬、优胜劣汰的原则。第二章义务和权利第五条聘

4、用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党,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努力为院所建设服务;(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院所的规章制度;(三)认真履行劳动合同,根据院所需要参加处置突发事件;(四)服从命令,听从指挥,遵守纪律,保守秘密;(五)团结协作,勤奋敬业,恪守职业道德;(六)学习和掌握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努力提高实际工作能力,达到应聘岗位的职责和能力要求;(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尽的其他义务。第六条聘用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政治活动,获得政治荣誉和精神、物质奖励;(二)依法

5、取得工作报酬,享受相应的福利待遇和基本社会保险;(三)获得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必备工作条件;(四)按规定参加专业培训、学术交流和专业学术团体;(五)非因规定事由、未经规定程序不被解除劳动合同或受惩处;(六)按照规定申请人事争议处理;(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三章岗位编制第七条院所聘用人员的编制员额及调整,依据院所颁布的《第三附属医院、野战外科研究所专业技术岗位编制表》执行。第八条下列岗位编制聘用人员:(-)医疗、药剂、护理、医技、教学、科研、工程、经济、会(审)计、出版、图书、编辑、记者、幼教、播音、档案

6、等专业技术岗位;(二)行政事务和服务保障等岗位。第四章来源和条件第九条聘用人员从下列人员中聘用:(一)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二)军队院校地方统招生;(三)具有相应资格证或执业证的社会人才;(四)留学回国人员;(五)其他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第十条聘用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符合《院所聘用专业技术人员政审条件》;(二)符合聘用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相应的资格条件;(三)身体健康,五官端正,矫正视力1.0以上,男性身高165厘米以上,女性身高157厘米以上,其它各项健康指标按照《第三军医大学聘用专业技术人员体格检查标准》有

7、关规定执行。(四)在校学习期间或在其他单位工作期间,无严重违纪、违规及其它不良行为。第十一条不同聘用岗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医疗、科研岗位1、具有国家教委认可的硕士以上学历和学位,或第一学历为大学本科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应聘医疗岗位须取得《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应届生不受此项限制。3、应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45周岁;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50周岁。(二)其它岗位1、经过国家教委认可的全日制院校相关专业学习,第一学历为

8、大学本科,或第一学历为大学专科并取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2、国家实行执业资格制度和上岗许可证制度的岗位,应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资格。应届生不受此项限制。3、应聘初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35周岁;应聘中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40周岁;应聘高级专业技术岗位,首次聘用年龄不超过45周岁。第十二条下列人员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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